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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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規營運派對房間 男警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求情指當時疫情放緩

【立場新聞】警方今年 4 月初搗破觀塘一間違規營業的派對房間,當時內有 6 人疑舉行聚會,包括身為負責人的 26 歲男警。他早前承認違反 599F 防疫規例,沒按政府指示關閉派對房間,以及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兩罪,今(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當時疫情放緩、確診人數少,主任裁判官錢禮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繳交 1,000 元堂費。

被告廖智雄(26 歲,警員)被控於今年 4 月 6 日,在觀塘道官塘工業中心一期一單位,作為派對房間管理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 599F 章公告指示關閉該處所。(全文

#20211210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疑因處理噪音投訴推撞 前區議員龔振祺與夫婦被控公眾地方打鬥 准保釋候訊

【立場新聞】今年 6 月,一對夫婦疑就噪音問題,往油塘高怡邨區議員龔振祺辦事處投訴,兩人疑不滿職員態度與龔振祺爭執,雙方初生口角,繼而動武。三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今(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申請暫毋須答辯,案件押至明年 2 月 4 日再訊,候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閉路電視片段,三人獲准以 500 元現金保釋。

案發於 2021 年 6 月 15 日,三名被告依次為陳志剛(50 歲,裝修工人)、連少芳(49 歲,家庭主婦)及龔振祺(30 歲,前區議員)。龔振祺案發時仍為觀塘區議員,後於 7 月辭職。他早前就事件回覆《立場》指,涉案男女為街坊,案發當日就樓上噪音問題,到其辦公室投訴。議員助理詢問他們有沒有相關噪音的錄音,兩人懷疑不滿議辦職員態度與龔爭執。(原文

#20211210新聞 #新案件 #其他案件 #20210615油塘
「熊仔餅」被指搶槍案 官裁表證成立 開槍警否認僅因回想過往襲警片段而拔槍

【立場新聞】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稱在西灣河遭示威者襲擊、搶槍,遂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周姓學生。「熊仔餅」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三罪,今( 10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法官謝沈智慧裁定兩人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押後至下週一繼續。

開槍的警員 A 今日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當時白衣男並非高速衝向他,質疑他為何要用槍指住白衣男。警員 A 表示,因為過往的新聞片段顯示,好多場面中單獨的警察被人包圍,會被十幾人襲擊,身體受嚴重傷害,故有此決定。辯方質疑,警員 A 拔槍,並非因為白衣男做了什麼,而是警員 A 自己回憶起其他警員被襲片段,但片段見警員 A 當時並沒有被人包圍。警員 A 不同意,否認自己是無原因拔槍,指「喺個回憶入面,一開始有啲片段都唔係有啲警察被人係咁圍毆,都係可能有一個人撲上警察到,周圍的人,啲暴徒,就會蜂擁而上。」

已退休的警司 B 作供時指,他見到太安街筲箕灣道交界有很多人聚集,路上佈滿雜物,「覺得事態異常」,於是加快腳步追上警員 A。當他去到交界行人過路處時,見到警員 A 在路中心,與一名白衣男糾纏,A 身後亦有兩名男子包圍他,當中包括第二被告胡姓學生,他遂衝上前。突然,他聽到一聲巨響,見到二人「箍、扯、打」襲擊警員A,他便拔出警棍,揮棍幫 A 解圍。當他向第二被告和另一男子揮棍時,他再聽到兩下巨響,第二被告跌在地上,他便制服第二被告。

警司 B 稱,當他制服第二被告時,留意到被 A 制服的第一被告身上流血,經評估後他相信現場開過槍。由於現場有多人聚集、起哄、叫囂,又向警方擲物,人手不足,他遂按通訊機上的緊急制,通知電台現場發生開槍事件。不久防暴警察到場。

警司 B 指,救護車到場後,周曾自己站起來,他便走向周,對他說「你受咗傷,唔好起身」。他及後見周向 A 示意想脫下身上的背囊。突然周轉身逃走,被警員 A 和其他警察再次制服。(全文

#20211210新聞 #1111西灣河
【付國豪遇襲案】畢慧芬申上訴遭駁回 法官:無合理成功機會 判刑已屬寬大

【立場新聞】前年 8 月,任職《環球時報》內地男子付國豪於機場受襲,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4 人被裁定暴動及襲擊等罪成,畢遭判囚 4 年 3 個月,她其後就定罪及判刑申上訴許可,於庭上稱「好後悔為咗爭取權利做依啲嘢」,但遭法官張慧玲駁回。法官今頒書面判詞,指畢警誡下明言「自己上前抽水兩下」,不難裁定她具參與暴動的意圖。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原審法官判刑已屬寬大處理。

法官今 ( 10 日) 於判詞指,雖然畢多次在警誡下使用「無意中」字眼,亦指她不認識其他人,但她亦明言當時「自己上前抽水兩下」,認為從她招認於事件中作出的行為,不難裁定她具有參與暴動意圖。法官又同意原審法官指,畢是否因個人目的或動機作出涉案作為,與她是否具意圖參與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並無必然因果關係。

至於判刑上訴,法官指原審法官原則上沒犯錯,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判刑亦屬寬大處理。法官最終認為畢的定罪及判刑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拒絕批出許可。(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210新聞 #0813機場
前男警性侵6女童改判監5年 上訴庭:「知法犯法」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可控更重罪交高院審

【眾新聞】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多名女童,先後性侵犯6名分別11至14歲的女童,包括迫誘女童在公園性交。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性交等8罪,年初被判監3年10個月,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要求加刑,上訴庭改判他監禁5年。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直指「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 時候命」,即使余在休班時犯案,他「知法犯法」經已令警隊公信力蒙羞,屬加刑因素。上訴庭更指,本案應在高等法院處理,惟律政司並無說明為何當初未有控以刑責更重的控罪。

上訴庭法官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薛偉成今頒下判詞,強調本案牽涉一名成年男子透過社交媒體掩飾身份,裝作與女童建立戀愛關係,利用她們的脆弱無知,多番作出性侵犯,甚至在女童不情願的情況下,逼使她們與他性交。上訴庭形容,這是非常卑劣的戀童癖行徑,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余作為警員「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上訴庭解釋,警察在社會上有責任守法及執法,理應透過履行其職責,維持公眾對警方的信心,「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時候命」。上訴庭認為,即使余只在休班時犯案,他令人震驚的無恥犯罪行為,經已嚴重違背其職責,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判詞指出,受原審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所限,本案不能判處7年以上的刑期。上訴庭認為,本案部分情節嚴重,理應控以刑責更重的罪行,轉介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沒這樣做可能有其理由,例如出於證據或受害人情況的緣故,不過律政司未有說明。

上訴庭以9年監禁作為所有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7年監禁,因應區院判刑上限及覆核刑期再作調整,最後判處5年監禁。(全文

#20211210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