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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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梁(24)🛑已還押17日
👤陳(21)🛑已還押1個月
👤陳(17)🛑已還押1個月
👤鍾(30)
👤郭(24)
👤郭(20)🛑已還押1個月
👤許(20)🛑已還押1個月
👤羅(16)🛑已還押1個月
👤李(19)🛑已還押1個月
👤李(21)🛑已還押1個月
👤馬(27)🛑已還押1個月
👤嚴(28)🛑已還押1個月
👤袁(21)🛑已還押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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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有合併申請,可以7日內提供合併公訴書予法庭
辯方表示需要時間了解合併,今日未能就合併有回覆
辯方需要申請法援,需時約6-8星期
控方反對所有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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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持續更新)

👤梁(24)🛑已還押17日 (2項暴動+管有非法工具,即士巴拿)

保釋申請被拒

👤陳(21)🛑已還押1個月
👤陳(17)🛑已還押1個月
👤郭(20)🛑已還押1個月
👤許(20)🛑已還押1個月
👤羅(16)🛑已還押1個月
👤李(19)🛑已還押1個月
👤李(21)🛑已還押1個月
👤馬(27)🛑已還押1個月
👤嚴(28)🛑已還押1個月
👤袁(21)🛑已還押1個月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1430西九龍裁判官法院(暫代區院)提訊及處理合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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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
矮肥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 - 2021)語錄:

我係唔會比你地作個長嘅押後日期黎做保釋申請嘅
(背景:控辯正討論押後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理大事件

D1:林(22)
D2:姜(22)
D3:姜(21)
D4:陳(23)
D5:陳(22)

控罪:
串謀暴動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1725 再開庭

‼️全部拒絕保釋,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案情:被告人本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在2018年年尾時,被告人向陳姓友人表示,因香港民族陣線的貨倉被爆竊,故希望另覓單位儲存貨物,陳因認識涉案單位業主,所以於2019年年初,安排被告租用涉案單位,並由陳代被告人簽署租約。被告人因此於2019年3月起租用這個位於荃灣一個工廠大廈的其中一個單位的板間房作為倉庫。在2019年7月19日約22:30時,他在倉庫外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倉庫單位的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中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被告人單位內檢獲1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警員當時以涉嫌製造炸藥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於2019年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印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香港民族陣綫」的小冊子、《反恐逃生密技100招》、《香港獨立論》,寫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此外警方在被告的手機中發現有簡體字檔案,內容提及供恐怖分子使用,關於介紹爆炸品的物質及製作程序。警方事後翻查閉路電視紀錄,被告曾於2019年6月至7月期間逗留單位達24日,並曾攜帶數袋物品進出。

案件背景:被告人在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當時他被控「管有爆炸品」,被告人在庭上申請保釋申請被拒絕,至今一直被還押懲教看管。直到2019年10月22日,控方在案件提堂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在2019年11月25日,控方改控被告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令本案在2020年3月2日開始提訊日及轉介高等法院審判的程序。在2020年12月7日提訊日時,被告人在庭上表示會認罪。直到2021年4月9日,案件已轉介至高等法院,主審法官陳慶偉正式聽取被告人對控罪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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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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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準備好答辯:🛑認罪🛑

控方先指出被告的家庭及個人背景,並利用拍攝得的照片引導法庭了解在被告的家及倉庫被搜出的與案相關物品。

👨‍⚖️陳慶偉法官詢問控方是否沒就管有汽油彈作起訴。控方同意。

📹庭上播放片段,是有關被告人被搜出的爆炸品材料若製成的爆炸品的爆炸威力,是可以影響5米以內的範圍。

控方表示本案應與修訂控罪前的案件不相關,案件編號也不相同。雖然此為因律政司內部檢控程序出錯所致,但由於2宗案件不相同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扣除被告人因最初的控罪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長,即約3個月。

(按:為甚麼控方的失誤要由被告人承受?)

控方引用炸彈專家的意見,因為TATP本質上不穩定,而且能在家自製下,因此TATP比TNT危險。但他們也同意若把TATP與TNT相提並論,會對被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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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不在庭上重覆求情內容,但有數點希望特別在庭上指出。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在何時何地使用上述物品
•沒有證據可指出被告人製造爆炸品的目的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使用案情其他物品製造爆炸品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案情所寫的物品的實質擁有者
•被告人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人已及早認罪

辯方回應控方希望法庭在判刑不扣除被告因「另案」而被還押的3個月。他們認為2案是同一事件及背景,只是不同案件編號下,被告人遭還押的該三個月應可於刑期中扣減,並指如假設被告行為良好等因素,該三個月還押可被視為等於4至5個月監禁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再扣除4至5個月監禁,而這與3個月監禁刑期也不差太大。

👨‍⚖️陳慶偉法官表示不能假設刑期。

辯方向法庭建議12年的量刑起點,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及過往沒有案底,給予被告人1/3刑期扣減。

辯方也回應控方向法庭呈上的葉繼歡案例,他們認為本案與葉繼歡案不相關,除存有爆炸品的份量有大分別外(相差1KG),2人的背景也大相逕庭,本案的被告是過往沒有案底,而葉繼歡則是犯案累累的罪犯,更有逃獄的前科。綜合以上,他們認為葉繼歡案比本案嚴重。

辯方也回應控方TATP比TNT威力更大的說法,他們引用一份名叫Shock Waves的國際周刊的文章,引證TATP的爆炸威力只是TNT的70%(若處於超壓狀態),及55%(若來自爆炸的正面衝力)或是33%(若利用Hess Method)。但他們也同意TATP可以在家製造,對熱能敏感,是難以使用,不穩定的危險品;材料也可以在市面得到;以及人們普遍以TNT與其他炸藥比對,除了軍事炸藥外。

該論文為:Study of TATP: blast characteristics and TNT equivalency of small charges (2014)(Volume 24 Issue 4 P.439-445)

👨‍⚖️ 陳慶偉法官對此文章能否協助法庭有所懷疑。控方表示曾就此諮詢專家意見,對方不同意文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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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要求控方指的專家證人就上述辯方就TATP和TNT的議題呈上的文章撰寫一份專家報告並呈上法庭。

因此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4:30繼續處理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的程序 🛑期間被告人仍需還押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20年即時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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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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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最後判處被告人12年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