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9.69K subscribers
3.81K photos
18 videos
3 files
8.07K links
推送同路人、被捕人士相關新聞及資訊
報料投稿至 @youarenotalonehk_infobot
後備:@youarenotalonehk_info2bot
‼️只限資訊部‼️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Download Telegram
#今日總結 - 11月28日 星期四】

1件新案件(2名被告): 2名可保釋

[1] 保釋 - 2名被告(19-22)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113銅鑼灣 私了;事主X被懷疑是便衣警

9件舊案件(34名被告): 5名繼續還押;29名繼續保釋

[1]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遭拒) - 伍(17) - 鐵路上放置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1支鐵筆

[2] 還押(申請保釋覆核遭拒) - 連(29) - 暴動 #1118旺角 曾涉 #魚蛋革命 7月才刑滿出獄

[3] 還押(申請保釋覆核遭拒) - 哈薩克籍被告(19)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8油麻地 汽油彈
辯方: 同伴遞給他一瓶汽油彈。被告在沒有意識手中持有何物下,就被警員拘捕
被告的母親及姨姨特意來港,由哈薩克斯坦領使館代表陪同到庭

[4] 還押(申請保釋遭拒) - 2名被告(17-2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8葵涌 腐蝕性液體包裹著一片思疑漂白錠

[5] 保釋 - 林(19) - 暴動 #1001黃大仙 於警署內未有徵詢法律意見下,遭警方要求穿上案中的證物如眼罩、面罩濾罐等拍照,亦在未經警誡下被問及有關指控及案情的事宜

[6] 保釋 - 11名被告(14-29) - 非法集結 #1001黃大仙

[7] 保釋 - 15名被告(16-28) - 暴動 #1001黃大仙

[8] 保釋 - 莊(64) - 2項襲警 #1001屯門 襲擊嚴潔賢戚健暉;辯方表明將爭議警員當日是非法拘捕被告

[9] 保釋 - 潘(36) -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 在社交媒體指警方打死人,並涉呼籲圍堵新屋嶺

本頻記錄
總被告: 861 -> 863
已結案: 20
被判入獄: 2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509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49
還押/拘留: 68

#理大
拒絕批出許可 - 郭卓堅 要求法院頒令警方解封理大
法庭: 能充分證明警方的行為不合法或不合理。每名因理大事件被捕的人士是否被控暴動,決定在律政司手上而不是警方。又表示,警方在理大事件中監視和限制校園進出,大體上是有法理依據下執行權力,但若事件一直持續,警方行為的合理性或可能隨之削弱

#犬隻 張嘉諾(43) - 使用虛假文書等 - 疑為探訪1名還押的女犯人,兩度使用偽冒的警察便箋
張(已婚): 女方是線人,但兩人接觸漸多,「發展咗一個更親密嘅朋友關係」,承認「處理感情方面有唔好嘅地方」,強調探監目的是要收集毒品情報,否認知便箋是冒簽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8人黃大仙非法集結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決定提出上訴

【頭條日報】前年國慶多區爆發衝突,9人被控於黃大仙區參與非法集結,其中8名男女早前獲裁判官黃士翔裁定非法集結罪全部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本報得悉,律政司今已決定就8人的表證不成立提出上訴。

餘下一名30歲女護士則表證成立。裁判官於本月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女護士罪名不成立,指出當日黃大仙不同地方也有人集結堵路,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她於控罪書上的街道非法集結。(全文

#20210223新聞 #1001黃大仙
【10.1黃大仙暴動案】稱當日因遇襲而擎槍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生命受威脅

【眾新聞】前年10月1日全港多區爆發國慶日示威,5名男子涉在黃大仙參與示威,被控暴動及拒捕罪,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接替江永祥成為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的梁仲文今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他表示當日制服被告時,因對方反抗令他仆倒,及後示威者不停向警方投擲硬物,他一度拔槍戒備。

事發時駐守九龍東應變大隊的梁仲文供稱,當天警方在睦鄰街遊樂場設立防線,其時龍翔道集結了逾千名示威者,有部份人向警方投擲物品。他指示其小隊隊員及一隊防暴警衝出龍翔道,拘捕示威者。

行動展開後,他見到第五被告麥姓男子正在逃跑,他追截約50米後,嘗試用雙手按住麥的背部將其控制,惟麥一邊跑一邊轉身用力將他推開。他再次嘗試將麥壓在地上,二人因而雙雙倒地,警員6713見狀上前協助他制服麥。

