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中哨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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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不誠實取用電腦、串謀披露個人資料:涉於網上公開警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1)Obtaining access to computer with a view to dishonest gain oneself or another
(2)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2)Conspiracy to disclosing personal data obtained without consent from data user

案情:
陳被控去年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一名電訊公司客戶的固網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以及與Telegram使用者串謀,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法庭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

修訂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
3)附加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4)附加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5)遊蕩意圖犯罪(9月22何文田停車場)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4月28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答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九龍城裁判法院9點半一庭七庭都有手足案,若一庭聲援入唔到內庭,希望能到七庭聲援,謝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土瓜灣 #提堂

D1張 (20)
D2楊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不認罪
1-3位證人,預審期1天
控方有視像片段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同日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的馬路上放置水馬對車輛造成阻礙
⭕️簽保守行為⭕️
自簽$2000,守行為兩年,交$300訟費從擔保金扣除,期間不得干犯或意圖干犯刑事罪行涉及阻礙或阻塞公共地方,需保持公眾安寧,守良好行為,證物19-24充公

‼️新增控罪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部無線電收發機
‼️‼️認罪‼️‼️
控罪三的判刑將於控罪一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控罪二、三詳細案情:
20191113 PW1、2(1男警1女警)正在當值,當日示威者正進行三罷活動,令大範圍交通堵塞。紅磡區有數以百計暴動者,進行暴力行為,例如縱火、堵塞主要道路。當日2026前有示威者在東九龍走廊新山道設置水馬堵塞,當時PW1、2有關部門到達現場掃蕩,目的驅散示威者,他們看到上香道及下香道一帶,有一群黑衣示威者四散,有示威者走進土瓜灣遊樂場區。PW1、2追趕至兒童遊樂區附近,制服D1 D2,當時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有4部無線電通訊器材,D2有黑手套。兩名被告被帶到紅磡警署,D1在警誡下保持緘默,D2承認有移動水馬。D1被落案起訴控罪一,D2被起訴控罪二。警方把證物17,即4部無線電通訊器材送至通訊管理局檢查。PW4是一名負責檢查通訊器材的人,證實是D1的4項物品是無線電器材,運作正常,這些儀器使用前需申請牌照。PW5是電訊管理局高級人員,確認D1 D2都沒有牌照紀錄,所以新增控罪三。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二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尖沙咀 #審前覆核

梁(5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太空館門外襲擊一名警長。

‼️‼️‼️‼️認罪‼️‼️‼️‼️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下午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有集會,當中超過1000示威者在1545聚集,當時現場指揮官出示對示威者的警告,有舉藍旗,表示有關聚會或遊行屬違法,要立刻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驅散。當中參與者戴口罩,穿黑衣,有大叫「黑警死全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其中有人士向警方投擲物品。1555 ,PW1(一名警長)及約30警員到到梳士巴利公園行人道與太空館對出,不停警告示威者,但警方防線前仍有約300名示威者拒絕離開,繼續責罵警方,其中有人用手機拍攝警方。PW1見被告坐在平台(約四呎高),PW1想處理當場的示威者,於是站上平台,被告亦站起,與軍裝警員爭吵,被告突然舉起雙手嘗試推警員,PW1噴椒警告離開。被告用右臂打PW1心口,並拉動有關手槍,雙方糾纏並倒地。PW1右手指公、左膝頭、後尾枕痛。被告繼續爭吵,被其他警員制伏。PW1把事發經過說給PW2(拘捕被告的警員)1610,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PW1送到廣華醫院診治,後尾枕有輕微痛,頸部、右膝頭有輕微痛,同日出院,獲4天假期。

發射後其他人退後,
「當一路坐交通工具去到搭船,洳途佢見到咩,收到資訊係咩,因為案情指當時掃蕩中,唔係嗰秒先開始發生,係之前先發生,咁佢係路過定其他原因」

求情:
。無刑事紀錄,審前覆核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辯方呈上2宗案例
--上訴庭1993年399號,控罪是傷人(最尾二最尾段第八行)說明遇到正常執勤的警員,如有襲擊,會得到法庭同情
--裁判法院上訴庭??年183號(第七段)除非特別情況,否則以上行為應有監禁式刑罰
。七封求情信(本人,妻子,妹妹,大女兒,女婿,小女兒,社工)
。2份醫療報告
--1.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案發前患有抑鬱,病發時易發脾氣但願意接受治療,在藥物及家人支持下,無需住院,於2019年7月左右確診,案發前沒看醫生不知自己患病,案發後因精神、心理愈來愈差
--2.受傷送到醫院的報告
。有參與社會服務(捐給紅十字會、無國界醫生)亦是經常捐血人士,有證人可證明
。58歲,是退休人士,本來職業是的士司機,與家人同住
。常與妻子到女兒家照顧初生兒孫


