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黃崇厚法官
黃(29)🛑已還押28天 申請保釋(#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通渠水、天拿水、硫磺)
案情:
基於控方講到1999,案情未能盡錄
警方上門的第一天在被告家中找了7小時,完全找不到爆炸品。隔了一天,連同家人被捕後,警方很快便聲稱於被告屋外泥地找出,被聲稱存放爆炸品的膠袋,而警方搜索期間,被告人,甚至無任何其他人在場(控方指警方說法為被告人在場)。
其屋內只找到7種對於被告職業上及居住環境中十分尋常的物品(被控方指稱為爆炸品原料),而其餘所謂組成物質,以及黃色膏狀物,是在其屋外公眾能使用的泥地中找到。
控方稱被告有詳細招認如何製作爆炸品。辯方反駁其招認為絕對有非比尋常的地方(錄影會面中,其供詞及神情,均極不尋常)。
被告第一次錄影會面時有要求律師陪同,而當其家人被捕後,第二次錄影會面,則完全不需要律師陪同,直至上法庭才再次尋回當初的律師陪同。當錄完口供後,其家人隨即獲得釋放,至今其家人從未有任何警方跟進的情況。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600,000
3名人事擔保(中學班主任兼訓導主任,任職核數師的中學同學,被告認識多年的友人) 各$50,000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2100-0900
每天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需於家中大門,倉庫安裝cctv(以及警方可指定不超過3個位置安裝),cctv需要24小時運作,且有其他警方要求之相關條件,恕直播員未能詳細列出
#黃崇厚法官
黃(29)🛑已還押28天 申請保釋(#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通渠水、天拿水、硫磺)
案情:
基於控方講到1999,案情未能盡錄
警方上門的第一天在被告家中找了7小時,完全找不到爆炸品。隔了一天,連同家人被捕後,警方很快便聲稱於被告屋外泥地找出,被聲稱存放爆炸品的膠袋,而警方搜索期間,被告人,甚至無任何其他人在場(控方指警方說法為被告人在場)。
其屋內只找到7種對於被告職業上及居住環境中十分尋常的物品(被控方指稱為爆炸品原料),而其餘所謂組成物質,以及黃色膏狀物,是在其屋外公眾能使用的泥地中找到。
控方稱被告有詳細招認如何製作爆炸品。辯方反駁其招認為絕對有非比尋常的地方(錄影會面中,其供詞及神情,均極不尋常)。
被告第一次錄影會面時有要求律師陪同,而當其家人被捕後,第二次錄影會面,則完全不需要律師陪同,直至上法庭才再次尋回當初的律師陪同。當錄完口供後,其家人隨即獲得釋放,至今其家人從未有任何警方跟進的情況。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600,000
3名人事擔保(中學班主任兼訓導主任,任職核數師的中學同學,被告認識多年的友人) 各$50,000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2100-0900
每天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需於家中大門,倉庫安裝cctv(以及警方可指定不超過3個位置安裝),cctv需要24小時運作,且有其他警方要求之相關條件,恕直播員未能詳細列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6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勞(22-23)🛑已還押107天(#1118油麻地 暴動)
*同場有🐶提堂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黃崇厚法官
👤黃(21)🛑已還押50天 申請保釋(#20200114旺角 2項管有爆炸品:水喉通土製炸彈)
*** #不是聲援***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天洛(35) 已還押12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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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勞(22-23)🛑已還押107天(#1118油麻地 暴動)
*同場有🐶提堂
►--- 10: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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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崇厚法官
👤黃(21)🛑已還押50天 申請保釋(#20200114旺角 2項管有爆炸品:水喉通土製炸彈)
*** #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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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天洛(35) 已還押12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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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和你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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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勞(22-23)🛑已還押107天(#1118油麻地 暴動)
*同場有🐶提堂
►--- 10: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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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1)🛑已還押50天 申請保釋(#20200114旺角 2項管有爆炸品:水喉通土製炸彈)
