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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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裁決 #暴動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裁決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速報

D1,2 暴動控罪不成立
D3,4 暴動控罪成立❗️❗️

(持續更新)

案件須押後判刑,期間被告須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英語聆訊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1) #20200114旺角
🛑已還押超過16個月🛑

控罪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火柴盒 (match fire)。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59克大麻。
================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

*因此,控方會將控罪2和3存檔法庭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8月16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性質:判刑
*期間被告仍需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8/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25項控罪詳情按此

審訊詳情:

第一天審訊】【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第四天審訊

第五天審訊】【第六天審訊

第七天審訊

--------------------------
【10:34】開庭。控方的Telegram 專家,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高級督察陳鴻,繼續就他撰寫的報告作供,在庭上解釋Telegram active sessions、登入機制、雙重驗證碼.......😴😴😴

【12:33】主控問咗幾日問咗差不多7個鐘終於問完,我聽到佢講「閣下我無其他問題喇」真係好relief。辯方郭憬憲大律師收到被告的一疊指示,故明天才開始辯方盤問。

--------------------------
🟢今日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85-審訊進度-07-29

🔴【12:36】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被告須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0901東涌

黃(24)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裁決理由按此👈🏿
———————————————

📌判刑速報

四項控罪一共判處4年7個月監禁‼️

第一組控罪:(1) 刑事損壞 及 (2) 侮辱國旗
控罪1判判處監禁3個月;控罪2判監禁5個月

由於兩罪相關但性質不同,控罪1其中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第一組控罪總計刑期6個月。

第二組控罪:(3) 企圖縱火 及 (4) 縱火
控罪3判處監禁4年
控罪4判處監禁4年3個月

由於控罪3屬控罪4的預備罪行(預防性質),因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計刑期4年3個月。

第一組控罪當中的4個月刑期,與第二組刑期分期執行,四項控罪總刑期為4年7個月。

另外,就縱火罪損毀的4隻膠水馬判罰880元賠償令,款項從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沈小民法官 #提訊
#0831灣仔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當沈官在2020年10月裁定各人暴動罪罪名不成立後,律政司隨即針對該裁決提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

昨天沈官才收到文件,初步認為控方的陳述書「太冗長喇」,希望可以盡量簡化避免雙方過度爭議,儘快處理本案,「到時再交俾上訴庭睇我嗰個決定有無錯呢!」

押後兩星期至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14:15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十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審訊

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10:05開庭,進行答辯

📌答辯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控辯雙方達成協議,控罪將會於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同意案情

控方指被告為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勿忘初衷擁有人及管理人,於2019年發出有逾1197則激進及暴力訊息,而至拘捕日2020年03月27日其頻道的訂閱人數為21862人。關於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9日發佈的帖文,指控被告無合理辯解而煽惑Telegram使用者作控罪中的行為。

被捕時發現被告的手機telegram登入了開掛之達人賬號,被捕後進行了5次錄影會面,於錄影會面中承認被告為該頻道的唯一擁有人,承認他知道他發的帖文會煽惑他人聽從其說話而行事,承認發帖文的目的係為了提高頻道訂閱數,及吸引訂閱人士捐款支持其行動。被告管有兩個帳號,「開掛之達人 勿忘初心」及「RIP」,其中登記帳戶的電話號碼是以被告人名字登記。

指控有關控罪的帖文內容包括:制作火魔、使用港鐵緊急車門及放置路障在路軌、利用學校化學品作林料及營救中大、使用鐵通及鏹水以傷害警員、制作燃燒用品及戴手套掩飾身份、呼籲參加三罷及阻礙港鐵、非法干擾港鐵電纜、(轉發)制作氯氣彈方法及(轉發)化學燃燒品和鋁燃品。

控方指稱被告均知道其發佈內容,亦知道有人會仿效他帖文中的行動,煽動他入作破壞、對藍絲憎恨和社會撕裂。

其中控罪(8)轉發內容有51條hyperlink,當中包括氯氣彈制作方法及指威力可達沙林毒氣。政府化驗師指氯氣彈為強力氧化劑,為黃綠色並有氣味,帖文內容是氯氣而非沙林毒氣,是被告文中吹噓了。法官關注控方指被告教人製作沙林毒氣,但政府化驗師報告顯示其製法只能製造氯氣,要求控方呈清氯氣傷害性,因這是量刑因素。控方回應指在密封環境連續吸入430ppm的氯氣30分鐘才會致命,同意較沙林毒氣嚴重性低。

控罪(9)轉發內容中其一連結為TATP制作方法,政府化驗師確認文中方法可行。法官關注TATP的相關控罪應為爆炸物品條例,指稱其爆炸破壞效果,質疑以TATP的說法支持縱火罪是超越其控罪範圍,並不是一樣。控方回應指控罪不包含爆炸物品,但以
全部帖文記錄的方向(縱火)來推論爆炸彈應作為縱火之用。郭官建議修訂控罪或作另外陳詞(刪除TATP);其後控辯確認刪除有關TATP段落,依賴帖文中另50條連結,大部分內容亦為火魔。

控方希望有關控罪(10)洗黑錢的沒收令能於判刑後處理。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親手寫的求情信,被告沒有案底,背景簡單,定期出席教會活動,對社會的不公義不公平及政治環境等鑽牛角尖。有尋求教會的牧者協助,但不能釋懷,故犯下此案。

