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總結 - 11月12日 星期二】
22件新案件(34名被告): 10名要還押;8名留院未能提堂;16名可保釋
1) 保釋 - 3名被告 - 刑事毀壞、普通襲擊 #0730天水圍 休班警X發現有人疑塗鴉牆壁,對方涉用手機和雨傘襲擊他
2) 保釋 - 黃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02中環 1把𠝹刀、2枝鐳射"槍"
3) 留院 - 方XX - 襲警、拒捕、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旺角 消防員;控方聲稱不知他的傷勢,而辯方更謂至今仍未能接觸到被告以及家人;襲擊及抗拒署理警長X;管有4支汽油彈、1支鐵筆、1個鐵鎚、1把摺刀
4) 留院 - 李X - 管有違禁武器 #1110旺角 管有一支伸縮棍;案發後遭警員制服時,頭部遭按壓地上,引致頭部及眼睛受傷,視力出現問題
5) 保釋 - 胡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旺角 1支鐵通(福建幫/圍村佬拎鐵通 犬隻: 見唔到有攻擊性武器)
6) 保釋 - 陳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屯門 3個汽油彈
7) 保釋 - 蔡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屯門 1個汽油彈、1個鐵錘
8) 保釋 - 洪XX - 刑事損壞 #1110屯門 損毀民建聯標語
9) 保釋 - 林XX - 遊蕩 #1110觀塘 警署外用手機拍攝出入車輛;背囊撿獲鐵筆、鐵片、混凝土粉、火酒、口罩等物
10) 留院 - 衛XX - 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0銅鑼灣 管有1支雷射筆、1個粉紅色防毒面具、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以、1套六角匙
11) 還押 - 趙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 #1110旺角 管有2支汽油彈;律師初次與被告會面時,他頭部腫脹及有傷,律師要求將被告送院,惟12小時後仍未送院
12) 還押 - 殷XX -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1銅鑼灣 1支鐵棒、1把鎅刀
13) 保釋 - 2名被告 -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1灣仔 3個口罩、1個眼罩、1隻勞工手套、1圈膠紙、1個望遠鏡;趙XX -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灣仔 以胡椒噴劑噴中警長A臉部;1支胡椒噴劑、1支伸縮警棍
14) 6還押3留院 - 9名被告 - 鐵路上放置物品、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將一些竹枝放在或投擲在該鐵路上;12歲被告被指管有1個板手以及咬督察X的手指;17歲被告被指管有1支鐵筆;20歲被告被指管有1個鎚、1把萬用刀、2把鉗、1個鏍絲批
15) 1還押1留院 - 2名被告 -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襲擊警員Y;3個疑載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16) 還押 - 黃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1把丫叉、1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2把板手
17) 保釋 - 鍾XX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使用黑色襯衣作面罩包圍臉部
18) 保釋 - 歐XX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黑色口罩
19) 保釋 - 龔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屯門 1枚汽油彈、1個鐵槌
20) 保釋 - 龔XX - 襲警 #1111將軍澳 見到警員追捕示威者,涉腳踢警長A(警員編號58151)
21) 留院 - 黃XX - 非法集結 #1111牛頭角
22) 保釋 - 吳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柴灣 1枝雷射筆、1把摺刀
7件舊案件(13名被告): 8名繼續還押;1名本來保釋,現要還押;4名繼續保釋
1)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石XX - 傷人、2項非法集結、2項襲擊造成傷害 #0914觀塘 在淘大商場地下內的自動扶手電梯上,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X(涉藏多張假醫生紙)
2) 1還押1保釋 - 2名被告 - 暴動、傷人 #0813機場 襲擊拔槍警員黃耀華
3) 1還押(保釋被撤)2保釋 - 3名被告 - 2項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0714沙田 意圖使男子張歷恆(警)及郭兆恒(警)身體受嚴重傷害;保釋期間參與1102維園集會被捕,保釋被撤回,未有搜出可疑物品,附近有23個防毒面罩、雷射筆等物品