*** #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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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天洛(35) 已還押12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其他和你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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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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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勞(22-23)🛑已還押107天(#1118油麻地 暴動)
*同場有🐶提堂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黃崇厚法官
👤黃(21)🛑已還押50天 申請保釋(#20200114旺角 2項管有爆炸品:水喉通土製炸彈)
*** #不是聲援***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天洛(35) 已還押12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0816上水 #宣布判決
#攻擊性武器
李 (21)‼️曾服刑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及2瓶辣椒噴霧。
背景:
案件經審訊後於去年7月29日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8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9月14日向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12月29日上訴聆訊後才獲 #李運騰法官 批准保釋。
——————————————————
📌定罪上訴
⏺兩支裝着辣椒油的噴樽 (P3)
20. 本席同意答辯方所說,即使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用了「驅蚊除蟲」,而不是「蛇蟲鼠蟻」,但明顯地他是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的固有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事實上,以辣椒油對家居周圍、汽車車身、車底噴射以「驅蚊除蟲」或驅趕「蛇蟲鼠蟻」,同樣匪夷所思,毫無說服力可言。裁判官有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的優勢,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管有辣椒噴樽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兩枝鐵棒球棍 (P5)
24. 本席不能夠接受馬大律師以上陳詞,原因是上訴人的證供有歪常理,完全不能合信。上訴人說他的朋友有棒球和手套,卻沒有棒球棍;至於上訴人自己則只有棒球棍,卻沒有棒球和手套。倘若上訴人所說的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話,即是說他們只能夠一起才能夠打棒球。還有的是,本席在庭上檢視過上訴人所管有的兩支鐵製棒球棍,它們比一般的木製球棍窄身及沉重,相信它們是用來練習揮棒用的。若然用於打球的話,命中率只會較低。然而,上訴人說他從來未打過棒球,那麼他為何會購買鐵製棒球棍呢?既然他購買的棒球棍是鐵做的,為何需要多買一支同色同款的做後備呢?為何不買一支鐵的,一支木的?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這方面的證供,確是「疑點重重」。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結論
34. 本席以重審的方式檢視過本案的所有證據之後,認同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即上訴人管有涉案的物品P3及P5,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為傷害他人的用途,所以P3 和P5屬於攻擊性武器。因此,本席裁定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
📌刑期上訴
39. 本席注意到,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於當晚曾經或將要使用P3或P5;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或將會公開展示涉案物品;它們在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40. 基於以上,本席同意裁判官的量刑沒有恰當地反映上訴人的罪責,而且和同類案件的判例相比,即使考慮到本案攻擊性武器的數量,本案的判刑仍然明顯地超出合理範圍。再者,由於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倘若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已經是18個月監禁的話,那麼對於比本案案情嚴重得多的同類案件,法庭便再沒有足夠的空間將刑罰上調。
41. 然而,上訴人由被判罪成至本上訴案聆訊日為止,已經被關押了5個月,除去假期及在服刑中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的減刑 ,相當於7個半月的刑期。本席認為這已經足夠反映上訴人的罪責。因此,本席批准他針對判刑的上訴。
📌總結
42. 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的定罪上訴,但允許他針對刑期的上訴,並將他的刑期減短,以至他可以即時獲得釋放。
判案書全文
#李運騰法官
#0816上水 #宣布判決
#攻擊性武器
李 (21)‼️曾服刑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及2瓶辣椒噴霧。
背景:
案件經審訊後於去年7月29日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8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9月14日向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12月29日上訴聆訊後才獲 #李運騰法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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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兩支裝着辣椒油的噴樽 (P3)
