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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政府測量員藏雷射筆囚3個月提上訴遭駁回

【星島日報】前年10月中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33歲地政總署測量員被警方搜出雷射筆被捕,被裁定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3個月。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指涉案雷射筆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上幫助也不大,連同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故原審裁判官推論其用以傷人,法律上沒有犯錯。

陳官認為案發當日星期日,上訴人無需上班,沒有必要在公餘時將雷射筆攜帶在身‍,加上涉案雷射筆功‍能不能用於工作量度距離,雷射筆對上訴人工作既沒有必要性,實際上幫助也不大。另外,雷射筆能發出頗為強力的綠色光束,上亦印有「DANGER LASER RADIATION 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字句,上訴人將雷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而綜觀當天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法律上容許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實是有備而來。

上‍訴人由被警員發現到被捕,前後只約3分鐘時間,原審裁判官亦信納事前上‍訴人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其管有各項物品明顯‍地是在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辨認和反抗的工具,故信納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雷射筆不是作正當用途,而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結論也非不合邏輯。陳官總結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在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書(中文)

#20211206新聞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罪成刑滿女生上訴 稱身處屋苑平靜沒堵路傷人

【明報】2019年10月13日,各區出現反《禁蒙面法》的示威,其中4男女被控於牛頭角港鐵站外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早前判囚4至10個月。其中被判囚4個月的21歲學生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16日)開庭審理。上訴方爭議上訴人身處的屋苑中庭大致平靜,沒有發生非法集結;律政司一方則質疑,上訴人從其他示威現場逃至中庭,足證她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押後10月31日頒下判辭。(全文)

#20220816新聞 #1013牛頭角
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歲女生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法庭線】2019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18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其中一名21歲女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一(31日)頒下判詞,駁回女生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力陳,女生沒有鼓勵或推動牛頭角站外的非法集結,她可能只因警方驅散,為逃避警方而走到牛頭角站外對面的玉蓮臺,而且主動與示威者保持距離。法官裁定,女生目睹有人堵路後仍跟隨示威者一同走到牛頭角,是有意識地與他們在一起,「若說她不知那裏發生的事,是脫離現實的說法。」法官又指,即使未能證她曾作出任何實質舉動,亦絕非旁觀者。她在場可鼓勵其他示威者,其參與意圖「昭然若揭」,終駁回兩罪上訴。(全文

#20221031新聞 #1013牛頭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