4) 3還押1保釋 - 4名被告 -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非法囚禁、非法集結 #0813機場 付國豪事件
5)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羅XX - 刑事毀壞 #1013旺角 警員目擊被告以磚塊擲中警車車頭,被告解釋只是途經案發地點
6) 還押 - 趙XX - 無牌經營槍械、無牌管有槍械等 #1101大坑 管有電槍及伸縮棍;手機內有針對警方言論
7)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吳XX - 刑事損毁、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元朗 將一枚催淚彈擲向酒樓;#1102元朗 被截查,攜有4個玻璃樽,樽內有汽油,貨倉內管有汽油;檢驗從其住所搜獲的衣物後,確認他涉於1014案件,過程由閉路電視拍攝到
#本頻道記錄
總被告: 489 -> 521
已結案: 15
被判入獄: 1
被控暴動: 235
被控襲警: 47 -> 52
還押/拘留: 39 -> 50
#大粉紅
還押 - 陳真(48) -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2項有意圖而傷人 #1103太古 斬傷多人並咬甩區議員趙家賢左耳部份
#小粉紅
自簽$1000,向事主賠償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 陸睿昭(21) - 普通襲擊 #0905理大 襲擊理大學生會署理會長;徒手撕毀宣傳單張並打事主右邊面部,「我係中國人,點解你哋掟汽油彈就得,我打人就唔得」
更多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22件新案件(34名被告): 10名要還押;8名留院未能提堂;16名可保釋
1) 保釋 - 3名被告 - 刑事毀壞、普通襲擊 #0730天水圍 休班警X發現有人疑塗鴉牆壁,對方涉用手機和雨傘襲擊他
2) 保釋 - 黃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02中環 1把𠝹刀、2枝鐳射"槍"
3) 留院 - 方XX - 襲警、拒捕、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旺角 消防員;控方聲稱不知他的傷勢,而辯方更謂至今仍未能接觸到被告以及家人;襲擊及抗拒署理警長X;管有4支汽油彈、1支鐵筆、1個鐵鎚、1把摺刀
4) 留院 - 李X - 管有違禁武器 #1110旺角 管有一支伸縮棍;案發後遭警員制服時,頭部遭按壓地上,引致頭部及眼睛受傷,視力出現問題
5) 保釋 - 胡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旺角 1支鐵通(福建幫/圍村佬拎鐵通 犬隻: 見唔到有攻擊性武器)
6) 保釋 - 陳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屯門 3個汽油彈
7) 保釋 - 蔡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0屯門 1個汽油彈、1個鐵錘
8) 保釋 - 洪XX - 刑事損壞 #1110屯門 損毀民建聯標語
9) 保釋 - 林XX - 遊蕩 #1110觀塘 警署外用手機拍攝出入車輛;背囊撿獲鐵筆、鐵片、混凝土粉、火酒、口罩等物
10) 留院 - 衛XX - 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0銅鑼灣 管有1支雷射筆、1個粉紅色防毒面具、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以、1套六角匙
11) 還押 - 趙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 #1110旺角 管有2支汽油彈;律師初次與被告會面時,他頭部腫脹及有傷,律師要求將被告送院,惟12小時後仍未送院
12) 還押 - 殷XX -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1銅鑼灣 1支鐵棒、1把鎅刀
13) 保釋 - 2名被告 -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11灣仔 3個口罩、1個眼罩、1隻勞工手套、1圈膠紙、1個望遠鏡;趙XX -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灣仔 以胡椒噴劑噴中警長A臉部;1支胡椒噴劑、1支伸縮警棍
14) 6還押3留院 - 9名被告 - 鐵路上放置物品、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將一些竹枝放在或投擲在該鐵路上;12歲被告被指管有1個板手以及咬督察X的手指;17歲被告被指管有1支鐵筆;20歲被告被指管有1個鎚、1把萬用刀、2把鉗、1個鏍絲批
15) 1還押1留院 - 2名被告 -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襲擊警員Y;3個疑載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16) 還押 - 黃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1把丫叉、1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2把板手
