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9.6K subscribers
3.81K photos
18 videos
3 files
8.07K links
推送同路人、被捕人士相關新聞及資訊
報料投稿至 @youarenotalonehk_infobot
後備:@youarenotalonehk_info2bot
‼️只限資訊部‼️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Download Telegra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首宗國安法】 第 15 天審訊 控辯結案陳詞 【立場新聞】國安法首案,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歷時 15 天的審訊今(20日)進行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將總結證供分析,及就法律觀點陳詞。 主控官周天行陳詞指,「分裂國家罪」中的「非法改變」,應該被正確譯為「unlawful change」,即是不論以任何手段達至的非法改變。這才正確地反映控罪元素。 控方指,法律上的「煽動」( Incitement ) 是指,所有由被告向他人傳達…
【首宗國安法】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下周二裁決

【立場新聞】國安法首案,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20日)進行結案陳詞。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結案陳詞。郭指,本案第一個議題是「光時」口號的意思,究竟被告是否知道口號的含義,以及是否所有人都有同樣理解。他重申,專家意見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使用口號時的用意。雖然辯方兩個專家,均接納劉智鵬的理解不是「錯誤」,但同樣不能說是「正確」,因為辯方專家的立場,是口號的意思多變而模糊,沒有標準解釋。因此在法律上,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智鵬的解讀,必然是唐英傑案發時使用「光時」口號的用意。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強調,唐英傑當日行為的本質,顯示他並無計劃實施恐怖活動。唐英傑當日帶備了急救用品,正是因為他知悉當日有示威活動,可幫助可能受傷的人。此外,辯方指唐當時衝過頭三道警方防線時,都有避開撞擊警員。

辯方又指,被告的行為表面看來,只是展示一面旗幟,旗幟上的字眼可有不同解讀,並指只要法庭認為相關字眼的意思可能有多種不同的解讀,已足夠令他所面對的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罪脫罪。

郭又強調,梁天琦被指提倡港獨及他所使用的「光時」口號有其隱含意義,但這並不代表其他人會明白或理解該隱含意義,亦不代表每個看到「光時」旗幟的人,都明白梁天琦被指想傳達的意思。

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法庭押後至下周二(27日)下午 3 時正裁決。(全文

#20210720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國安法首案】影響深遠的爭議——「港獨」是否「光時」口號的唯一解讀?

【獨立媒體】15日的審訊,最惹人注目的,莫過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解讀爭議。

案件裁決結果將影響深遠,關乎法庭如何畫出「紅線」。國安法官會如何理解「革命」和「光復」的意思?2019年示威者叫喊「光時」,口號後代表什麼?唐英傑展示「光時」旗幟,代表他有意圖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控方專家、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引用古籍和高級督察張偉文的報告,強調「光復」和「革命」的意思約定俗成,口號必然有重奪落入敵人手中的領土,以及分裂國家的意味。辯方則較聚焦分析當代語境,並依靠網絡討論區、聚焦小組訪談及問卷調查等實證研究,去證明口號的意義是主觀的,不同人對於同一個口號可有不同理解。辯方專家不否認,「港獨」可以是「光時」的其中一個理解,可是這是否唯一一個理解呢?(全文

#20210727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英傑煽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兩罪罪成 指定法官首裁定 「光時」可煽分裂國家

【立場新聞】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唐還押近1年後,上月23日於高院受審,三名指定法官今(27日)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兩罪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並還押至周四(29日)求情,控方又申請充公被告駕駛的電單車。法院又首次裁定「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對日後同類案件影響深遠。

被告唐英傑(24歲)得知裁決後表現平靜,她離開被告欄時向親友舉手示意,一位女親友則指「撐住!愛你!」。據了解,被告家人對裁決及判刑感到擔憂,律師預計控方會建議判處一個較重的刑期,即可被判囚10年以上。而代表被告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唐英傑未決定會否就裁決上訴。

