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兒子出頭打死人😢】2019年4月27日下午,被告A因其兒子B在下環街街市二樓的兒童遊戲區玩耍時被被害人C的外孫D用右手抓了面頰一記並留有紅色傷痕,因此要求丁找家長來解決事件,當D帶同A到達C的住所門外時,C步出單位門外以了解事件,A就B被D抓傷一事要求C賠償醫藥費,C拒絕並表示要致電999報警處理。A隨即與C發生爭執,期間,A以拳頭連續擊向C左邊及右邊面部各一記,並擊中C兩邊眼部及嘴部位置,C應聲倒下且在倒地時頭部撞到隔壁單位門外的神主牌及香爐罐,A見狀立即急步逃離現場。目擊事件的途人協助報警處理。C被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救治,延至翌日上午死亡,經對C的屍體進行解剖,證實C因顱腦血管創傷死亡,法醫鑑定死因為他殺。
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控訴事實部分獲證明屬實,裁定被告A觸犯1項《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第139條第1款a項及第14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之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引致他人死亡罪”,判處其6年實際徒刑,同時須向五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人合共支付2,379,814澳門元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
其後被告A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裁定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判決。被告A仍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
終審法院認為,相關犯罪刑幅應為2年8個月至10年8個月徒刑,加上被告A為初犯,有穩定的家庭、職業及經濟生活。在中級法院裁判後已支付了被判處的237.9萬元賠償,顯示被告有悔意和盡可能彌補自己的“惡果”,裁定改判4年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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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控訴事實部分獲證明屬實,裁定被告A觸犯1項《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第139條第1款a項及第14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之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引致他人死亡罪”,判處其6年實際徒刑,同時須向五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人合共支付2,379,814澳門元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
其後被告A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裁定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判決。被告A仍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
終審法院認為,相關犯罪刑幅應為2年8個月至10年8個月徒刑,加上被告A為初犯,有穩定的家庭、職業及經濟生活。在中級法院裁判後已支付了被判處的237.9萬元賠償,顯示被告有悔意和盡可能彌補自己的“惡果”,裁定改判4年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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