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刑期覆核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英語聆訊
👨🏻梁(37)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指梁先生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梁先生在2020年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終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今天聆訊詳情 (22:00會再補充)🔽
https://telegra.ph/CAAR9-2021-08-18
覆核結果:撤銷原有感化令
🔴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英語聆訊
👨🏻梁(37)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指梁先生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梁先生在2020年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終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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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詳情 (22:00會再補充)🔽
https://telegra.ph/CAAR9-2021-08-18
覆核結果:撤銷原有感化令
🔴改判即時監禁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2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提堂
王婆婆(65)
案情:
王婆婆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唐明街公園外阻礙警員21650執行職務。
🙅♀王婆婆不認罪
控方將會有3名證人,一條11分鐘片段。證人包括指稱被王婆婆阻礙執行職務的21650,一名負責拍攝的警員,及一名負責警誡及拘捕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婆婆想為陳彥霖及周梓樂發聲,亦想投訴警員對她不禮貌。但裁判官表示今天只處理答辯,而法庭外的事亦無法處理。著王婆婆以其他適合渠道進行投訴。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2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提堂
王婆婆(65)
案情:
王婆婆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唐明街公園外阻礙警員21650執行職務。
🙅♀王婆婆不認罪
控方將會有3名證人,一條11分鐘片段。證人包括指稱被王婆婆阻礙執行職務的21650,一名負責拍攝的警員,及一名負責警誡及拘捕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婆婆想為陳彥霖及周梓樂發聲,亦想投訴警員對她不禮貌。但裁判官表示今天只處理答辯,而法庭外的事亦無法處理。著王婆婆以其他適合渠道進行投訴。
Forwarded from 和你報WhatsNews Media
[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陳朗昇被捕
涉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
今晨6時,國安處突攜同法庭手令到《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兼現任「記協主席」陳朗昇位於顯徑邨的住所,指其涉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要將陳朗昇帶處調查。期間陳曾經用《立場新聞》社交平台專頁直播國安處上門過程,影片可見有警員拿著疑似發庭手令展視,但警員見其進行拍攝隨即阻止,並指有機會因拍攝阻礙他們工作,從而再涉阻差辦公。
同時間,國安處亦派大量警員到達位於觀塘的《立場新聞》辦公室搜查,暫時未有透露其他行動細節。
#立場新聞 #陳朗昇 #串謀發佈煽動刊物 #阻差辦公 #國安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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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
今晨6時,國安處突攜同法庭手令到《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兼現任「記協主席」陳朗昇位於顯徑邨的住所,指其涉嫌「串謀發佈煽動刊物」,要將陳朗昇帶處調查。期間陳曾經用《立場新聞》社交平台專頁直播國安處上門過程,影片可見有警員拿著疑似發庭手令展視,但警員見其進行拍攝隨即阻止,並指有機會因拍攝阻礙他們工作,從而再涉阻差辦公。
同時間,國安處亦派大量警員到達位於觀塘的《立場新聞》辦公室搜查,暫時未有透露其他行動細節。
#立場新聞 #陳朗昇 #串謀發佈煽動刊物 #阻差辦公 #國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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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劉(20)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認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2021年1月6日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定罪及刑罰上訴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94
📌裁決速報: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
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洽當,但同意有下調空間,改為九星期即時監禁。
裁判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34_2021.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劉(20)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認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2021年1月6日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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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定罪及刑罰上訴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94
📌裁決速報: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
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洽當,但同意有下調空間,改為九星期即時監禁。
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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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續審 [2/1]
#阻差辦公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上回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12
————————
[10:10] 開庭
控方陳述案例,及後辯方回應控方在庭上之陳述,休庭後法官要被告就今日控方補充嘅陳述作答辯,被告選擇不答辯。
裁判官叫辯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呈交書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决,姜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續審 [2/1]
#阻差辦公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上回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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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開庭
控方陳述案例,及後辯方回應控方在庭上之陳述,休庭後法官要被告就今日控方補充嘅陳述作答辯,被告選擇不答辯。
裁判官叫辯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呈交書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决,姜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21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阻差辦公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過程中,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警長2990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搶走警員15398手中的索帶。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判刑。
進一步求情:
有關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絕大部分的內容(不同意的內容只是小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在獄中有撰寫信件。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旨在向法庭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示威場合內保護受傷的人,不問受傷的人立場。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明白本案的嚴重性,但希望向法庭指出被告當時作出涉案行為的原意並非阻礙涉案警員進行拘捕,他只是希望避免被制服的人因是次拘捕行動而受傷,他當時未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令自己現時要面對法律後果。再者,他在事發後亦有尋求警員協助處理涉案的拘捕事件。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領悟,明白到自己當時的行為是不智和非法。此外,被告亦已因本案而被「起底」,更因受是次「起底」令他的個人生活受影響。
本案判刑:
阻差辦公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8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後,監禁11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21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阻差辦公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過程中,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警長2990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搶走警員15398手中的索帶。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判刑。
進一步求情:
有關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絕大部分的內容(不同意的內容只是小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在獄中有撰寫信件。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旨在向法庭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示威場合內保護受傷的人,不問受傷的人立場。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明白本案的嚴重性,但希望向法庭指出被告當時作出涉案行為的原意並非阻礙涉案警員進行拘捕,他只是希望避免被制服的人因是次拘捕行動而受傷,他當時未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令自己現時要面對法律後果。再者,他在事發後亦有尋求警員協助處理涉案的拘捕事件。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領悟,明白到自己當時的行為是不智和非法。此外,被告亦已因本案而被「起底」,更因受是次「起底」令他的個人生活受影響。
本案判刑:
阻差辦公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8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後,監禁11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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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 - - - - - - - - - - - - - -
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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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Forwarded from 追新聞 The Chaser News
【文革2.0|聖士提反女校職員礙軍裝警入校園惹怒藍絲 屈穎妍四日兩撰文批鬥校長】
建制派「打手」作家屈穎妍撰文,批鬥港島半山名校聖士提反女子中學校長,指對方近日在處理一宗學生情緒困擾個案時,因為擔心到場的軍裝警員出現會令學生受驚,一度阻礙軍裝警員進入校園,屈穎妍批鬥校長是對警察有「個人喜惡」,又質疑當日到場的消防員與救護員未有嚇壞學生,為何「惟獨警察制服那麼恐怖?」由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擔任主席的聖士提反女校校董會發聲明,駁斥文章失實,表示深感忿慨,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不少網民支持校方採取法律行動,有網民留言批評,屈穎妍「作得就作都唔係第一次」、「成日噏得就噏」,指她正是假新聞來源之一;亦有網民質疑她「又想亂屈校長、學校係顏色政治」,「乜x都關顏色政治咩?」
全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https://thechasernews.co.uk/屈穎妍批鬥女校長阻軍裝警入校園/
#屈穎妍 #文革批鬥 #管浩鳴 #聖士提反女子中學 #藍絲 #阻差辦公 #香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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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打手」作家屈穎妍撰文,批鬥港島半山名校聖士提反女子中學校長,指對方近日在處理一宗學生情緒困擾個案時,因為擔心到場的軍裝警員出現會令學生受驚,一度阻礙軍裝警員進入校園,屈穎妍批鬥校長是對警察有「個人喜惡」,又質疑當日到場的消防員與救護員未有嚇壞學生,為何「惟獨警察制服那麼恐怖?」由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擔任主席的聖士提反女校校董會發聲明,駁斥文章失實,表示深感忿慨,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不少網民支持校方採取法律行動,有網民留言批評,屈穎妍「作得就作都唔係第一次」、「成日噏得就噏」,指她正是假新聞來源之一;亦有網民質疑她「又想亂屈校長、學校係顏色政治」,「乜x都關顏色政治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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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追新聞 The Chaser News
//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去年9月7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被指涉嫌拒應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他早前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和一項屬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周一(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被判監禁5天。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陳以3萬元現金保釋,不准離港。
上庭前,陳朗昇接受記者訪問時形容心情平靜,「裁決任何事都會發生,唯有平常心去面對,我諗任何結果都唔會係世界末日,我只能夠做好自己嘅本份啦,再一次喺度感謝法律團隊先啦,希望一陣間出到嚟同大家再講其他心情。」... //
【記協主席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 判囚5天 獲准3萬元保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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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前,陳朗昇接受記者訪問時形容心情平靜,「裁決任何事都會發生,唯有平常心去面對,我諗任何結果都唔會係世界末日,我只能夠做好自己嘅本份啦,再一次喺度感謝法律團隊先啦,希望一陣間出到嚟同大家再講其他心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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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五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時序的議題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立場:
控方表示已於數天前向法庭呈交本案時序表。
控方表示於案發日,警方因是次事件拘捕了64人。有人於2019年9月2日被帶上法庭應訊,亦有人於往後時間被捕。在此段時間期間,警方亦有繼續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案件。
就是次事件,控方表示警方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將被捕人士分兩批處理。這是因為於案發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示威事件,有涉及本案的證人,包括「速龍」警員,因曾於當日處理過不同的示威活動而需要在不同案件作供。因此,為避免出現相關警員因案件重疊而不能作供,警方選擇將嚴重性較低的案件排在較後時間處理,本案正是嚴重性較低的案件。
控方認為警方已經「盡量去做」,不過他們同意和接受本案有「時差」出現。
辯方立場和進一步求情:
D1律師表示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1的人生規劃。D1律師表示D1 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1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可顯示D1的良好品格。
D3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3的人生規劃和就學機會。
D5律師表示他們不是指警方惡意延遲檢控D5,他們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件由發生至檢控已有3-4年,對D5個人層面和精神層面皆有影響。D5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5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5短期監禁,令D5能繼續原有職業。
D6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6的人生規劃。D6律師表示D6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6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6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6短期監禁,令D6能繼續原有職業,照顧家人。
D11表示他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五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內破壞港鐵設施,並於警方到場後乘搭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在列車前往太子站途中,示威者和市民發生衝突。
列車到達太子站後,示威者和市民持續衝突,氣氛愈來愈緊張。最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
在上述背景下,五位被告的作為包括:
D1:當警員16147追捕他時,D1將盾牌擲向警員16147;
D3:當王先生成功掙脫警員33531的看管後,D3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D5:當警員7889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他;
D6:管有一支雷射筆;和
D11:管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考慮 — D1:
D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涉及襲警罪的判刑需具阻嚇性。本案涉及831事件的背景;地點是港鐵站,人流多,D1的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本案警員沒有受傷只是幸運,因D1不能瞄準警員投擲盾牌。此外也不能忽視涉案盾牌有一定面積和重量。
基於以上,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3星期。
D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3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3:
D3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到案發經過和背景,D3的作為短暫,他的行為亦很快被警員制止。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7星期。
D3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7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5:
D5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5否認犯案。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D5使用雨傘不斷由上而下攻擊警員,使雨傘彎曲,亦令警員受傷。即使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警員也沒有留院,但本案情節較辯方引用的案例嚴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8星期。
D5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8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6:
D6有正當職業,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了本案情況、D6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3B、以及沒有證據指D6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6特殊的個人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1星期。
D6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1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11:
D1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11否認犯案。
考慮了本案情況、D11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4、以及沒有證據指D11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11的個人背景,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2星期。
D1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2星期是他的刑期。
📌總結:
基於上述:
D1的刑期是監禁13星期。
D3的刑期是監禁7星期。
D5的刑期是監禁18星期。
D6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1星期。
D11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2星期。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五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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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時序的議題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立場:
控方表示已於數天前向法庭呈交本案時序表。
控方表示於案發日,警方因是次事件拘捕了64人。有人於2019年9月2日被帶上法庭應訊,亦有人於往後時間被捕。在此段時間期間,警方亦有繼續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案件。
就是次事件,控方表示警方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將被捕人士分兩批處理。這是因為於案發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示威事件,有涉及本案的證人,包括「速龍」警員,因曾於當日處理過不同的示威活動而需要在不同案件作供。因此,為避免出現相關警員因案件重疊而不能作供,警方選擇將嚴重性較低的案件排在較後時間處理,本案正是嚴重性較低的案件。
控方認為警方已經「盡量去做」,不過他們同意和接受本案有「時差」出現。
辯方立場和進一步求情:
D1律師表示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1的人生規劃。D1律師表示D1 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1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可顯示D1的良好品格。
D3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3的人生規劃和就學機會。
D5律師表示他們不是指警方惡意延遲檢控D5,他們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件由發生至檢控已有3-4年,對D5個人層面和精神層面皆有影響。D5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5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5短期監禁,令D5能繼續原有職業。
D6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6的人生規劃。D6律師表示D6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6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6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6短期監禁,令D6能繼續原有職業,照顧家人。
D11表示他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五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內破壞港鐵設施,並於警方到場後乘搭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在列車前往太子站途中,示威者和市民發生衝突。
列車到達太子站後,示威者和市民持續衝突,氣氛愈來愈緊張。最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
在上述背景下,五位被告的作為包括:
D1:當警員16147追捕他時,D1將盾牌擲向警員16147;
D3:當王先生成功掙脫警員33531的看管後,D3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D5:當警員7889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他;
D6:管有一支雷射筆;和
D11:管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考慮 — D1:
D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涉及襲警罪的判刑需具阻嚇性。本案涉及831事件的背景;地點是港鐵站,人流多,D1的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本案警員沒有受傷只是幸運,因D1不能瞄準警員投擲盾牌。此外也不能忽視涉案盾牌有一定面積和重量。
基於以上,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3星期。
D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3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3:
D3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到案發經過和背景,D3的作為短暫,他的行為亦很快被警員制止。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7星期。
D3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7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5:
D5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5否認犯案。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D5使用雨傘不斷由上而下攻擊警員,使雨傘彎曲,亦令警員受傷。即使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警員也沒有留院,但本案情節較辯方引用的案例嚴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8星期。
D5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8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6:
D6有正當職業,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了本案情況、D6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3B、以及沒有證據指D6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6特殊的個人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1星期。
D6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1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11:
D1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11否認犯案。
考慮了本案情況、D11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4、以及沒有證據指D11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11的個人背景,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2星期。
D1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2星期是他的刑期。
📌總結:
基於上述:
D1的刑期是監禁13星期。
D3的刑期是監禁7星期。
D5的刑期是監禁18星期。
D6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1星期。
D11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