麥被制服後,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等硬物,有兩名警員因而頭部受傷。梁形容,感到自己及同事的生命受到威脅,所以拔出配槍戒備。

梁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他錄取口供時沒提及第一眼看見麥身在甚麼位置,亦沒提及追了多久才截停麥。(全文

#20211203新聞 #1001黃大仙
10.1黃大仙暴動案 8男女判監36至39月 官指急救員與全副武裝者罪責相同

【獨媒報導】2019年十一的「六區開花」,12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人否認暴動及藏武罪,經審訊後僅1人罪脫,其餘11人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由於疫情關係,判刑押後一個半月,其中8人今(22日)被解往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相信各人犯案只因衝動及不成熟,擔任急救員的被告與「全副武裝」的被告罪責相同,故兩人皆判監3年3個月;其餘6名女被告則判監3年。部份親友聞判後不斷哭泣。

法官:暴動位於交通樞紐 但滋擾及損壞較小
法官李俊文指,是次暴動發生於九龍區交通樞紐龍翔道,規模不算小,但是歷時只有約40分鐘,對交通帶來的滋擾較小;雖然示威者之間有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激烈行為,但是沒有造成警察或市民受傷,對財產的損毀僅限於道路欄杆和路面。

法官相信被告背景良好 只因不成熟而犯案
李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擔當號召、策劃或帶領的角色,參與程度屬低,除了第十一被告劉智峰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僅作為其中一員,以人數鼓勵暴動、成為一個群體對抗警方。

李官接納辯方求情所指,各被告均來自良好背景及家庭,認為他們只因衝動、不成熟、沒考慮相關後果而干犯控罪,所以決定在相關法律原則下酌情處理各人的刑罰。

法官指救護員罪責與全副武裝被告相同
李官指,第一被告譚鈞朗身穿「全副武裝」,罪責較其他被告重,以監禁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背景良好等因素,刑期扣減至3年3個月。就第十一被告劉智峰,李官指他「以救護員角色參與暴動」,罪責與譚相同,故同樣判監3年3個月。

至於餘下6名女被告,李官指由於她們的性別或缺乏全副武裝,所以對抗警方執法及鼓勵其他人作激烈行為的風險亦相對較低,因此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各人判監3年。

同案3名年輕被告:鄧(17歲)、方(19歲)、郭(18歲),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黃(23歲)則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全文)

#20220422新聞 #1001黃大仙
📍庭上詳情:【直播台】判刑及求情
10.1黃大仙|涉港鐵外寫光時標語 男子事隔近3年被控刑事損壞 准保釋候訊

【法庭線】2019年10月1日多區有反修例遊行集會,39歲無業男子被指於黃大仙港鐵站外地面,寫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被捕,事隔近3年被起訴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三(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裁判官崔美霞押後案件至9月14日再訊,以待控辯索取文件,期間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須到警署報到及居於報稱地址。(全文

#20220720新聞 #新案件 #1001黃大仙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定罪上訴被拒 判詞: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

【法庭線】2019年10月1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3年至3年3個月。案發時24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上訴庭早前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上訴申請,周五(18日)頒下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身穿橙色有急救字樣背心,搶眼易明,意思就是「能夠和樂意」提供即時急救服務,但其實他根本「沒有任何身分」這樣做。「可以肯定的是,在暴動核心範圍內,舉目都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而上訴人不可能不清楚他們是其主要服務對象。故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作「支援或後盾」,提供急救協助和「令他們(暴動者)可放心向警方對抗」,遂駁回其上訴。(全文

#20230818新聞 #1001黃大仙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定罪上訴被拒 判詞: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

【法庭線】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上訴庭早前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上訴申請,周五(18 日)頒下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身穿橙色有急救字樣背心,搶眼易明,意思就是「能夠和樂意」提供即時急救服務,但其實他根本「沒有任何身分」這樣做。「可以肯定的是,在暴動核心範圍內,舉目都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而上訴人不可能不清楚他們是其主要服務對象。故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作「支援或後盾」,提供急救協助和「令他們(暴動者)可放心向警方對抗」,遂駁回其上訴。(全文)

#20230818新聞 #1001黃大仙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法庭線】2019年10月1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人暴動罪成。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被判囚3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早前被駁回,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指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上訴庭周四(26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並非須由終院澄清的法律問題,拒絕發出證明書。(全文

#20231026新聞 #1001黃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