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
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
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
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
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
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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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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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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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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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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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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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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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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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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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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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黃振強、吳XX、蘇緯軒、彭軍壕、林XX、梁XX、張XX、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被告在2024-08-29 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
控方簡單交待被告資料,在2020年9月5日被再次拘捕,還押至今,無案底,唔知被告學歷,唔知身體健康狀況。
辯方已呈交陳辭,表示香港案例唔多,案件不同,好難作參考,建議判刑因素和基礎,請法庭考慮控罪一和二分別好大,最高量刑不同;其次被告唔係主腦,只係協助角色,無份開會,被指在公司測試引爆器,係由吳XX帶去,無直接證據指被告去華仁組裝炸彈,似乎陪審團係唔信彭軍壕嘅口供。
被告親自撰寫和親友寫的求情信,原希望今日可以判刑,但張官表示唔會,要等埋其他被告的求情,再整體考慮,預計要到10月。
雙方無其他補充。
========
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唔錯,好多親友到庭支持,互相揮手,亦有無罪手足到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黃振強、吳XX、蘇緯軒、彭軍壕、林XX、梁XX、張XX、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被告在2024-08-29 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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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簡單交待被告資料,在2020年9月5日被再次拘捕,還押至今,無案底,唔知被告學歷,唔知身體健康狀況。
辯方已呈交陳辭,表示香港案例唔多,案件不同,好難作參考,建議判刑因素和基礎,請法庭考慮控罪一和二分別好大,最高量刑不同;其次被告唔係主腦,只係協助角色,無份開會,被指在公司測試引爆器,係由吳XX帶去,無直接證據指被告去華仁組裝炸彈,似乎陪審團係唔信彭軍壕嘅口供。
被告親自撰寫和親友寫的求情信,原希望今日可以判刑,但張官表示唔會,要等埋其他被告的求情,再整體考慮,預計要到10月。
雙方無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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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唔錯,好多親友到庭支持,互相揮手,亦有無罪手足到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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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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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