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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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何惠彬去年上傳軍刀照 稱掃區內賭檔 涉企圖刑恐被捕

【香港01】天耀區議員何惠彬去年3月在facebook專頁指區內有老街坊聚賭,情況嚴重,造成滋擾,並聲稱會獨自到「掃場」,向老街坊訓話,趕絕街頭非法賭博。何惠彬當時更上載了一張軍刀相片。據知,警方收到有市民報案,經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今日(14日)到何的寓所將其拘捕,罪名為 「企圖刑事恐嚇」。(全文

#20210714新聞
被指高院襲保安 王婆婆罪成判囚 1 個月 官:案情嚴重須保護法院職員

【立場新聞】遊行示威、法庭旁聽常客「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前年 1 月於高等法院地下襲擊保安,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王早前表明會以「三不」作公民抗命,即不盤問證人、不自辯、不求情,王在求情階段更再三強調希望法庭加刑,「最好終身監禁」。經審訊後,裁判官王證瑜今日(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形容案情嚴重,法庭必須保護在法院工作的職員,特別是前線執勤的保安員,故以最高刑罰、判囚 1 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最終裁定被告即時入獄 1 個月。

裁判官指因第二證人對本案記憶不清晰,故不接納其證供。而考慮第一證人(事主)、第三證人(在場保安)、第四證人(到場警察)作供態度誠懇及作供互相支持,接納三人均為誠實可信證人。

裁判官續指,案發當日被告兩次未能通過高等法院安檢區的金屬探測器,被保安要求停下作安檢,惟被告突衝向第一證人,並以右肩及右臂大力撞其胸部,令第一證人向後跌並需雙手扶著儀器維持平衡。由於被告當時已被保安截停,裁判官認為,他是有意圖襲擊保安,不可能出於自衛亦無合理辯解,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全文

#20210714新聞 #0122高等法院
【首宗國安法案】反駁劉智鵬對「光時」唯一理解 李立峯:不能忽視修辭及使用習慣

【立場新聞】唐英傑案踏入第 13 日審訊,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今繼續作供,並逐點反駁控方證人劉智鵬的專家報告。李立峯表示,劉智鵬的報告從歷史、語言角度出發,然後得出結論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只有唯一意思,而這也是所有人的唯一理解,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但他認為劉智鵬的報告,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其結論,只附帶一份由警方準備,似乎只關於示威者叫喊該口號的調查。

李立峯又批評劉智鵬的結論,建基於一個就著「意義」與「溝通」難以立足的理解。劉提及,如果一個字眼有不同意思,那麼人們將不能溝通。李指出,一個字詞或許有一個明顯意思,但也不能忽視修辭(rhetoric)作為另一種語言的使用習慣。例如將用「革命」用作代表「重要改變」,並不等於排除這個詞語的一般慣例意義(推翻政權)。但當以修辭方式使用時,人們會知道使用者並非一定是指推翻政權。文字根據不同的使用習慣及慣例,能有不同的意思。

李又指,雖然同場的示威者可持有相同的理念或訴求,但他們同時亦有各自不同的訴求,正如每年的七一遊行,參與者的共同訴求可能是表達對政府的不滿,但當中亦有人有其他訴求,例如爭取性小眾或外傭權益等,故他認為不能因為他們同場出現,就跳至結論指他們的訴求相同,正如於反修例運動中,示威者可能普遍對政府或警方不滿,但他們同時亦有其他訴求,及曾爭論使用甚麼口號等。李舉例指,正如於 2014 年的雨傘運動,示威者的共同訴求是要求真普選,但不同人對何謂真普選的理解可以不同。(全文

#20210714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法官指鄧懷琛7.21案指揮角色 刑期比參與暴動更重

【香港電台】前年元朗7.21事件,5人被裁定暴動、有意圖傷人或串謀有意圖傷人罪罪成,2人認罪,法庭今日完成聽取餘下3名被告求情,案件將於本月22日判刑。

法官指出,鄧懷琛在元朗西鐵站駐足觀看白衣人打人,他和白衣人穿相同的衣服,被告用手指向前,身旁即有幾個白衣人加速上前打幾個黑衣人,顯示被告在案中有指揮角色,同案其他被告都沒有此角色,認為他的刑期要比一般參與暴動的人更重。

