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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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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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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20)🛑已還押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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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

押後至今天2030開始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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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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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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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8個月‼️

D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扣減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5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暴動 #蒙面法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內容

(1)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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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起點為4年、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 量刑起點為6個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同期執行刑期,共判監4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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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2: 羅(31)
A3: 姚(34) / A4: 丁(26)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3]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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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郭(23)的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

王官批評A1郭先生一方面聲稱避免麻煩繞道避開警察,另一方面又稱從由於未親眼見過示威,故撇下好友,在明知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下,戴上頭盔等保護裝備身處暴動現場,如要避免麻煩,按理應該立即離開與好友會合。在覆問時郭先生卻表示被捕前一直不覺得危險,既然如此,又何需配戴保護裝備?另外,郭先生聲稱經常使用該背囊,卻無意識索帶的存在。王官批評其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不接納是出於好奇,為觀看示威而在現場逗留。

王官對其餘被告證供的批評大同小異,例如批評A4沒有逼切需要在得悉理大圍城事件、目睹示威活動仍步行30分鐘至拉麵店、在發覺拉麵店沒有營業後沒有離開,對此如斯執着實在不合情理,理應離開。A5證供難以置信記憶,拯救妹妹的計劃匪夷所思。

因控方不能證明A2與A3曾在暴動現場出現,即使他們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他們曾參與暴動。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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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1)暴動罪:
🔴A1郭、A4丁、A5蔡,罪名成立。
🟢A2羅、A3姚,罪名不成立。
🔴控罪(2) A1郭,罪名成立。
🔴控罪(3) A3姚,罪名成立。

【11:00】求情中……

🔴 押後至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判刑,期間會為罪成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A1、A3、A4、A5須還押看管。

【11:20休庭】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 (詳情後補)
hk01片段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低頭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傘陣前排,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舉起7-Eleven 雨傘。在前排位置向前推進,期間有示威者掟汽油彈。 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的被捕,3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

3人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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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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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基層出身、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各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刑🔴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先生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詳細判刑理由,請耐心等候司法機構upload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判刑 #暴動

🙍🏻‍♂️A2謝(23)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A2承認控罪1,另一控罪襲擊警務人員罪獲存檔法庭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藍凱欣大律師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27個月

📌 判刑理由
#0824觀塘 本來是一場合法遊行。許官重覆看過控方所交的CCTV片段,同意一如辯方所指,現場環境和平有序,僅得數十人在警署附近設立路障,或者有人向佈防的警員投擲磚塊,但現場人士繼續和平遊行。下午約4時突然見有畜聾小隊從街口衝出,現場才變得混亂,其中PW2任意追捕示威者並隨意鎖定D2, 在迫近時PW2才被竹枝襲擊,在拘捕後才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許官指警方的驅散行動是突然間,之後才發生上述暴力事件。影片中見不到D2有其他行為,不屬大規模行動及主謀角色,許官多接納辯方的陳詞,接納是程度較低的暴動案件。

許官指現場在警方進行拘捕前,僅得疏落的人群投擲雜物,直至警方突然進行拘捕行動前,「情節未發展到暴動來形容,D2參與只得一分鐘」,為考慮「公平公正的情況,不應考慮汽油彈性質,但考慮襲警元素」,所以基準是40個月,認罪後得1/4扣減,又因品格良好而減3個月,故判即時監禁27個月。

📌 #求情 陳詞
第二被告現年25歲,年幼時隨家人來港,在職業訓練局讀文憑課程,一直兼顧家中要務。品格善良,獲鄰居謝女士賞識及邀請他加入教育機構工作。藍大律師早前又呈交多封求情信,力證第二被告品格良好。

藍大律師指被告不是使用暴力行為之一的人,只是警方追捕某不知名男子時,在人群中拘捕了本案被告。本案被告本來只是參與合法遊行,本身示威環境沒有暴動成份,在第二被告被制服後才有人使用汽油彈。同時,第二被告只是在拘捕時撞到警方左前臂一下,其參與時間短促。