辯方稱被告在還押超過20個月的日子內反思良多,在家人,教會朋友的探訪中令他明白到當日因社會氣氛,對正義過度追求而嵌入瘋狂狀態,沉澱後感到自己犯錯了。

另外呈上多封家人朋友的求情信,都可顯示被告為人孝順,關心社會等。

辯方稱因為被告一早已認罪,希望給予3份1的減刑,另呈上一宗由姚勳智法官處理的關於telegram 煽惑的案件,該案判刑為4年,辯方同意本案案情較該案嚴重。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此案雖然在不同日子發生,但整體而言都係在同一社會事件中發生,而且案情所指的日期隔距較短,並只有他一人犯案,希望量刑時能考慮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021年12月6日下午2: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11:35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王詩麗法官 #裁決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 #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其被捕的位置,無牌管有彈藥,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裁決:

為節省篇幅,直播員打算只對裁決理由作出簡短總結。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其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所有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們的犯罪傾向是較低;A11選擇作供,他證言的可信性較高。此外,若A11在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有可能是真,這意味着控方未能舉證至相關標準;除A11外的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考慮,但與此同時,這也意味著辯方沒有證據削弱或反駁或解釋控方的案情;若就關鍵事項,證據有疑點,利益歸於各被告;法庭在作出任何對各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那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推論;雖然8名被告共同被控與其他人一同干犯控罪1, 就適用共同犯案原則,法庭會給予自己相關指引,也會獨立考慮有利或不利各被告的相關事項, 分開考慮他們有否干犯這罪行;另外,A11面對2項控罪,在作出裁斷的時候, 法庭必須將各項控罪及相關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考慮;雖有機會觀察每名控方和辯方證人在證人台上的表現,但法庭不是單靠證人表現來定案。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現場發生暴動(示威者曾投擲汽油彈和硬物、擊打物品發出聲音、向警員和警署照射雷射光、叫喊和辱罵警員、設置路障堵路和傘陣與警方對峙、使用噴漆等)、示威者可以從不同方向前往暴動,同時亦有機會和途徑離開、示威者必然知道現場有警告和發生暴動,而正常市民是可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法庭接納警員們的證供,按「Turnbull Guidelines」的指引,他們對被告們的觀察環境是良好,他們拘捕的人就是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的證物鏈沒有問題,證物有被妥當保存、被告們的衣著(黑衣黑褲)、管有的物品和裝備(士巴拿、防毒面具、手袖、帽、眼罩、口罩、護目鏡、手套、頭盔、護徑、護膝、護甲等)是為了準備和參與暴動、他們是聽到和知悉警方的警告、他們是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即使如此,他們仍特意前往和置身暴動現場,沒有離去,這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現場的聲勢,不會是無故出現在現場。A2控罪成立;A3控罪成立;A4控罪成立;A7控罪成立;A8控罪成立;A10控罪成立。

與其他被告不同,A9和A11有帶出自己在場的目的是為了勸籲青年離開和拍攝。法庭不能排除A9提出的解釋,A9有社工證、他的衣著與示威者有異、他亦聽從警察的指示,不再掙扎,A9控罪撤銷;法庭不接納A11的證供,A11當時理應儘快離開、A11大可戴上防毒面具、A11明明已於早前在深水埗拍攝片段,不必要再冒身體危險在案發當天前往尖沙咀拍攝、A11當時選擇逃離較安全的公園等,加上A11沒有持有相關的彈藥牌照和上段的裁定,A11兩項控罪成立

=============
求情訂在2022年8月6日09:00;判刑訂在2022年8月19日10:00。所有被告還押,法庭另會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拒絕A2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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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___________

[0939] 開庭

[0940] D19因確診肺炎而獲得衛生署發出在家隔離令,未來6-7天將不能親自出席審訊,代表律師指已收指示可以照樣處理開案陳詞、承認事實、案發現場錄影片段。郭官與雙方律師討論,要求控方做research翻查案例,當事人未正式答辯下不在庭上可否繼續處理案件、聽取證供。郭官建議控方安排調動證人等程序。

[0950] 得悉本案有兩位被告未打疫苗後,郭官指示代表律師搵當事人確認,有冇醫學證明可以豁免;郭官指因為二人為當事人故今天才讓二人入法院,並指司法機構有關法例規定適用於全港市民,要求律師澄清相關防疫指引。

[0953] 休庭,法官表示自己都要睇返相關條例

[1032] 再開庭

控方指法官有酌情權決定審訊是否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D19有法律代表,而控方開案陳詞已於上星期交予辯方,控辯雙方亦已處理同意事實,因此控方認為可以在D19不在場時進行審訊,但調動證人方面則有困難,因本案有30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28位警員、2位消防員),而被告有權作出盤問。控方會在庭上播片,可呈交錄影片段、新聞片段(約10小時。

郭官認為D19大律師有足夠指示可以進行相關審訊程序。D19不認罪。

至於未打針的兩位被告:
⁃ 在法院所有時間均需戴口罩
⁃ 每日到法院前要做快測,附有姓名及時間的陰性相片證明

[1047] 正式答辯

📌控罪1 暴動:D20承認控罪❗️ 其餘被告不認罪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7不認罪

控方讀出與D20相關案情,D20確認同意案情,法庭正式裁定D20罪名成立。辯方已呈交求情信件及減刑陳詞(附判刑案例)。法庭將留待同案其他被告審訊完畢才處理判刑,暫定於10月25日判刑,D20即時還押🛑

[1115]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訊 [27/3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審理本案的 #郭啟安法官 今天抱恙,因此口述結案陳詞押後處理。

D1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1430續審,暫定4月3日1430裁決(有待確認)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