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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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總結 - 11月27日 星期三】

14件舊案件(18名被告): 4名繼續還押;14名繼續保釋

[1] 還押(向地院申請保釋失敗) - 2名被告(20-26) 暴動等 #1118理大 1名之前曾經被捕;另1名案發時涉以槌打傷警員右眼

[2] 還押 - 梁(3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04北角 遇截查未停車兼亮槍狀物體,揚言替示威者報仇

[3] 還押 - 王(23)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3瓶汽油彈、1瓶疑似天拿水

[4] 保釋 - 劉(23) - 阻差辦公 #0727元朗 社工;阻礙警員陳沛杰

[5] 保釋 - 李(32) - 暴動 #0805黃大仙 將轉至區域法院;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

[6] 保釋 - 3名被告(23-24) - 串謀損壞財產 #0905屯門 曾在車內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財產並被搜出工具

[7] 保釋 - 鄧(21) - 侮辱国旗 #0921屯門 加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個士巴拿、7條六角匙、1對手套、1支火槍、1個口罩、1個金屬罐裝有白電油

[8] 保釋 - 張(20) - 暴動 #0929金鐘 申請離港申請日期在下次提堂之後,無權處理

[9] 保釋 - 2名被告(25-26)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930屯門 檢獲一批示威物品

[10] 保釋 - 葉(20) - 襲警等 #1001屯門 用雨傘擲向警員曾展鷹

[11] 保釋 - 陳(2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3將軍澳 1把黑色摺刀、鐳射筆

[12] 保釋 - 鍾(24)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31中環 黑色可組合木棍

[13] 保釋 - 黃(22) - 襲警 #1031中環 撤回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14] 保釋 - 符(21) - 暴動、蒙面等 #1111中大 成功申請轉報地址及更改保釋條件

本頻記錄
總被告: 861
已結案: 20
被判入獄: 2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509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49
還押/拘留: 68

#非反送中
繼續還押 - 梁(26) - 謀殺 #0616中環 2男在碼頭發生爭執,六旬漢被推跌,2日後死亡

#721元朗恐襲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失敗) - 林啟明(43) - 暴動等 #0721元朗 白衣人恐襲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四男女涉私家車內商破壞輕鐵站 辯方揭車CAM片或受干擾 官不准控方押後索專家意見

【眾新聞】警方前年9月在屯門的一輛私家車上,發現鐵錘、印有警員資料的單張等,遂拘捕車上三名男子。警方事後按行車紀錄儀片段,發現三人曾與一名女子商量破壞輕鐵站。四人否認串謀損壞財物罪,今(1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早前發現控方播片時有13秒消失了,質疑行車片段遭干擾,控方今申請押後索取專家意見解釋。辯方強烈反對,批評控方早已分析片段卻沒發現問題,與人無尤,認為若辯方每次提出對被告有利情形後,控方都有機會再寫報告反對,情況將如「無底深潭」,造成不公。法官姚勳智最終拒批押後。

控方庭上早前播放一段47秒的行車紀錄儀片段,佐證被告在車內的對話。辯方其後發現,若用其他軟件播放,片長卻是1分鐘,而該13秒出入正可顯示片段或遭干擾。辯方截圖顯示,影片畫面原在屯門大興商場附近,於48秒時卻突然跳至前一天凌晨的公路畫面,指出證據存有連鎖性等疑點。

控方得知辯方爭議後,今申請將案押後4至6周,以待索取專家報告解釋,並建議先定再訊日期,控辯雙方屆時再商討何時續審。

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陳偉彥強烈反對押後,指辯方用數個軟件已輕易發現問題,控方明明已找法證專家分析但仍沒發現,與人無尤。大狀批評,若辯方每次指出證據不盡不實等對被告有利的情形,控方都有機會再寫報告反對,情況將如「無底深潭」,絕非程序公義,更何況案發至今逾2年,中途腰斬審訊絕不恰當。

控方外聘大律師梅松回應指,是次爭議是在審訊期間突然提出,並堅稱控方使用VLC、Window Media Player等播放軟件均沒出現相關問題,因此並不知悉片長差異,絕非有意不處理。控方又認為,該額外13秒很可能只是原片的殘留影像,現階段斷定專家不能給予確切答案是過於武斷,相信專家起碼可解釋影片的編輯記錄。

法官姚勳智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押後審訊。(全文

#20211214新聞 #0905屯門
3男串謀刑毀屯門輕鐵設施罪成 女製圖師罪脫

【頭條日報】3男1女涉嫌前年9月初在屯門計畫破壞輕鐵設施,包括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4人否認串謀刑事損壞罪,案件早前審結。法官姚勳智今早於區域法院裁決指,4人同乘的私家車行車紀錄儀可以確認女製圖師下車後,其餘3男方達成協議去破壞輕鐵設施,包括更換衣服地方及逃走路線,而各被告背囊內有替換衣物、鐵鎚、螺絲批、扳手及頭套眼罩等,故裁定3男被告串謀刑事損壞罪成,女製圖師則罪脫。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期間3名罪成被告須還押看管。

姚官裁決指控方依賴行車紀錄儀紀錄被告對話,而其記憶卡中近2小時片段非常流暢連貫,此前亦獲妥為封存,並無任何干擾,反駁辯方質疑。姚官詳引車內眾人對話內容,指出由案發晚上近11時到1時許女製圖師下車前,對話清楚顯示眾人途經不同輕鐵車站,一同熱烈商討破壞輕鐵站設施、停車位置、逃避鏡頭及逃走路線等,惟尚未協議好,女製圖師下車前似乎仍有所猶豫要再作考慮。

女製圖師下車後到三名男被告被捕期間,3人對話顯然已鎖定了屯門碼頭輕鐵站為目標,訂下逃跑路線,利用海翠花園平台改變裝束,又檢查裝備,分工分別負責把風和下手破壞。因此姚官認為女製圖師下車後,其餘3男已經達成協議去破壞輕鐵設施,包括更換衣服地方及逃走路線,而各被告背囊內有替換衣物、鐵鎚、螺絲批、扳手及頭套眼罩等,故裁定3男罪成,女製圖師罪脫。(全文

#20220105新聞 #0905屯門
串謀刑毀屯門輕鐵站閘機等設施罪成 3男判囚18個月

【頭條日報】於2019年9月計畫破壞屯門輕鐵站的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涉案3名男子早前被裁定串謀刑事損壞罪罪成,法官姚勳智今於區域法院判各人監禁18個月。姚官指若非警方及早截查被告,公共設施會遭受破壞。

姚官指本案嚴重之處是在社會事件背景下發生,各人計畫破壞閘機,破壞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對市民造成不便。若非警方及早截查各人,各人已破壞閘機。雖然被告計畫在凌晨進行破壞,但亦會對早上上班上學的市民造成影響。各人帶備扳手等工具,視察環境及計畫逃走路線,涉及6條路線的30部閘機。姚官以2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破壞發生前被警方截查阻止,被告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3共同行事罪責相同,終判監18個月。

辯方求情指,李姓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激動之下犯下此案,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不是預先策劃的行動,沒有號召或煽動其他人行動,與被告性格不符。張姓被告求情信中指自己當時年少無知,受社會及朋輩影響犯案,不會重犯。李姓被告獲師長家人讚揚做事認真,已付出沉重代價。(全文

#20220127新聞 #0905屯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