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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姓經】經屋家團個人申請年齡轉讓有變

立法會一常會今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經屋法”新修訂文本,申請年齡、出售規定及價格等均有大改動。

變動1️⃣
👉原建議
家團申請人代表及個人申請人須為年滿25歲的澳門永久居民;

👉修訂版
🔸申請有家團,申請人須為年滿18歲的永久居民;
🔹個人申請的申請人,須為年滿23歲的永久居民。

變動2️⃣
👉原建議
在經屋出售時,房屋局享有購買優先權。

👉修訂版
🔸經屋不可轉讓,但因購買有關單位而將該單位作擔保的債務者除外。自單位在簽訂買賣公證書日起未滿六年,如有合理理由,行政長官可批准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如買入滿六年,所有人可出售單位予房屋局。

🔹單位售價為所有人在購買單位時所支付的價金,即單位所有人改動了單位結構或改動間隔,由政府評估恢復原狀的價格,會扣減有關費用。

🔸例如:若申請人以二百萬元買入一經屋單位,六年後出售,如單位沒改動,房屋局則以二百萬元購入。該局收回翻新後,再將單位出售予其他經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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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屋法明起生效】特區政府公報今(17)日刊登經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明(18)日起生效。房屋局指出,已申請或已購買經屋的家團,包括於2019年開展的經屋申請(即A區3,011個經屋單位),仍須遵守舊法的規定。

另一方面,為解決部分尚未完成做契的個案,新法修改持有物業的規定,尤其為新法生效前已申請、購買,以及簽訂預約買賣合同的經屋家團設立過渡規定,例如過去有家團在申請時合資格,而在揀選單位後持有私人物業;或因預約買受人死亡,而單位繼承人持有物業,至今尚未完成做契的經屋家團,將可辦理做契。

《修改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的具體內容,可瀏覽:(《公報》網址)或房屋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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