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5開庭
控方再次陳詞,辯方回應。
裁判官考慮2~3分鐘後,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至11月28日上午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5開庭
控方再次陳詞,辯方回應。
裁判官考慮2~3分鐘後,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至11月28日上午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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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5開庭
控方回應指:
- 關於8月11日截圖,控方確認曾展示截圖硬照,但只定格於某一秒,該男由被告親自輸入密碼,及由被告開啟迷你倉門,讓其取走木製箱狀物體,並指該男子從沒進入迷你倉。
- 關於9月2日截圖,被告曾同女子進入迷你倉走廊內,該女子亦沒進入迷你倉。由被告輸入密碼。
辯方回應:
需2個密碼才能進入該迷你倉。即凡有該2組密碼亦可進入迷你倉。
現時沒見到被告有接觸過該箱。沒證據顯示被告有見到該2個箱內之物品。
控方剛才所指見到被告所接觸之箱好大可能是案情第4段所指的紅酒箱。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接觸及運輸過該箱。法庭不宜喺控方未有充份證據時反對其保釋。
裁判官考慮2~3分鐘後,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至11月28日上午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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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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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控方回應指:
- 關於8月11日截圖,控方確認曾展示截圖硬照,但只定格於某一秒,該男由被告親自輸入密碼,及由被告開啟迷你倉門,讓其取走木製箱狀物體,並指該男子從沒進入迷你倉。
- 關於9月2日截圖,被告曾同女子進入迷你倉走廊內,該女子亦沒進入迷你倉。由被告輸入密碼。
辯方回應:
需2個密碼才能進入該迷你倉。即凡有該2組密碼亦可進入迷你倉。
現時沒見到被告有接觸過該箱。沒證據顯示被告有見到該2個箱內之物品。
控方剛才所指見到被告所接觸之箱好大可能是案情第4段所指的紅酒箱。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接觸及運輸過該箱。法庭不宜喺控方未有充份證據時反對其保釋。
裁判官考慮2~3分鐘後,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至11月28日上午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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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D3:梁(24)🛑已還押21日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D1早前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D4、D5尚未答辯。同樣認罪的D2今天較早時間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_____
📌求情
D3已經深切反省,對於本案令父母失望感到非常後悔,但父母表示會繼續支持D3。而且,D3之後可能要面對護士管理局的聆訊,已經受到極大教訓。D3明白監禁式刑罰於本案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接納本案檢控出現嚴重延誤,作出適當扣減。另外,D3法律代表指兩項控罪均於同一日發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判刑整體性,將控罪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首先,法庭並不認為本案的檢控延誤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因為負責本案的小隊獲指派處理另一單有多達27名被告之案件,需要處理超過500件證物,而且亦有隊員自身牽涉其他案件遭檢控,因此處理工作需時,但法庭亦同意本案2年8個月之延誤或會無可避免地對D3構成壓力。D3案發時為中文大學護理系學生,畢業後曾經出任公立醫院註冊護士,但因本案轉為私人機構兼職護士。本案案發時有數千人參與示威,並有超過100人在馬路上聚集,有人毀壞公物及私人財產,雖然沒有證據指出控罪中的物品曾經被使用,但法庭仍然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判刑
控罪3: 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4: 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基於量刑整體性考慮,控罪4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3刑期分期執行。但由於本案出現嚴重檢控延誤,法庭酌情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D3:梁(24)🛑已還押21日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D1早前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D4、D5尚未答辯。同樣認罪的D2今天較早時間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_____
📌求情
D3已經深切反省,對於本案令父母失望感到非常後悔,但父母表示會繼續支持D3。而且,D3之後可能要面對護士管理局的聆訊,已經受到極大教訓。D3明白監禁式刑罰於本案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接納本案檢控出現嚴重延誤,作出適當扣減。另外,D3法律代表指兩項控罪均於同一日發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判刑整體性,將控罪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首先,法庭並不認為本案的檢控延誤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因為負責本案的小隊獲指派處理另一單有多達27名被告之案件,需要處理超過500件證物,而且亦有隊員自身牽涉其他案件遭檢控,因此處理工作需時,但法庭亦同意本案2年8個月之延誤或會無可避免地對D3構成壓力。D3案發時為中文大學護理系學生,畢業後曾經出任公立醫院註冊護士,但因本案轉為私人機構兼職護士。本案案發時有數千人參與示威,並有超過100人在馬路上聚集,有人毀壞公物及私人財產,雖然沒有證據指出控罪中的物品曾經被使用,但法庭仍然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判刑
控罪3: 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4: 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基於量刑整體性考慮,控罪4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3刑期分期執行。但由於本案出現嚴重檢控延誤,法庭酌情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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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 - - - - - - - - - - - - - -
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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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 有意圖而管有爆品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於2022年9月2日突擊搜查,在九龍紅磡一單位的迷你倉櫃內,搜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又指他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不反對。控方反對擔保,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 有意圖而管有爆品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於2022年9月2日突擊搜查,在九龍紅磡一單位的迷你倉櫃內,搜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又指他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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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不反對。控方反對擔保,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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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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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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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翁(3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玷污方式
侮辱國旗
新增控罪(2):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欄杆,故意侮辱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
原先保釋條件$3000保釋金,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保釋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早上09:30
同庭再訊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翁(3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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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玷污方式
侮辱國旗
新增控罪(2):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欄杆,故意侮辱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
原先保釋條件$3000保釋金,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保釋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早上09:30
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 - - - - - - - - - - - - - - -
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 有人應網上召集, 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 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 要求群眾散開, 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 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 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 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 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 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 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 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 證物由PW3檢取, 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 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 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 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 香港讀書, 案發時15歲, 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 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 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 D1有使用鐳射筆, 但不是長時間使用, 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 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 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 犯案時比較年輕, 年少無知, 渴望得到他人認同, 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 沒有深思熟慮, 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 出現抑鬱及創傷後遺症, 嚴重時曾因輕生而入院。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 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 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 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 孝順父母的人, 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 D3以原有條件擔保。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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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 有人應網上召集, 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 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 要求群眾散開, 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 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 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 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 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 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 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 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 證物由PW3檢取, 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 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 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 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 香港讀書, 案發時15歲, 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 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 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 D1有使用鐳射筆, 但不是長時間使用, 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 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 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 犯案時比較年輕, 年少無知, 渴望得到他人認同, 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 沒有深思熟慮, 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 出現抑鬱及創傷後遺症, 嚴重時曾因輕生而入院。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 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 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 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 孝順父母的人, 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 D3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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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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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