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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5名常委回應警務處處長公開信】
(檔案編號:LM (1/2021) in NSD/S/135/47/2950)
就警務處處長於2021年8月25日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下稱「附表5」)向支聯會發出的信件(下稱「該信件」),本會有以下回應:
1. 本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因此警務處處長無權以附表5要求本會提供資料。
2. 警務處處長誤以為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附表5第1條所指的「外國代理人」,就能以附表5發出提供資料的要求,是犯了法律錯誤。附表5的適用前提為該組織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僅「有合理理由相信」並不足夠。
3. 警務處處長並未提供任何理據去解釋:
(1) 有何合理理由相信本會為「外國代理人」?
(2)為何合理地相信發出該信件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
(3)所要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性質以及與所要求的資料之間的關係;
以上三點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
綜上,本會認為該信件的發出並無合法基礎,因此我們不會提供該信件中要求的任何資料。
支聯會常委
鄒幸彤、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陳多偉
謹啟
2021年9月7日
#中國 #八九民運 #六四
#香港 #支聯會
#HongKong #64truth #june4th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5名常委回應警務處處長公開信】
(檔案編號:LM (1/2021) in NSD/S/135/47/2950)
就警務處處長於2021年8月25日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下稱「附表5」)向支聯會發出的信件(下稱「該信件」),本會有以下回應:
1. 本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因此警務處處長無權以附表5要求本會提供資料。
2. 警務處處長誤以為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附表5第1條所指的「外國代理人」,就能以附表5發出提供資料的要求,是犯了法律錯誤。附表5的適用前提為該組織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僅「有合理理由相信」並不足夠。
3. 警務處處長並未提供任何理據去解釋:
(1) 有何合理理由相信本會為「外國代理人」?
(2)為何合理地相信發出該信件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
(3)所要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性質以及與所要求的資料之間的關係;
以上三點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
綜上,本會認為該信件的發出並無合法基礎,因此我們不會提供該信件中要求的任何資料。
支聯會常委
鄒幸彤、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陳多偉
謹啟
2021年9月7日
#中國 #八九民運 #六四
#香港 #支聯會
#HongKong #64truth #june4th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