當時環境的求情:
案發時與家人想去尖沙咀坐渡海小輪,到了太空館外,當時警方發射催淚彈。嚴官:「咁點解仲要去搭船?」辯方指整個過程長約幾小時,當時沒有發射催淚彈,但仍有氣體殘留。嚴官:「沒可能突然出現嗰個位置。」辯方解釋被告離家時約兩時,不知有集會,吸入氣體後到梳士公園坐石柱上,接受急救員洗眼,當時家人亦有吸入,坐在其他地方接受治療。坐一會後,有防暴向公園推進,走到被告前,被告解釋中了催淚彈不舒服想休息,警員仍要求立刻離開。當時被告手上只是抹眼,站起時PW1認為被告會襲擊所以噴椒,被告面前其中一位防暴警員亦噴椒。被告在兩椒下眼部、皮膚熱,視力糢糊,雙手亂揮動。事發後抑鬱加劇,雙方在平台失平衡跌低,其他警員上前,再向被告身體發射等更多椒,被告送院洗身。平台上還有3名警察,還有其他示威者。
🌟(嚴官不停質疑為何被告仍要前往,以下控辯雙方在研究路線)
被告當時坐車去尖沙咀華爾登酒店下車,當時有見有警員,但無事發生,所以就繼續前進。
🌟(嚴官:係咪有人在場指示點行)
辯方指沒有
(控方反對被告不知當日有遊行的說法,接下來雙方爭議時間點)
控方指當時應已知有大遊行,當時周圍都有示威者,亦有防暴警員,交通即使不停站,亦十分塞,當時亦有警員警告。
辯方指當時巴士路線無改,下車被告看見防暴,但沒有武力衝突,亦沒聽到廣播。
🌟(以下嚴官質問交通燈、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辯方指可能交通燈出事,所以被告逗留一下。控方反對,指指當時大量新聞證明太空館外混戰中....(繼續爭議被告過馬路的時間點...)

嚴官指極有可能會判處監禁式刑罰,但知道被告的良好背景,沒刑事紀錄,有嚴重抑鬱,雖然不知以前有沒有潛在精神健康問題,但事發後可見被告受嚴重困擾。嚴官接納被告最初出現在現場時是沒有任何意圖襲警,當時的穿着和裝備亦沒看出有意圖。但被告不知當日有活動的說法,嚴官極有保留,亦用了很多時間去了解當日情況,沒法理解被告此舉動,有很多客觀資料顯示當時有大量防暴,交通燈亦受阻,所以如果被告真的想去碼頭,被告可繞路,但被告當時心態不是,而是去人多的地方。
對於被告在平台休息,嚴官指那時出了廣播,警員執勤是合理,否則會更混亂和危險。嚴官指客觀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暴力傾向,所以警員噴椒。
嚴官採納辯方呈上的案例,當時只是在平台推一下,不過與在地上推有分別,在平台推的話,人會跌下,傷勢會更嚴重。

綜合上述,
9星期量刑起點,認罪扣1/3(嚴官指雖然較遲認,但仍會扣足1/3)再減2星期(警員傷勢不太重)再減2星期(事發後對被告精神影響嚴重)
‼️‼️‼️總刑期2星期‼️‼️‼️
(直播員按:手足情緒極度低落😭離開前有望多次旁聽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尚有莊手足縱火判刑案未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判刑

莊(17)🛑曾經保釋被拒還押19天,還押候判則約三星期

控罪:縱火

速報:十八個月感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5/F)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7/F)

下午兩個法庭內庭公眾席均有空位,嚟緊嘅朋友仔小心天雨路滑唔使太心急跑嚟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注意正門有7部大機,藍色風褸人士David亦在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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