藍續稱該日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是預謀的暴動性質。現場只有20人設立路障,他們都是即興使用現場所撿起的物品,當中僅10人用暴力行為,當中不包括第二被告。雖然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等雜物,但對60米外的防線沒有構成大影響。暴動時間在遊行期間發生,附近交通早已封鎖,同時暴動所發生的時間僅得40分鐘,故所涉及影響的時間範圍不大,沒有對公眾仲造成滋擾。

藍大律師又指控方沒法證明當日有任何財物/生命損失傷命,所謂「襲警」只是警方在推進期間,第二被告不小心碰到警方的左前臂。

藍大律師指出本案的嚴重程度屬同類較低,又是初犯及坦白認罪,望輕判。

按:手足有精神,多親友

*詳細判刑理由書稍後時間將上載至司法機關網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二小時對侍,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包或佩戴口罩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足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暴動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裁決結果速報
D1-5 的控罪1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11:08休庭30分鐘,高官命各被告休庭期間不能離開西九龍法院6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0922沙田 #暴動
#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 (24)
🙎🏻‍♂️A2:周 (23)
👨🏻A3:黃 (43)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A2周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子和一支螺絲批。

(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A2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
👉沈官裁定當日在源禾路曾發生暴動
根據沈官接納的證供及片段,當日約有100名示威者在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集結,並用鐵欄築起3排路障堵塞3條行車線,有人在首排路障淋上汽油並點燃、亦有人向警方投擲石頭、水樽等雜物,有持金屬棒。大部份示威者在路障後面,不時有人大叫「死黑警!屌你老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第三被告黃先生雖承認曾將小巴站牌推出馬路,但辯方爭議此舉不足證明他曾參與暴動,因為黃供稱並不同意示威者所作所為,只因擔心有人因此受傷故打算將站牌放回原位。

🔻沈官認為黃先生的證供有以下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
① 如果黃擔心有人因被站牌絆倒而受傷,理應上前慰問及查看傷勢,但在盤問下黃卻承認對他人視若無睹,而且在新聞片段中從沒見有人跌倒。
② 黃供稱不知站牌底部由石屎造成,亦不知站牌如此沉重,沈官斥如果不知道站牌重又豈會走近伸出援手?
③ 當時示威者嗌「拖呀!睇腳」,黃供稱只聽到「睇腳」卻聽不到有人叫「拖」,但盤問時卻承認曾詢問示威者將站牌拖去邊。
④ 黃聲稱不同意示威者將站牌搬到馬路中心,但又協助示威者搬站牌,言行南轅北轍。
⑤ 黃身形健碩,供稱因為被婆婆推行所以前往担杆莆街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故不接納第三被告的證供。


📌沈官自行確認第一及第二被告身份
雖然沈官認為當時片中兩人蒙面,無論片段何等清晰亦不可能看見面容,並以控方證人對辨認對象沒有特別知識為由拒納其睇片辨認被告的證供。

不過沈官自行睇片後,判斷片中人的外形、衣著、髮型、身上及手持物品的特徵與兩名被告脗合,指出要在同時同地有相同特徵的人機會微乎其微,而有一對同行的人有齊所有相同特徵並無可能,所以片中人必然就是第一及第二被告。


裁定三人均有參與暴動
最後,沈官裁定由縱火的一刻開始,該集結已演變成暴動,首兩名被告當時站在示威者的最前方,在暴動的核心,片段亦拍攝到兩人在新城市廣場的空地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三被告則在目睹現場路障後仍站在馬路中心搬站牌,三人意圖昭然若揭,裁定三人暴動罪成。

*詳情今晚補充,沈官多次批評代表次被告的 #陳偉彥大律師 陳述是基於扭曲的證供,混淆視聽。最後斥「你啲法律原則錯成咁點解你唔撤回呢?」

#裁決
🔴暴動罪:三名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3):第二被告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求情,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三人均需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