就「光時」口號意思的解讀,法庭同意控辯雙方專家所指,須考慮「語境」(context),而法庭考慮語境的因素包括:被告駕駛掛有「光時」旗的電單車於繁忙道路行駛、途徑主要馬路及以繞圈行駛、無視警方指示拒絕停車、及案發當日為7 月 1 日具特別意義,即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且為《國安法》生效後首天等。法庭裁定指,考慮本案被告展示「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以上語境因素,「光時」口號在案發日能夠(capable of) 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及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法庭認為,「光時」其中一個可能的解讀是港獨,這明顯具分裂國家含義,最終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

就「恐怖活動罪」,法庭則裁定「光時」於關鍵時刻是被告提倡的政治主張。而被告無視警告拒絕於警方防線停下,最後撞擊警方,是故意挑戰警方,而警隊是香港法治的象徵。法官認為,被告行為符合《國安法》24條條文中「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以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故裁定他恐怖活動罪罪成,因此亦毋須考慮被告被控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的交替控罪。(全文

📌 上庭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0727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兩罪罪成今求情 明午 3 時判刑

【立場新聞】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周二(27日)被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案件今早 10 時於高等法院求情,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囚 10 年。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情節嚴重」應被理解爲「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本案只涉及揮動旗幟,是一種「一般性」的煽動(waving a flag generally),並無針對第 20 條下列明行為,因此本案屬於「情節較輕」。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其他人被影響(除了有人拍手外),亦不如其他例如請求外國制裁政府等嚴重情節。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指根據判詞,法庭並不認為被告屬蓄意犯案,辯方亦認為被告行為屬於魯莽(reckless)而非蓄意,故認為本案情節較輕微。根據《國安法》條文,法庭可考慮判處 3 至 10 年刑期。辯方又指雖然本案涉及兩項控罪,但源於同一事件,認為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辯方講述唐英傑的背景,指唐中五畢業,曾於餐廳任侍應。現時單身,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而唐是家庭經濟支柱。辯方特別提及,唐的祖母患癌,如今唐需要入獄,或許沒有機會再見祖母一面。

在示威現場,唐也經常協助爲受傷人士急救,不論傷者的政見為何。律師補充指唐曾上過急救課程,但沒有完成。律師續指,唐的生活已因本案受很大影響,他明白判詞的內容,也明白當中對他的譴責,他深知自己將會被判處監禁。辯方如今只邀請法庭盡量寬大地處理被告的判刑(be as lenient as you can)。

三位指定法官聽畢辯方求情後,押後案件至明午 3 時判刑。唐英傑表現平靜,離開被告欄前微笑向親友揮別,並指「聽日見」。(全文

#20210729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國安法首案今午 3 時判刑 最高可判囚終身】

【立場新聞】國安法首案今午 3 時判刑,被告唐英傑周二( 27 日)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三位指定法官昨日聽取求情後,押後案件至今日下午 3 時判刑。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囚終身;情節較輕,則判處 3 至 10 年監禁。至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可判處 5 至 10 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判處 5 年以下監禁。

辯方昨日求情指,本案只涉及揮動旗幟,屬「情節較輕」,又指被告行為魯莾但非蓄意,被告已深感後悔,人生已因本案被摧毀。律師又提及唐的祖母患癌,或因本案不能見她最後一面,希望法庭判刑時盡量寬容。控方昨日求情完畢後特別邀請法庭參考由控方提交的內地法律資料,但法官指有關資料對法庭沒有約束力,法庭會以本地法律一貫方法詮釋《國安法》中的刑期條文。(全文

#20210730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獨立媒體】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青年唐英傑被判囚九年。唐英傑透過他的代表大律師劉偉聰,向香港人留下口訊,「時間會過得好快,我會撐住,大家都會撐住。」

唐英傑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及劉偉聰在判刑後,前往羈留室索取唐英傑指示。兩名大狀步出高等法院時,劉偉聰向記者轉達唐英傑的口訊:「佢(唐)好多謝咁多位嘅關心同支持,咁時間會過得好快,我會撐住,大家都會撐住,就好似香港嘅運動員一樣。以上嘅說話就係唐生托我同大家講嘅。(Time travels fast. Hold on your goodself. I hope you will be as good as Hong Kong athlete’s spirits.)」。