20. 本席同意答辯方所說,即使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用了「驅蚊除蟲」,而不是「蛇蟲鼠蟻」,但明顯地他是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的固有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事實上,以辣椒油對家居周圍、汽車車身、車底噴射以「驅蚊除蟲」或驅趕「蛇蟲鼠蟻」,同樣匪夷所思,毫無說服力可言。裁判官有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的優勢,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管有辣椒噴樽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兩枝鐵棒球棍 (P5)
24. 本席不能夠接受馬大律師以上陳詞,原因是上訴人的證供有歪常理,完全不能合信。上訴人說他的朋友有棒球和手套,卻沒有棒球棍;至於上訴人自己則只有棒球棍,卻沒有棒球和手套。倘若上訴人所說的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話,即是說他們只能夠一起才能夠打棒球。還有的是,本席在庭上檢視過上訴人所管有的兩支鐵製棒球棍,它們比一般的木製球棍窄身及沉重,相信它們是用來練習揮棒用的。若然用於打球的話,命中率只會較低。然而,上訴人說他從來未打過棒球,那麼他為何會購買鐵製棒球棍呢?既然他購買的棒球棍是鐵做的,為何需要多買一支同色同款的做後備呢?為何不買一支鐵的,一支木的?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這方面的證供,確是「疑點重重」。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結論
34. 本席以重審的方式檢視過本案的所有證據之後,認同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即上訴人管有涉案的物品P3及P5,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為傷害他人的用途,所以P3 和P5屬於攻擊性武器。因此,本席裁定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
📌刑期上訴
39. 本席注意到,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於當晚曾經或將要使用P3或P5;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或將會公開展示涉案物品;它們在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40. 基於以上,本席同意裁判官的量刑沒有恰當地反映上訴人的罪責,而且和同類案件的判例相比,即使考慮到本案攻擊性武器的數量,本案的判刑仍然明顯地超出合理範圍。再者,由於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倘若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已經是18個月監禁的話,那麼對於比本案案情嚴重得多的同類案件,法庭便再沒有足夠的空間將刑罰上調。
41. 然而,上訴人由被判罪成至本上訴案聆訊日為止,已經被關押了5個月,除去假期及在服刑中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的減刑 ,相當於7個半月的刑期。本席認為這已經足夠反映上訴人的罪責。因此,本席批准他針對判刑的上訴。
📌總結
42. 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的定罪上訴,但允許他針對刑期的上訴,並將他的刑期減短,以至他可以即時獲得釋放。
判案書全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05上水
👤聶(28)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12月30日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38
———————————————
法庭簡短判詞
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表示,案發時沒有在示威現場,上訴人襲擊的力度不算大,而警長也沒有受到襲擊而受傷。此外,本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預謀,他也沒有使用武器,加上是單獨行動。
上訴人在下級法院因感到悔意曾主動撤銷保釋,其後因身體不佳而申請保釋。上訴方提及,如果上訴人行為良好,會得到懲教的減刑。無論如何即使上訴人得到減刑,本席也信納上訴人呈上的3份醫生報告作證據。報告指出上訴人精神及心理受到影響,也指出若再讓上訴人監禁會令他的身體有礙,雖不足以成為減刑的理據。然而,扣除還押計算上訴人只剩下17日的刑期,是否需要再額外監禁?本席認為可法外施恩,本應判處10個星期刑期,但因為特別情況,判處一個可以即時釋放的刑期。
法庭宣布上訴人上訴得直‼️
(辛苦聶手足,願你和家人健康平安❤️)
#黃崇厚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05上水
👤聶(28)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12月30日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38
———————————————
法庭簡短判詞
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表示,案發時沒有在示威現場,上訴人襲擊的力度不算大,而警長也沒有受到襲擊而受傷。此外,本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預謀,他也沒有使用武器,加上是單獨行動。
上訴人在下級法院因感到悔意曾主動撤銷保釋,其後因身體不佳而申請保釋。上訴方提及,如果上訴人行為良好,會得到懲教的減刑。無論如何即使上訴人得到減刑,本席也信納上訴人呈上的3份醫生報告作證據。報告指出上訴人精神及心理受到影響,也指出若再讓上訴人監禁會令他的身體有礙,雖不足以成為減刑的理據。然而,扣除還押計算上訴人只剩下17日的刑期,是否需要再額外監禁?本席認為可法外施恩,本應判處10個星期刑期,但因為特別情況,判處一個可以即時釋放的刑期。
法庭宣布上訴人上訴得直‼️
(辛苦聶手足,願你和家人健康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