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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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702銅鑼灣 #裁決
#庭外消息

胡/網媒記者(45)

控罪: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背景:胡就2021年7月2日下午3時12分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獻花一事,被控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即花
———————————
今日未有作裁決,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7日 1450進行裁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提堂 #傳票案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

📌答辯: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指有6名證人,口供大部份以65b呈堂但辯方或會作盤問,沒有警誡供詞,另有8張光碟內有13段片段約90分鐘呈堂作證物,辯方則有1至2名證人。雙方同意3天審訊應可足夠。

案件排期至5月8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作三天中文審訊,雙方同意事實需於3天前交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志輝裁判官
#新案件
#0612金鐘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6月2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

💛 感謝報料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2/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日再講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答辯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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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梁麗慖大律師

📌答辯:不認罪

雙方同意需先作審前覆核,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更改報到時間,控方反對減少次數,聽罷雙方陳詞法庭只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日 1430 作審前覆核,期間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其他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09:48開庭]
🔹主控讀出D1、D3、D5、D6被告的法律代表姓名,D11三天前通知律師他選擇自辯

💬裁判官表示沒有收過D11撤銷法律代表的通知,D11表示他是18/3星期一通知先前的律師

🔹主控稱他在星期一收到,後向各被告人逐一讀出控罪,聽他們答辯:
D1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3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5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6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D11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主控向法庭解釋案發背景:彌敦道路面有暴亂事件,亦有襲擊市民事件並會用影片舉證,包括22:53列車到太子地鐵站的影片,並會傳召現場執行職務警員pw4-9作證;
💬裁判官押後15分鐘讓D11細讀新修改的承認事實
[10:00休庭]
[10:34開庭]
D11表示同意及已簽署控方的承認事實文件

💬裁判官向沒有法律代表的D11講解審訊過程,並說明每一句說話只問一個問題
🔹控方向起立之各被保告人讀出承認事實(簡短記錄)
-鐵路的路線圖,
-太子鐵路站內拍攝了照片,成為呈堂證物
-各被告人被拘捕時被拍攝身上衣物及隨身物品的多張照片,
-同意拍攝時間無誤
-新聞媒體所拍攝的與案件有關的片段的usb列為證物,媒體包括蘋果日報、無線電視新聞、now、hk01、東方、港台35台等等
-偵緝警長在網上下載的片段:包括hkfrontline, 米埔、now 等等
-也同意該些片段妥善儲存
-偵緝警員11300及20759在太子地鐵站拍攝的片段也可列為證物亦同意妥善儲存
-D1同意有黑色盔甲、電話卡…等證物
-各被告均同意被拘捕的地點、時間及身上管有的衣着及物品
-D3,D6被拘捕時被告之是因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各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同意一名警員作為雷射筆專家

💬裁判官逐一問各被告人是否明白及同意上述內容,亦問各法律代表的抗辯方向
🔸法律代簡短講了一句他們的抗辯方向;
由於D11的抗辯理由是對所帶備之物品有合理辯解,裁判官問D11對雷射筆是在他身上的這一點沒有異議,如沒有,則有幾位雷射筆證物錬相關證人便不需被傳召,可節省法庭時間,裁判官讓D11無需即時回答,可考慮一下

🎥控方播放證物片段:有關太子地鐵站外馬路及行人路的人群聚集情況
(九龍城法院的大電視沒有連線,各被告人及旁聽人士均只能看最後排律師的電腦螢幕)
🔹控方指有片段影到22:30-22:33旺角地鐵站內被破壞;亦有播蘋果新聞網站在觀塘及旺角地鐵站的情況
[11:47休庭]
[12:09開庭]

🎥播放片段os22,有關太子站一個車廂內情況:市民在月台與車廂之間爭執,有人手持鐵鎚攻擊年青人,被眾市民責罵,
🔹主控提出有手持手機女士,稱她後來被人搶去手機,又補充稱車廂內的乘客被襲!(直播員按片段多數見到是車廂內有人持硬物襲擊車廂外的市民!)
🎥主控播放os8時間段是緊接本案案發時間,內容是有網絡記者在站內的報道
🔸D6法律代表申請減省一兩位證人
🔹控方期望今天下午可傳召三位證人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12:31完庭]

================
[下午進度]

●已完成 PW1 偵緝警員 16756 的作供,和 PW2 偵緝警員 11631 的控方主問。明天會開始辯方盤問,涉及 D1 及 D6,預計需要半小時。

●保釋條件方面,裁判官批准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7/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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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鍾先生由2016年中起任職儀器和儀表的銷售員,職責包括向客戶介紹產品,為客戶製造合適的款式,當中其公司的製成品曾在不同的展覽出現過。鍾先生在2016年至2019年因工作需要而在國內工作,不過其後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關於上班時間,由於鍾先生需要在不同時間回覆客戶的問題,故他沒有固定的上班時間。不過在案發當時,他在正常情況下星期一至五會在國內工作,所以他只有星期六至日會身處香港。

📌案發當日:

在案發當日早上,鍾先生在青衣的辦公室工作。在案發當日下午,鍾先生與客戶商討產品。在案發當日約18:00時,鍾先生離開辦公室前往天后與哥哥會合,其後二人在天后一同食飯和行街。在案發當日約21:00時,鍾先生與哥哥一起前往黃大仙與哥哥的友人會合以食宵夜和糖水。在搭乘地鐵前往黃大仙時,鍾先生與哥哥在油麻地站轉車。其後列車在太子站停駛,並有廣播表示列車不會提供服務,所以當時鍾先生與哥哥由車尾走到車頭以嘗試了解發生何事,不過由於站務室沒有職員,所以鍾先生與哥哥決定回家。

當時,鍾先生的哥哥在列車打電話予友人;鍾先生則沿樓梯前往L1層看看荃灣線有沒有運作。鍾先生的哥哥沒有跟隨鍾先生前往L1層,因為當時環境混亂和吵雜,打電話亦需要走到一角接聽。鍾先生指當時樓梯多人,他在樓梯底部時前方約有20至30人沿樓梯向上走離開L2層,自己後方亦有人跟隨自己沿樓梯前往L1層,不過不知道後方有警員在L2層。不過,當鍾先生走到L1層時,他被身穿戰術小隊制服的警員制服,事後才知道身在L2層的哥哥亦被警員制服。

鍾先生同意雖然當時案發現場混亂,但有十多分鐘的時間予人離開。鍾先生同意當時選擇逗留在車廂,因為他與哥哥正了解列車停駛的原因,以及他們不是以太子作為目的地。鍾先生不同意當他與其他人在樓梯轉身望向警員時,有人向警員投擲物件。

📌搜身和拘捕:

在被制服後,鍾先生被制服他的警員搜身。當時鍾先生趴在地上,面向地下。其後,警員在先生的右邊褲袋搜出雷射筆。

之後,有另一位警員接過鍾先生的雷射筆,並開啟雷射筆照向鍾先生的右方,其後說「藍光㗎喎,好危險」。這位警員檢視雷射筆的構造後表示「咁尖,好易整親人㗎喎」。最後,鍾先生被另一名防暴警員接管。

在葵涌警署時,鍾先生被警員要求穿上當時自己身穿的裝束。當時鍾先生亦被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留。

📌背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背包管有以下物品:

1:兩個防毒面具
2:六個濾咀
3:兩把金屬扇(太極扇)
4:一副泳鏡
5:一頂黑色漁夫帽
6:一頂黃色頭盔

鍾先生指上述物品是由青衣的辦公室帶走,他打算將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給予一位做工程的友人。這位友人向他表示當時有比較多人需要這些工具,不過這位友人找不到,所以鍾先生幫這友人購買。在案發當日,這位友人知道鍾先生會給予物品,但兩人未約實時間,但鍾先生打算在食完宵夜和糖水後將這些工具交予友人。鍾先生知道當時友人身在新蒲崗的Studio,此外亦有參與如心酒店的工程項目。

鍾先生同意自己曾在另一法庭作供。鍾先生同意當時只提及與哥哥的友人食宵夜和糖水,未有提過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因為自己需要將工具交予友人的部分與該案被告沒有關係。鍾先生同意自己知道自己的供詞不過該案的主審裁判官採納。

鍾先生指當時認識不少測量和工程的朋友,所以容易購得防毒面具、濾咀、和黃色頭盔。至於為何只購買一個頭盔,因為他未有聽說有人提及頭盔會損毀。鍾先生未有帶備收據,因為他相信友人會比返錢他,亦相信友人是沒有任職公司,故沒有向公司報銷的需要。

鍾先生指當時用頭盔裝著防毒面具和濾咀的。此外,當時有防毒面具是已經接上濾咀,因為他曾試用是否能運作,但不是為了在示威活動中使用。

關於其他物品,鍾先生指兩把金屬扇(太極扇)和一副泳鏡是他在日常耍太極和游泳時使用;一頂黑色漁夫帽是在案發當日好天時使用。

鍾先生指當時自己沒有帶備游泳用的背包,所以他沒有帶備游泳衣物。

📌腰包的物品:

當時鍾先生的腰包管有以下物品:

1:一對防刮手套
2:銀包
3:鎖匙

關於一對防刮手套,鍾先生指會在使用雷射筆時使用,避免被刮到。

根據警方拍攝的照片,鍾先生有戴頸套。鍾先生指是因為他當時頸部被曬傷,他戴頸套是避免接觸太陽,不過他沒有將頸套拉上面部。鍾先生同意自己沒有在頸部貼上藥貼。

📌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鍾先生指他知道有示威者會使用防毒面具、濾咀、和頭盔參與暴力活動,不過不清楚示威者會用雷射筆照向警員,以及示威者會穿深色衣物。

鍾先生同意自己當時管有的物品是示威者常見物品。

鍾先生指他於案發當日是知道有堵路活動,所以他乘坐地鐵。他亦知道天后有示威活動;鍾先生不同意自己案發時的服飾是黑色裝束,因為自己身穿藍色外套。

鍾先生指他即使知道案發當日有示威活動,由於他只有星期六和日在香港,他亦已安排好星期六和日的活動,所以他沒有想過避嫌,將不同的工程物品給予友人。

📌雷射筆的用途:

關於雷射筆的用途,鍾先生指在案發當日須與客戶商討滷水燈(浴室燈)和紅外線測溫儀的訂造,他帶備涉案雷射筆是讓客戶觀察紅外線測溫儀的藍光光度,最後客戶仍然認為光度未夠,故未有訂購藍光的紅外線測溫儀。

鍾先生指涉案雷射筆是屬於自己,他於案發當時本來是將雷射筆放在腰包,但後來發現它會刮破其在腰包內的銀包,所以他將它放在自己的褲袋。鍾先生指未有想過將雷射筆貼上膠布,亦沒有將雷射筆用膠袋和紙皮包著放在褲袋,他相信將雷射筆放在背包能夠最好保護自己的物品和其他人,因為他能較好控制雷射筆在褲袋的狀態,亦相信自己的褲袋能夠保護自己避免受傷。

鍾先生指自己知道不可以將雷射筆照向眼睛,同意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鍾先生同意自己的雷射筆沒有測溫功能,但不同意自己帶備的雷射筆在工作時沒有用處,鍾先生指藍光的雷射筆可以令他在銷售產品時給予客戶更多選擇,客戶可以選擇藍光和綠光的測溫儀。在向客戶展示藍光和綠光的時候,他會使用測距儀協助。

鍾先生指香港的公司只有紅光和綠光的產品,故他要準備藍光雷射筆。鍾先生指他會將涉案雷射筆同時帶往香港和國內的公司,未有想過在香港和國內的公司各放一支雷射筆。
================
D11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上述是D11的辯方案情。

裁判官向D11解釋結案陳詞程序和書面陳詞的注意事項。

考慮控方的提議和D11的立場後,裁判官作出以下指示:

⁃ 控方須於2024年4月30日提交書面陳詞

⁃ 辯方須於2024年5月21日提交書面陳詞

⁃ 本案押後至2024年6月3日09:30在7號法庭作結案陳詞

⁃ 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過各被告需要重新遵守警署報到的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D6在4月16日至18日離港。控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五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時序的議題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立場:

控方表示已於數天前向法庭呈交本案時序表。

控方表示於案發日,警方因是次事件拘捕了64人。有人於2019年9月2日被帶上法庭應訊,亦有人於往後時間被捕。在此段時間期間,警方亦有繼續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案件。

就是次事件,控方表示警方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將被捕人士分兩批處理。這是因為於案發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示威事件,有涉及本案的證人,包括「速龍」警員,因曾於當日處理過不同的示威活動而需要在不同案件作供。因此,為避免出現相關警員因案件重疊而不能作供,警方選擇將嚴重性較低的案件排在較後時間處理,本案正是嚴重性較低的案件。

控方認為警方已經「盡量去做」,不過他們同意和接受本案有「時差」出現。

辯方立場和進一步求情:

D1律師表示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1的人生規劃。D1律師表示D1 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1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可顯示D1的良好品格。

D3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3的人生規劃和就學機會。

D5律師表示他們不是指警方惡意延遲檢控D5,他們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件由發生至檢控已有3-4年,對D5個人層面和精神層面皆有影響。D5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5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5短期監禁,令D5能繼續原有職業。

D6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6的人生規劃。D6律師表示D6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6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6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6短期監禁,令D6能繼續原有職業,照顧家人。

D11表示他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五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內破壞港鐵設施,並於警方到場後乘搭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在列車前往太子站途中,示威者和市民發生衝突。

列車到達太子站後,示威者和市民持續衝突,氣氛愈來愈緊張。最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

在上述背景下,五位被告的作為包括:

D1:當警員16147追捕他時,D1將盾牌擲向警員16147;

D3:當王先生成功掙脫警員33531的看管後,D3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D5:當警員7889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他;

D6:管有一支雷射筆;和

D11:管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考慮 — D1

D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涉及襲警罪的判刑需具阻嚇性。本案涉及831事件的背景;地點是港鐵站,人流多,D1的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本案警員沒有受傷只是幸運,因D1不能瞄準警員投擲盾牌。此外也不能忽視涉案盾牌有一定面積和重量。

基於以上,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3星期。

D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3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3

D3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到案發經過和背景,D3的作為短暫,他的行為亦很快被警員制止。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7星期。

D3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7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5

D5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5否認犯案。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D5使用雨傘不斷由上而下攻擊警員,使雨傘彎曲,亦令警員受傷。即使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警員也沒有留院,但本案情節較辯方引用的案例嚴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8星期。

D5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8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6

D6有正當職業,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了本案情況、D6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3B、以及沒有證據指D6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6特殊的個人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1星期。

D6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1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11

D1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11否認犯案。

考慮了本案情況、D11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4、以及沒有證據指D11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11的個人背景,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2星期。

D1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2星期是他的刑期。

📌總結:

基於上述:

D1的刑期是監禁13星期。
D3的刑期是監禁7星期。
D5的刑期是監禁18星期。
D6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1星期。
D11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