記者問及他唐英傑會否上訴,他回答:「呢方面我哋唔會講」。(原文

📌 判刑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0730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英傑案|唐英傑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明報】《港區國安法》首案24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共判囚9年。法庭文件顯示,唐英傑已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原文

#20210817新聞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7.1 遊行案】7 民主派認罪 陳皓桓:公民抗命無畏無懼 曾健成:認罪但錯的是政府

【立場新聞】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8 人,因去年 7.1 遊行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罪。除了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否認控罪外,7 人今( 7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

陳皓桓今無律師代表。開庭前,梁國雄、陳皓桓等人步入被告欄和代表律師談話,有旁聽人士和他們打招呼。期間有數名保安人員站在被告欄前,曾健成喝斥「畀啲家屬睇得唔得啊」、「係都要阻住」。

答辯時,被問到是否明白和承認首項控罪「煽惑其他人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陳皓桓回答:「明白。公民抗命無畏無懼,認罪。」,曾健成則回應:「明白,認罪,但係喺特區政府錯」。(全文

#20211007新聞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被捕人士資訊部
【7.1 遊行案】7 民主派認罪 陳皓桓:公民抗命無畏無懼 曾健成:認罪但錯的是政府 【立場新聞】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8 人,因去年 7.1 遊行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罪。除了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否認控罪外,7 人今( 7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 陳皓桓今無律師代表。開庭前,梁國雄、陳皓桓等人步入被告欄和代表律師談話,有旁聽人士和他們打招呼。期間有數名保安人員站在被告欄前,曾健成喝斥「畀啲家屬睇得唔得啊」、「係都要阻住」。…
【7.1 遊行】7 民主派認罪明判刑 陳皓桓:當初的擔心成現實,怎會後悔和平公民抗命

【立場新聞】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8 人,因去年 7.1 遊行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罪。除了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否認控罪外,7 人今( 7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其中陳皓桓親自陳情,稱在庭上回看案發的片段,令他有感香港自當日已變得不再熟悉,「回望當初的擔心成為現實,我又怎會後悔當初和平公民抗命、遊行發聲呢?」,並寄語「但願港人能心存盼望,在困難的日子,一起捱下去」。

法官游德康押後案件至明日下午判刑。控方申請撤銷曾健成和鄧世禮的保釋,惟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他尚未決定二人的判刑,如果他們最終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還押他們一日似乎不太公平,故准二人繼續保釋。但法官強調,這並不等於他們不會被判監。

陳皓桓今無律師代表,親自陳情 。他解釋為何當日民陣會申請舉行遊行,「希望港人能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希望中央政府能聽取人民訴求,撤回《港區國安法》」。他批評政府以疫情為藉口,拒絕讓民陣舉辦遊行,使他「只能選擇公民抗命違法舉辦遊行發聲」。

代表曾健成和鄧世禮的辯方律師求情時指,涉案集結較同類案件規模較小,歷時亦不長,很快就完結。二人沒有為了繼續集結而對抗警方,亦無鼓吹暴力。辯方強調,二人的角色次要和被動,曾健成於 2020 年 7 月 1 日甚至沒有出現。而鄧世禮只和人群一同遊行,沒事先參與在終審法院外舉行的記者會,在遊行期間無叫口號或舉手勢,亦無用大聲公講話。而且鄧的知名度亦不及其他被告,希望法庭判處緩刑。(全文

📌 相關資料:陳皓桓就7.1 遊行案之法庭陳情書全文

#20211007新聞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7.1 遊行案】7 民主派認罪 受黑雨影響延至 10 月 16 日判刑

【立場新聞】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7 人,昨 ( 7 日) 分別承認於去年 7.1 遊行,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游德康原定今(8 日)下午於區域法院判刑,惟因天文台於中午一度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司法機構宣布下午所有法庭聆訊延期,本案亦改於 10 月 16 日判刑。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原定於今日下午判刑的 7.1 遊行案,將延期至 10 月 16 日(星期六) ,上午 9 時 30 分判刑。(全文

#20211008新聞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