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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商汤 #国美 #猝死 两则

【上海一互联网公司47岁男员工健身房外猝死 公司回应】

近日,网传上海一家互联网公司一名47岁员工上班时不幸猝死。据了解,该员工从健身房出来后,晕倒在门外的沙发椅上。约半个小时后,才被同事发现。120人员到场查看后宣布该员工已离世,享年47岁。

对此,12月19日,商汤科技回应称,发现员工晕倒后立刻安排急救。同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公司一直重视员工健康,已全力协助亲属妥善安排后事并抚恤。(封面新闻

【27岁国美员工年会期间猝死,家属:1人被安排2个岗位,经常加班】

12月4日,国美电器福州分公司一名27岁员工在年终誓师大会期间猝死,家属称法医鉴定为过劳死,事件发生已十多天,但公司不主动协商、逃避责任。“他一人被安排两个岗位,每天早出晚归经常加班,特别是双十一期间没有休息,他说很累”。(香港商報網 @微博)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拼多多 #加班 #猝死 #公关 #社区团购

凌晨一点半 拼多多23岁员工元旦加班猝死 官方回应“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

脉脉上有人发帖称,近日拼多多新疆买菜女员工在凌晨一点半下班路上猝死,年仅23岁,目前原帖已删除。

据称,该员工内部花名:润肺,内部IM签名:肺宝为多多守边疆。

对此,拼多多官方认证账号在知乎回复称,“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我一直不以为是资本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的问题,这是一个用命拼的时代,你可以选择安逸的日子,但你就要选择安逸带来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们都可以”,该回答已被删除。

此前网传拼多多将实行超级大小周制度,大周工作七天,小周工作六天,每月休息两天。(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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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 #加班 #猝死 #公关 #社区团购 #回应

【拼多多回应23岁女员工意外离世:“已火化 勿信网传截图”】

1月4日下午消息,近日,有网友爆料称,一名供职于拼多多旗下多多买菜业务的23岁女员工在凌晨1点下班的路上猝死。

拼多多4日下午就此事做出回应,表示公司同事一直陪伴家属,遵父母意愿,张*霏于1月3日火化,公司也不对外发公告。

拼多多在公告中称,“张*霏,女,1998年生,花儿一样的年纪。2019年7月入职拼多多。北京时间12月29日凌晨1:30,在与同事一起走路回家的路上突然捂腹,晕厥倒地。同事立即呼叫120送往乌鲁木齐本地医院,经近6个小时急救依然无效,不幸离世。公司同事一直陪伴家属,遵父母意愿,张*霏于1月3日火化,公司也不对外发公告。”

拼多多同时强调从未发布过网传截图的“官方回应”,并表示坚决反对截图上的观点。(新浪科技)

此前据多个不同排版的知乎回答截图显示,拼多多官方认证账号在知乎回复称,“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我一直不以为是资本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的问题,这是一个用命拼的时代,你可以选择安逸的日子,但你就要选择安逸带来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们都可以”,该回答已被删除。

拼多多给媒体的回应长图里,有一张死者父亲的朋友圈截图,从「删除」按钮和个人页昵称头像可以看出来,这张截图是发布者自己截的,有网友指出,“那么什么情况下,一位父亲会主动发完这种朋友圈,然后在 2 分钟内马上截图并发给拼多多员工呢?”(知乎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拼多多 #加班 #猝死 #公关 #社区团购 #回应 #知乎

【拼多多疑似回应「员工猝死」后秒删,知乎回应属实】

「拼多多」系知乎注册用户,其身份真实无误。知乎有严格的身份认证流程和机制。

4 日 8 时 19 分 49 秒,「拼多多」创建回答「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我一直不以为是资本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的问题,这是一个用命拼的时代,你可以选择安逸的日子,但你就要选择安逸带来的后果,人是可以控制自己的努力的,我们都可以」。

4 日 8 时 20 分 17 秒,「拼多多」自行删除了上述回答。(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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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回应23岁女员工意外离世:“已火化 勿信网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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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 #加班 #猝死 #公关 #社区团购 #回应 #知乎 甚至不是拼多多员工

【拼多多对跨年晚会供应商及账号管控不严的致歉声明】

拼多多回应:

网传截图显示,今早8时许,拼多多知乎官方账号突然发布一则疑似个人言论。经我们排查,该内容系拼多多营销合作供应商员工用个人手机发布,该言论不代表任何拼多多官方态度,拼多多官方对该言论表示强烈反对。此事系拼多多对官方账号管控不严导致,我们向公众表示真诚歉意。

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该内容系拼多多品牌营销合作公司员工“李某某”编写发布。12月31日,该员工参与了拼多多跨年晚会的内容运营等合作营销任务,用手机登陆了拼多多的知乎官方账户,并保持了登陆状态。

(2)今早8时19分,李某某在地铁上翻看新闻,想要发表一下自己的想法,于是用手机客户端进行了回复。回复后,李某某发现发布账户为此前登陆留存的机构账号,于是立即进行了删除处理。(从发布到删除,间隔不到30秒。)

(3)该内容旋即被网友截图传播,并被误认为是拼多多官方回复。对此,拼多多严正声明:李某某并非拼多多员工,也未获得任何授权,该行为系非合规授权使用拼多多官方账户发表个人言论,不代表拼多多官方态度。事发后,拼多多已经暂停与该供应商合作,修改密码回收账户,并将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拼多多坚决反对李某某所发布的言论。对于该言论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再次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将立刻对官方账户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附:李某某发来的情况说明(cn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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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疑似回应「员工猝死」后秒删,知乎回应称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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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 #加班 #猝死 #公关 #社区团购 #回应 #知乎 “突然想起”

【拼多多知乎账号被禁言15天一度被永久禁言|股价大跌6.13%

1月5日,知乎网页显示,由于违反知乎社区管理规定,拼多多的知乎官方账号被禁言15天。而根据网友截图显示,该账号一度被永久禁言。(搜狐科技

此外,在站方封号前,“拼多多”已经自己把所有 71 个回答都删掉了。(tombkeeper @微博)

截至美股周一收盘,拼多多股价大跌6.13%,报166.78美元,目前总市值为2045.27亿美元。(电商报

【上海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拼多多用工情况】

1月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获悉,接到网络舆情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对拼多多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会对该公司用人合同、用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检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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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 #外卖 #猝死 #平台 #劳动关系

【红星新闻:饿了么43岁外卖员送餐时猝死 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

半个月前,43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伟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经警方调查,韩某伟系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饿了么告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在韩某伟的健康证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证的核发机构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期限为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从业类别则为食品卫生。另据王某回忆,当时办理健康证时,韩某伟做过胸透、内科查体、便检、采血等多个项目,均无任何问题。

“他在工作时间干活的时候发生的意外,应该是工伤。”韩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曾试图联系饿了么平台,希望得到平台方的理赔,但对方则告诉他们,韩某伟与平台并非雇佣关系,只能给2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其他的以保险公司的理赔为主,“保险那边我们也申请了,猝死只获赔3万元。”(红星新闻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饿了么 #外卖 #猝死 #平台 #劳动关系 #保险 #漂没

【外卖员猝死赔偿背后:饿了么「强制保险」或漂没近 70%,每天扣缴三元实际投保一元】

1月6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半个月前在送餐途中猝死的饿了么骑手韩某伟的家属在追究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饿了么告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据第一财经,韩某伟通过“蜂鸟众包”平台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太平洋保险。“每天早上接第一单的时候,平台会自动扣3元作为当天的保险费。”其家属提供的保单资料显示,被保险人名称为韩某伟,投保了一份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1天(自2020年12月21日09时起至2020年12月21日23时止),按照保险协议规定,猝死身故的情形保险赔偿金额为3万元。

而据支付宝保险某产品显示,类似保额的其他一款意外险有三个档位,最高档位是100万身故伤残保额,10万意外医疗,另外还包含20万猝死保额、特定交通意外100万保额和20万新冠肺炎的身故保障。18岁~45岁,每年保费448元;46~55岁,每年保费668元,远低于饿了么的每天3元

无独有偶,美团众包骑手的保险缴纳也是必选项,直接通过app按天扣除,每天也是3元,保障时间从骑手当天第一次接单到当日24时,如果此时骑手还在送餐,保险时间最多可延长一个半小时。(观察者网)(一财网)(新浪财经)(南方都市报)(图:饿了么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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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 #服务费 #保险 #漂没 #猝死 #劳动者权益 #公关

