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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六四集會恐嚇記者罪脫 律政司不服上訴排期10月底審理

【蘋果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2017年維園六四集會開始前,恐嚇長期追訪他的《東方日報》男記者,案件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黎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早前向高等法院呈交須待裁決的案情和法律問題,但律政司不同意,向高院申請下令鍾官修訂。案件今在高院聆訊,法官同時排期將於今年10月29日處理律政司上訴正審。

黎智英今沒有到庭應訊。他目前因未經批准集結案件被監禁,同時因國安法案件正被還柙。(全文

#20210604新聞 #20170604銅鑼灣
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律政司上訴 官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處理案件呈述上訴,律政司一方認為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7、8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陳官終押後裁決。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黎智英在錄影會面時曾解釋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作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瑩指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林芷瑩又提到黎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黎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加強威脅,林芷瑩認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林芷瑩續指黎出言有意圖使對方受驚,鍾官再次誤以為2人有積怨,然而黎不作供錄影會面時表示不記得2人曾經爭執,故鍾官裁斷缺乏證據基礎。陳官追問可否解讀作2間報館之間紛爭?林芷瑩回應指即便長期跟蹤,也不容許出言威脅對方,否則變相鼓勵他人效法。林芷瑩又認為鍾官錯解了2人之間有敵意,黎曾交代遭人從早到晚跟蹤2年,該記者更近距離當面拍攝,然而黎說法只認為在近數月情況加劇,故不構成敵意。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指鍾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有權提出結論認為「搞」字有歧義,並非不合情理,鍾官可以得出自己結論,原則上沒犯錯,有恰當地檢視證據,故應駁回上訴。(全文

#20211029新聞 #其他案件 #20170604銅鑼灣
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立場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經審訊後獲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定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20日)頒布裁決,指雖然原審裁判官就事主有否受驚的事實裁斷有瑕疵,惟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黎智英刑恐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律政司須證明原審裁判官的兩個事實裁斷均出錯,才可上訴得直,兩裁斷分別為:一:黎智英有否作出威脅令事主X受傷;二:事主是否因此受驚。

律政司一方指,黎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曾指,「唔會諗到話真喺用黑社會搞佢或者嗰啲咩」,顯示「搞」的意思並不含糊及黎會找黑社會「搞」事主。法官指律政司將疑犯否認指控的言論視為犯罪招認的邏輯,令人難以理解,如相關說法獲接納,將令兩者之間的界線變得難以分辨及可以互換,影響深遠。而於本案中,相關威脅指針對「人身傷害」,由於裁判官不肯定事主事後向精神科醫生求診的原因,與黎的言論有關,故裁判官指黎的言論不構成人身傷害威脅的裁斷,難言有錯或不合理。

至於裁判官裁定事主沒有因黎的言論受驚,因他事後仍繼續拍攝黎等。法官則認為是法律上犯錯,因黎作為一名擁豐富資源的顯赫商人,重複向事主表示「我實搞你」及已拍攝對方相片等,一般人均有可能受驚。且黎曾兩次折返指罵事主,顯示黎的言論可能並非出於狂怒及煩躁。

法官最終指,雖然原審裁判官就事主是否受驚的裁決有瑕疵,惟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英文)

#20211220新聞 #其他案件 #20170604銅鑼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