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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裁決

劉 (2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指阻礙PC15871陳沛然執行職務 (推進防線)

當時在馬路上有數百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警方有權瓦解羣眾,作出驅散及把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趕去橫街。

裁判官指,被告故意阻撓警方推進,希望警方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的行為是在迫使正推進的警員背棄職責,不合理。當中,被告令PW3的行動不便,阻撓其工作,令他不能堅守崗位。除外,被告也影響當時正在向前推進的警方陣勢,打亂警方陣容,令警方數分鐘後才能重新報署。警方向前推進的行為合情及合法,推進決定,行動比例也不過分。

被告的阻撓迫使警員將他推至路邊,令被告跌倒。法官認為,在驅散的過程中,推撞的行為是無可避免,後果自負。

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2017年社工高級文憑畢業,為一名關心社會的人士。他曾參與不同的社會工作,例如在2016年關注學生自殺的情況、關注智障人士,證明被告熱心關注社會的不同福祉。

辯方交出兩件案例,分別為有關交通的阻差辦公案及在2014佔領行動的阻差辦公,希望能夠減輕刑罰。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為一名社工,一經定罪,社工註冊局能作紀律制裁。而且,被告在第一次提堂時仍穿戴着頸箍及病人服,身上仍留有瘀傷,上庭時違反了醫生的留院指示。可見,被告已經承擔行動帶來的後果,所以建議罰款作為怡當的判刑選擇。

除此之外,辦方律師指出根據片段,當時被告並沒有作出襲警的行為、沒有手持任何器具,只用了其身驅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事發時只有一人,不見同伙,也只有一名警員受到阻撓。

裁判官指當時示威者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他們情緒激動,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雜物,更用激光、強光照射警方,因此警方有必要作出拘捕。惟被告有規模地聯同兩位疑似社工的人士一同阻撓警方推進,而這行動成功妨礙警方陣營前進數分鐘,令警方的示威者拘捕行動難上加難。過程中,警方多次勸逾被告離開,但被告也沒有理會警方要求。

判刑:即時監禁1年‼️

辦方就刑期提出上訴,但由訴上訴所需時間會比刑期時間長,引致不公義的情況發生,辯方因此提出保釋的申請。除此之外,辯方律師指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不應以監禁作為刑罰,即使嚴重如襲警罪,也不會有如此嚴重的刑罰。辯方沒有呈交任何報告,所以希望能夠在保釋期間索取有關被告的報告,令法官對被告的回報有更仔細的了解,希望裁判官能再考慮有關的判刑。

裁判官反對保釋申請

被告即時還押‼️手足請送車‼️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曹(1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2樓行人天橋,腳踢及拉扯一名女子的行李箱,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有「和你shop」抗議水貨客,曹於2020年1月3日被捕;1月4日首次提堂,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每週報到1次,及禁足上水廣場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蘇文隆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部分
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
1. 現任老闆
2. 中學老師
3. 中學同學
其中提及:與朋友遇上其他人遇刧案,協助受害者追截匪徒,雖被咬傷,但仍能成功截停匪徒。(蘇文隆問有否證明?辯方得指示後,證明有落口供,如有需要,將來可呈上)
4. 信義會社工

辯方指出,當時情況是因為該女子的行李箱碾過被告的腳,故導致事情發生。

辯方提交案例:
1. 鄧得霞(音同) - 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定罪,罰款$3,000

2. 周諾恆 - 罰款$2,000-$3,000不等

押後至2020年7月1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法庭保留所有刑罰可能。辯方需提交追截匪徒之證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8粉嶺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控方不反對保釋。

保釋獲批

擔保條件

D1
現金保釋:$500
一星期一次報到
不離開香港
宵禁令:0000-0700

D2
現金保釋:$1,000
一星期一次報到
不離開香港
宵禁令:0000-0700

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由於第二被告另涉案件,雖然本案控方不反對其保釋,但另外案件的保釋事宜將在其7月再提堂時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陳(16)

前情提要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3:搶劫(1支霰彈槍)

‼️手足被加控兩條控罪‼️

控罪4:意圖管有槍械‼️
控罪5:暴動‼️‼️

押後至8月1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處理移交至區域法院手續,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1屯門 #提堂

葉(20)

控罪1:襲警
控罪2: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10.1國慶日多區有示威衝突,20歲理髮師涉於屯門大會堂外用雨傘擲向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兩罪,案件原定昨日(4日)提訊,惟因被告留醫缺席。他至今早(5日)出院,並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辯方在庭上投訴,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打肚和肩膊,並延遲送院。//
(摘自《明報》2019.10.5)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更改:
1)撤銷宵禁令
2)報到改為兩星期一次

蘇文隆勉為其難地批准撤銷宵禁:「咁取消左佢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323上水 #提堂