17) 保釋 - 鍾XX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使用黑色襯衣作面罩包圍臉部
18) 保釋 - 歐XX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黑色口罩
19) 保釋 - 龔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屯門 1枚汽油彈、1個鐵槌
20) 保釋 - 龔XX - 襲警 #1111將軍澳 見到警員追捕示威者,涉腳踢警長A(警員編號58151)
21) 留院 - 黃XX - 非法集結 #1111牛頭角
22) 保釋 - 吳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柴灣 1枝雷射筆、1把摺刀
7件舊案件(13名被告): 8名繼續還押;1名本來保釋,現要還押;4名繼續保釋
1)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石XX - 傷人、2項非法集結、2項襲擊造成傷害 #0914觀塘 在淘大商場地下內的自動扶手電梯上,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X(涉藏多張假醫生紙)
2) 1還押1保釋 - 2名被告 - 暴動、傷人 #0813機場 襲擊拔槍警員黃耀華
3) 1還押(保釋被撤)2保釋 - 3名被告 - 2項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0714沙田 意圖使男子張歷恆(警)及郭兆恒(警)身體受嚴重傷害;保釋期間參與1102維園集會被捕,保釋被撤回,未有搜出可疑物品,附近有23個防毒面罩、雷射筆等物品
4) 3還押1保釋 - 4名被告 - 暴動、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非法囚禁、非法集結 #0813機場 付國豪事件
5)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羅XX - 刑事毀壞 #1013旺角 警員目擊被告以磚塊擲中警車車頭,被告解釋只是途經案發地點
6) 還押 - 趙XX - 無牌經營槍械、無牌管有槍械等 #1101大坑 管有電槍及伸縮棍;手機內有針對警方言論
7)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 吳XX - 刑事損毁、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元朗 將一枚催淚彈擲向酒樓;#1102元朗 被截查,攜有4個玻璃樽,樽內有汽油,貨倉內管有汽油;檢驗從其住所搜獲的衣物後,確認他涉於1014案件,過程由閉路電視拍攝到
#本頻道記錄
總被告: 489 -> 521
已結案: 15
被判入獄: 1
被控暴動: 235
被控襲警: 47 -> 52
還押/拘留: 39 -> 50
#大粉紅
還押 - 陳真(48) -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2項有意圖而傷人 #1103太古 斬傷多人並咬甩區議員趙家賢左耳部份
#小粉紅
自簽$1000,向事主賠償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 陸睿昭(21) - 普通襲擊 #0905理大 襲擊理大學生會署理會長;徒手撕毀宣傳單張並打事主右邊面部,「我係中國人,點解你哋掟汽油彈就得,我打人就唔得」
更多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留學美國青年藏武罪成提上訴 稱遭警插贓嫁禍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大三罷」示威,22歲男子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噴霧器和對講機等物品,審訊後遭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成,判監禁4個月及罰款5000元。服刑完畢的男子提出定罪上訴,高院今(16日)召開聆訊。原訟庭法官李運騰聽過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故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趙姓男子早前服刑完畢,現留學美國,今未有到庭。其代表大狀指稱,案發當日是香港動盪的一日,警方驅散期間不滿趙「阻頭阻勢」、「做架兩」,所以故意將原本不屬於趙的物品插贓嫁禍。
大狀又批評,原審裁判官崔美霞分析趙的證供時缺乏邏輯,對趙有利的證供隻字不提、不予考慮,例如趙供稱遭警方以警棍毆打頭和手部十多下,導致趴倒在地上,可是裁判官卻認為此情節若果屬實,趙的傷勢理應比醫療報告所述的更加嚴重,因此拒絕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又認為,趙的手機「爆mon」,是因為掉落在地上,不一定歸因於遭警棍擊中。
趙於同年同月保釋期間,被指以信用卡訂購6包彈珠和3個丫叉,郵包遭海關截獲,其後警方喬裝送貨員上門拘捕,控以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柙74日後,趙終獲撤控並獲批訟費。(全文)
