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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四月九號上午十點半高等法院12樓第28庭 - 2019.7.19 荃灣爆炸品案 - 求情和判刑|本土新聞報導】

陳慶偉法官 Hon Andrew Chan J

刑事案件 HCCC318/2020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LO Yat-sun, Louis (盧溢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Plea and Sentence

#高等法院第28庭 #陳慶偉法官 #0719荃灣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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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控辯雙方兩造文件陸續進場,庭外已有市民到場聲援。

0945 十二樓大堂已有廿多人等候進庭。

1040 早前被當局禁制旁聽老婦王鳳瑤婆婆,亦獲准重蹈法庭範圍。

1044 親友開始入場旁聽。庭內已坐滿人,約十位記者及十多位親友。大堂的公眾可以看直播。

1050 被告盧溢燊穿着白恤衫、佩戴黑眼鏡進入犯人欄,神色從容、坐姿筆挺,捲袖,不時張望公衆席,三名懲教署職員看管。

1055 庭內開始廣播法庭程序資訊,代表快將開庭。

1102 尚未開庭,書記透露現場直播系統需時整備。

1107 直播安排有故障,仍未可以開庭。

1117 系統尚未備妥被告報以冷笑。

1121 控方擬播放炸藥於大廈天台試爆片段,爆炸範圍直徑達五米云云。辯方擬爭辯地陷處形成於案發前,為修理水管痕跡。法庭外大堂的直播仍未「完善」,仍在等待開庭。

1132 陳官就席,正式開庭。

1132 法官以英語詢問被告是否認罪,被告認罪,承認管有爆炸品。

1133 控方律師指被告無刑事案底,1991年生於香港,現年二十九歲。案發時被告無業,身體健康,跟父親和妹妹同住。

1137 控方呈堂相片並未備有索引,法官請加以解釋;法官又問及涉案 TATP 重量,控方對以一千克卽一公斤上下。

1141 控方提及現場搜獲汽油彈,法官質疑被告並未被控管有汽油彈,控方確認。

1148 控方播放前述 38 秒試爆片段,引爆者為警方爆炸品處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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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陳慶偉法官 #0719荃灣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及財產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四月二十三號下午兩點半高等法院三樓第1庭 - 2019.7.19 荃灣爆炸品案 - 控呈交爆炸品專家報告、求情和判刑|本土新聞報導】

1425 十多個記者位已經在庭內坐下,另外再有約廿位親友和支援者在庭內。大堂的伸延部份約有多位支持者就坐看即時廣播。

1443 開庭。辯方及控方大律師跟法官討論控方修改控罪和有新案件編號,未改控罪早前已經還柙的三個月,是否應該減回四個月刑期。控方大狀亦認同辯方應減去被告四個半月判刑的說法。

1447 法官提出本案的背景是2019.7.1 闖入立法會及抗爭活動的社會背景和氣氛。控辯雙方都不反對這個看法。

1452 控方怎然又提出減四個半月可能出現 double counting (deduction)。法官指未能 follow 控方邏輯。辯方對控方邏輯亦作出批評。

1504 控方要求小休稍後再提出理據。

1516 再次開庭。法官指出法庭可以提示懲教處早前已經還柙的三個月可以計入修正放的控罪刑期內。控辯兩方均贊同法官做法。

1518 法官現在重新讀出案情和被告單位的爆炸品狀況,除了十樽汽酒彈外,現場總共約有720克包裝了的TATP,另外再加上其他地方的TATP,總共約有一斤。爆炸品專家指TATP較TNT更約危機,不用引爆器也能夠靠人體靜電發生爆炸。法官不認同辯方的報告,認為不太現實。而且因為危險所以爆炸組馬上在天台上引爆了現場搜得的720克TATP。

1530 警員在現場亦找到些TATP原材料、彈珠等武器及政治宣傳品,例如書本《香港獨立論》及其他意圖分裂國家的政治小册子。

1534 另外在被告手機上亦找到製作爆炸品的文章及進行地下恐怖活動的指引。管有及製作爆炸品的最高刑期為廿年。從有關資料和證據顯示有顛覆特區政權和推動港獨。法官提出本案的背景是2019.7.1 闖入立法會及抗爭活動的社會背景和氣氛。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跟立法案有關。

1537 法官指種種跡象指出被告是策劃爆炸品襲擊的主腦。應該給予最嚴重的刑罰。法官亦把本案及葉繼歡18年刑期案2公斤TNT作出對比。對社會的危害會較葉繼歡案更為嚴重,要給予最具阻嚇性的判刑。法官更指出葉繼歡只為求財,而本案被告想危害特區政權和公共安寧,情況不會比葉繼歡案輕微。本席會以18年作為量刑,減去三分一認罪減免,最終判刑十二年。

1551 退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27個月🛑

辯方大律師:周嘉俊資深大律師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交替罪名)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附近的行人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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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大律師宣讀承認案情。
其中提及警方在其房間搜出遺書:「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

被告同意並承認案情

法庭裁定控罪2罪名成立

控方申請控罪1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控方本申請播放相關片段,陳慶偉拒絕,因為他已在被告申請保釋時看過該些片段。

控方舉出數個案例,關於傷人17的判刑。(由於控方並無讀出案件編號,難以記下,請見諒)

辯方已呈上被告的背景資料
辯方提出CACC317/2012 HKSAR v Chan Chun Tat 案例,以對比其嚴重性差異。

辯方邀請法庭參看其心理報告,以解釋其容易受他人的行為或語言影響,以致做出一些行為。

陳慶偉質疑該專家只與被告會面一次,而陳慶偉則看過其求情信包括校長,這顯示他只是一個普通的學生。

陳慶偉不同意被告是受其病情所影響。

辯方指出其管有的𠝹刀,只是十分細把(但同意即使細,都有可能造成大的傷害),但始終與大型武器可作出分別

整件事是電光火石間,只是2秒內的事,整個動作就是前後一下。

受害人至今亦已痊癒。

陳慶偉指出辯方並沒有提及其傷害的是警員。

由於被告認罪,辯方請求法庭給予25%的刑期扣減。

辯方呈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陳慶偉看畢求情信後,表示由於這是open court,希望被告能自己讀出其求情信。

陳慶偉表示不會給予太大比重其心理報告。辯方表示這只是背景,而不是請求輕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7日1600同庭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英文太差,歡迎報bot補充。

按:在被告讀出其求情信期間,在場親朋已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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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317/201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6537&QS=%2B&TP=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