至於第4被告林啟明,他已還押近兩年,在案件開審前已認罪,代表律師說被告有悔意、不會為自己的行為找藉口,希望法庭考慮讓他盡早出獄與家人重聚。(全文

#20210714新聞 #非手足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唐英傑就不設陪審團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令被告支付訟費

【立場新聞】首宗國安審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被告早前就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命令上訴被駁回後,申請法庭不應就本案頒佈任何訟費命令。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長楊振權及林文瀚認為,本次申請不符合公眾利益原則,今(14 日)裁定被告一方須支付政府一方訟費。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本案符合法律上「公眾利益」的原則,指本案的議題涉及廣泛公眾重要性,是次爭議對社會有利、法庭的裁決有助正確理解法律、以及申請人在本次申請中沒有私人利益。

但上訴庭接納政府外判資深大律師孫靖乾的陳詞,指出原審及上訴法庭,均認為本次申請沒有合理勝算機會,就其投放司法資源不符合公眾利益。尤其本案申請人在原審敗訴後,再以大致相同的理據上訴。申請人應該負擔本次申請的訟費。(原文

#20210714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被捕人士資訊部
【首宗國安法案】反駁劉智鵬對「光時」唯一理解 李立峯:不能忽視修辭及使用習慣 【立場新聞】唐英傑案踏入第 13 日審訊,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今繼續作供,並逐點反駁控方證人劉智鵬的專家報告。李立峯表示,劉智鵬的報告從歷史、語言角度出發,然後得出結論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只有唯一意思,而這也是所有人的唯一理解,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但他認為劉智鵬的報告,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其結論,只附帶一份由警方準備,似乎只關於示威者叫喊該口號的調查。 李立峯又批評劉智鵬的結論,建基於一個…
【首宗國安法案】控方專家劉智鵬稱「光時」意思單一 李立峯反駁解讀死板、忽略修辭

【立場新聞】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審訊踏入第 13 日,今 ( 14 日 ) 繼續由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作供,三名法官及控方繼續就辯方專家報告的研究方式提出各種質疑,例如於焦點小組討論中出現引導性問題、示威現場調查結果欠代表性等。李立峯則多次舉例說明,又強調「抽樣調查」是社會科學常見的研究方法。他又指出,解讀口號的過程複雜多變,並非如控方專家劉智鵬所指只得單一意思,認為劉的解讀「死板」,忽略語言修辭及使用習慣。

李立峯表示,他所進行的示威現場調查涉及 3 至 4 個示威,分別在西環、深水埗、將軍澳等,時段為 2019 年 8 月至 9 月,當中 2019 年 8 月 4 日的調查參與者逾 1,200 人。控方質疑指,調查只能代表該 1200 多人的意見。李立峯強調,Sampling(抽樣調查)是社會科學的重要研究方法,並指該 1200 多人,可代表當日所有參加者的意見,因於社科調查中你並不能訪問每一個人,要透過抽樣調查,確保調查結果有代表性。

就辯方專家的研究方式,周天行質疑李立峯依賴受訪者意見,而控方專家劉智鵬研究方法,比起李的方法更可靠。李立峯聞言即笑說:「哈哈哈,當然不是,對不起。」(Hahaha, of course not. I am sorry.)。他解釋,辯方的研究並非依賴受訪者的意見去解讀「光時」口號,目的在於反映該口號存在,而人們嘗試以不同方式解讀等等的「社會事實」(social facts),而這也是一種事實,非單純意見。

周天行亦問,李是否同意劉智鵬對「光時」口號的解讀方為正確。李立峯強調,辯方報告的立場是口號是開放式的,有多個解讀方法,不能說某一種解讀正確與否。但在杜麗冰法官詢問下,李同意他本人不會像劉智鵬一樣解讀「光時」口號。控方最後提及,李立峯在「佔中九子」案 (DCCC480/2017)中的專家報告雖獲呈堂,但沒有被給予任何比重,李確認。控方盤問完畢。辯方大律師劉偉聰明早將作覆問。(全文

#20210714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