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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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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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拒捕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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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庭指終審法院已表明「參與」是暴動罪的元素之一,各位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而案發現場確實是發生暴動,即使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有作出訂明行為,但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身穿的衣服、裝備、被捕地點及他們的反應,法庭覺得他們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而他們亦知道追捕他們是警員,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休庭至12:00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260_2020.docx

本案會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所有被吿還押,法庭只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只為A2,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

A2,A4,A5需在2022年1月21日09:30再提訊。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31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2.30] [2021.12.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郭,張,何,溫,麥(17-28)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上庭總結 - 12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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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郭,張,何,溫,麥(17-28)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直播台】5人全部罪名成立,須還押至2022年2月1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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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鄒幸彤(36)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至2022年1月10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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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陳(22)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直播台】撤回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至2022年2月1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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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朱(19) #新案件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保釋申請獲批,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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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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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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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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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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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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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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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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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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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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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按:據法庭說法,可理解為戰地醫生是鼓勵戰爭,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上庭總結 - 01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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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區,葉,蔡,何(22-25)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直播台】區(25),葉(22),蔡(23) 3人各判囚6個月‼️
何(25) 判囚5個月1星期‼️
區(25) 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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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譚,鄧,方,楊,卓,郭,鄧,戴,王,伍,劉,黃(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譚(21),鄧(16),方(18),楊(19),卓(18),郭(17),鄧(21),戴(19),王(21),伍(22),劉(24) 11人暴動罪名成立,須還押至3月4日判刑‼️
黃(23) 全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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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直播台】2項罪名成立,續保釋至2月2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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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姜/網媒記者(30)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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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直播台】保釋申請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2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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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新案件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直播台】2人保釋申請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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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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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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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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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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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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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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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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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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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上庭聲援 - 04月0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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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何,*,黃,黎,江,洪,劉,陳(15-35)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鄧,方,郭(16-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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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盧(50)🛑已還押9日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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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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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3人被判入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上庭總結 - 04月01日 星期五】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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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鄧,方,郭(16-18)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直播台】3人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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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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