【饿了么回应猝死骑手每天被扣3元:是平台服务费,缴纳后平台赠送保险】

饿了么骑手在送单途中猝死引关注。妻子称,丈夫生前每天都会被扣3元,以为是保险费,但事后才得知,保险只买了1.06元,还是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猝死保额只有3万。饿了么骑手热线称回应,3元不是保费,是平台服务费,缴纳服务费后,平台赠送一份保险,后续会帮助处理保险问题。(财经网 @微博)

【饿了么向猝死外卖员致哀,平台猝死保障额升至60万元】

1月8日下午,饿了么就此前北京骑手猝死事件发布了官方声明,对员工不当措辞深感惭愧,并为工作中的不足致歉。饿了么表示,在推动新的保险规则实施前,平台将提供抚恤金,本次事件中的60万元抚恤金将在本周内交付身故骑手家属。(中国新闻网 @微博)(饿了么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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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两会提案 #两会 #提案 #朱列玉 #吸毒 #明星 #禁演 #公共场所 #见义勇为 #正当防卫 #AED #心脏骤停除颤器 #除颤器 #猝死 #地铁 #车站 #心脏骤停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明星一次吸毒终身禁演、见义勇为造成歹徒伤亡按正当防卫处理、公共场所大量装备AED】

3月1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代表建议,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当中,整治明星涉毒乱象,促使娱乐圈形成不敢涉毒的良好风气。公众人物吸毒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树立不良榜样,影响青少年是非观的形成;允许吸毒艺人复出,会玷污娱乐圈风气。规定“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可以加大明星吸毒成本,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慑,有利于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他还建议: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因见义勇为造成歹徒伤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容易导致不法分子伤亡,应保障见义勇为者不因合法的见义勇为行为被追责;并且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规定存在高度重合,见义勇为造成歹徒伤亡按正当防卫处理,可以降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风险,避免好人“流血又流泪”。

3月2日,他建议在地铁车站等公共场所大量装备心脏骤停除颤器(AED)。朱列玉表示,每年我国心源性猝死发病人数大约54万,居世界之首,80%以上心源性猝死案例发生在医疗机构之外,在公共场所增设 AED 可以大大提高此类病人的抢救成功率。此外还需做好 AED 正确使用方法的普及,鼓励更多人积极帮助出现心脏骤停的患者,以挽救更多生命。(中国新闻周刊123
#疫苗 #新冠疫苗 #疫苗信心 #香港 #科兴 #死亡 #老人 #慢性病 #心肌梗塞 #呼吸困难 #猝死 #心脏骤停

【0329 香港一68岁老妇死亡,26天前曾接种科兴疫苗】

名68岁女子3月3日接种科兴疫苗后,同月29日离世,她患有高血压、血脂紊乱及甲状腺功能减退。新冠疫苗临床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7日表示,根据初步解剖发现,该女子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初步认为该女子的死亡与疫苗接种并没有直接关系。

连同本次香港累计15人在接种新冠疫苗后死亡,当中13人是接种科兴疫苗,2人是接种辉瑞疫苗。(东网)

【0408 香港一58岁男性工作时感到不适猝死,23天前曾接种科兴疫苗】

8日晚上,香港一名58岁男子在工作地方突然感觉呼吸困难,其后不醒人事,救护员到达时发现他心脏骤停,他被送往明爱医院急症室后于同晚证实死亡。根据资料,该男士曾于去世前23日(即3月16日)接种科兴新冠疫苗。

渠务署就称,一名渠务署承建商员工于4月8日晚上约10时,在渠务署协调控制中心工作期间感到不适并晕倒,在场同事即时召唤救护车将其送院,该名员工其后证实不治。

连同本次香港累计16人在接种新冠疫苗后死亡,当中14人是接种科兴疫苗,2人是接种辉瑞疫苗。(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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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懒人包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劳动者权益 #加班 #996 #加班费 #奋斗者计划 #包薪制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伤 #猝死 #仲裁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

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8月,某服务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2017年9月,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时分别为319小时、293小时、322.5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日。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时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近亲属惠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万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赔偿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向某传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实际支付惠某等各项费用计423497.80元。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服务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连带赔偿惠某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766911.55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该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5.40元的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肖某本人签名。肖某对离职申请交接表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表中“员工确认”一栏虽系其本人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某科技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该栏内容系某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支付加班费82261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

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费46293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8120元。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内详👉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