#20220216新聞 #1111灣仔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大三罷」示威,22歲男子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噴霧器和對講機等物品,審訊後遭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成,判監禁4個月及罰款5000元。服刑完畢的男子提出定罪上訴,高院今(16日)召開聆訊。原訟庭法官李運騰聽過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故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趙姓男子早前服刑完畢,現留學美國,今未有到庭。其代表大狀指稱,案發當日是香港動盪的一日,警方驅散期間不滿趙「阻頭阻勢」、「做架兩」,所以故意將原本不屬於趙的物品插贓嫁禍。
大狀又批評,原審裁判官崔美霞分析趙的證供時缺乏邏輯,對趙有利的證供隻字不提、不予考慮,例如趙供稱遭警方以警棍毆打頭和手部十多下,導致趴倒在地上,可是裁判官卻認為此情節若果屬實,趙的傷勢理應比醫療報告所述的更加嚴重,因此拒絕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又認為,趙的手機「爆mon」,是因為掉落在地上,不一定歸因於遭警棍擊中。
趙於同年同月保釋期間,被指以信用卡訂購6包彈珠和3個丫叉,郵包遭海關截獲,其後警方喬裝送貨員上門拘捕,控以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柙74日後,趙終獲撤控並獲批訟費。(全文)
#20220216新聞 #1111灣仔
【駁回上訴】涉藏煙霧餅判囚4個月 技術員上訴被駁回
【經濟日報】24歲電腦技術員涉於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當日,在灣仔攜有伸縮棍、胡椒噴霧器及煙霧餅,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判監4個月。涉案電腦技術員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2日)頒下判詞表示認同裁判官的事實裁決,不認為上訴人的各項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地方,故駁回申請。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指,早前裁判官裁定被告遭警員於日善街嘗試以雙手攔截,並被追至伊利沙白體育館外被制服及拘捕。上訴理由指警員追捕後作警誡時,詳細記下街道名稱,警長及同隊警員編號等,有違常理。裁判官則認為警誡內容除了兩條街道名稱外,便是一般警方慣用的警誡字句,並無不合理之處。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未有作證,加上上訴人被捕後未有向值日官投訴,故裁判官就特別事項的裁決是正確。
法官指,警員書面證供和證供並未有矛盾,再者錄像片段也支持他曾受到噴霧攻擊,以致須清洗面部及頭部。法官又指,兩名警員就上訴人是何時被押上警車的證供,與錄像所顯示的時間有差異,這點不足以令控方證人的整體證供產生疑問。
基於原審裁判官席前的整體證據,法官認為裁判官完全有權裁定片段中所見的被拘捕和被押解上警車的黑衣人就是上訴人,遂駁回上訴。(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書(中文)
#20220302新聞 #1111灣仔
【經濟日報】24歲電腦技術員涉於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當日,在灣仔攜有伸縮棍、胡椒噴霧器及煙霧餅,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判監4個月。涉案電腦技術員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2日)頒下判詞表示認同裁判官的事實裁決,不認為上訴人的各項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地方,故駁回申請。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指,早前裁判官裁定被告遭警員於日善街嘗試以雙手攔截,並被追至伊利沙白體育館外被制服及拘捕。上訴理由指警員追捕後作警誡時,詳細記下街道名稱,警長及同隊警員編號等,有違常理。裁判官則認為警誡內容除了兩條街道名稱外,便是一般警方慣用的警誡字句,並無不合理之處。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未有作證,加上上訴人被捕後未有向值日官投訴,故裁判官就特別事項的裁決是正確。
法官指,警員書面證供和證供並未有矛盾,再者錄像片段也支持他曾受到噴霧攻擊,以致須清洗面部及頭部。法官又指,兩名警員就上訴人是何時被押上警車的證供,與錄像所顯示的時間有差異,這點不足以令控方證人的整體證供產生疑問。
基於原審裁判官席前的整體證據,法官認為裁判官完全有權裁定片段中所見的被拘捕和被押解上警車的黑衣人就是上訴人,遂駁回上訴。(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書(中文)
#20220302新聞 #1111灣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