黃(62)🛑還押已逾3個月

控罪:縱火

案情:
被指於3月23日在上水警察已婚宿舍外罔顧他人財產受到損壞而縱火破壞屬於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

辯方沒有提出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1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D1王(16)
D2盧(21)
D3 (12)
D4伍(17)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D1~D6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12歲少年
3)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D3 12歲少年
一個扳手
4)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意圖非法使用
一D4
一支鐵筆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一D7
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6)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一D2
上次増:
7)危害他人安全—D1-D6
放竹枝上路軌作為,危害鐵路之中之上附近人安全

申請身份保密令,留待答辯後處理

押後至8月6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答辯


保釋條件照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答辯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保留傳召1名證人的權利。

押後至9月1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預計一天可完成。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25名被告(16-45) (暴動、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押後至9月3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交付區域法院程序,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0937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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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1至P12獲接納呈堂。

已宣讀證物P10a辣椒水化驗報告中譯本。

現正宣讀證物P11a鐳射筆檢驗報告中譯本,證實2支鐳射筆為第3B級。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6粉嶺 #判刑

何 (22) ‼️已還押逾2星期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用作損壞財產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粉嶺偉明街近燈柱EA1899管有一個咖啡樽,裏面裝有輕石油蒸餾油,以及另外帶有一個打火機,有意圖鼓勵他人使用去損壞他人財物。

案情:
當晚現場有示威者堵路,警方清場期間截停搜查被告,並在他身上搜獲涉案物品。

背景:
年初政府擬徵用未入伙的粉嶺暉明邨作武漢肺炎檢疫中心,引起附近屋苑居民不滿,在1月26日大年初二到暉明邨抗議,卻遭警方武力驅散及逮捕。

何在1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在庭上指初步化驗結果顯示,涉案液體屬易燃,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以待進一步化驗報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批准何保釋候訊。

何7月8日在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裁判官著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下令將何還押至今日判刑。

上次求情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指何適合判入勞教中心,還押期間表現良好。辯方另呈上一封由被告親撰的求情信。

裁判官判刑
判 入 勞 教 所 。

‼️請送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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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所有證人完成作供,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上午已完成主問及盤問,正進行覆問。

休庭至1430再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捧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李在事發半年後被控告,2月15日首次提訊,獲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3,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守宵禁令、每星期報到。李在6月12日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須排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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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需時一星期考慮判決,案件押後至7月29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8粉嶺 #答辯

D1:李
D2:陳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兩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8日於粉嶺游泳池外,意圖損壞或妄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即一幅民建聯橫額)。

2名被告認罪。❗️

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d1辯方律師表示,d1 21歲,有正當的兼職工作,打算其後修讀副學士,現與媽媽居住,爸爸住在老人院。
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是媽媽,中學教師和上司。他們都對d1有良好的讚賞,d1負責家中的開支,表示願意賠償金額(即$65),d1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案情,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

d2律師表示,d2 22歲,大學音樂系學生。d2現與媽媽居住,爸爸在自己中五時離開。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d2自己,媽媽和中學校長,還有精神報告。d2希望成為音樂老師,一直也以音樂服務教會。母親在自己大學期間患上癌症,一直好好照顧她。母親也表示兒子十分乖巧,善良,負擔家裡的經濟;中學校長表示d2品學兼優,一直以音樂服務大家;而精神報告也顯示d2出現輕微的抑鬱症狀,但一直有接受好好治療。
辯方律師呈上不同案例,表示本案沒有預謀,也沒有任何使用任何工具,被破壞的物品價錢也只是$65,在同類案件比較輕。d2願意全數賠償,希望能以罰款形式處理本案,也願意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

蘇官表示為2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9月10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蘇
D2:溫
D3:鐘
D4:鄧
D5:唐
D6:黃
D7:余
D8:馮
D9:何
D10:梁
D11:施
D12:鄭
D13:黃
D14:張
D15:張
D16:李
D17:李
D18:梁
D19:郭
D20:張
D21:蘇
D22:黃
D23:劉
D24:廖
D25:黃

修訂控罪:
1. 暴動
d1-d25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即35條索帶)

‼️新增控罪‼️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即索帶和一個手把)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即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0 (即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無需各被告答辯。

以下被告更改宵禁時間,法庭批准。
D6(12:00-06:00)
D7 (12:00-6:00)
D12 (01:00-06:00)
D20 (01:00-06:00)
D22 (01:00-07:00)
D24 (01:00-06:00)
D25 (01:30-06:00)

押後至10月21日1430於區域法院(西九龍第三庭)再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
(1)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乘3米牆壁,抽氣扇)

(2) 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乘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
D1對22分鐘CCTV記錄沒有爭議,D2對警員記事冊有爭讓。
將傳召5名警員,2名街上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D2 更改人事擔保人獲批准

將於 2021年3月5日 10:00 進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26日 09:30,為期5天的中文審訊,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