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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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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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翁(3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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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玷污方式
侮辱國旗

新增控罪(2):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欄杆,故意侮辱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

原先保釋條件$3000保釋金,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保釋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早上09:30
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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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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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 有人應網上召集, 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 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 要求群眾散開, 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 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 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 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 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 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 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 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 證物由PW3檢取, 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 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 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 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 香港讀書, 案發時15歲, 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 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 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 D1有使用鐳射筆, 但不是長時間使用, 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 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 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 犯案時比較年輕, 年少無知, 渴望得到他人認同, 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 沒有深思熟慮, 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 出現抑鬱及創傷後遺症, 嚴重時曾因輕生而入院。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 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 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 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 孝順父母的人, 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 D3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
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書記宣讀控罪,兩人不認罪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9~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9楊(28)
D11鍾(31)

其他被告在上次答辯認罪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9,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9,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除 D4 以外,各被告擬不認罪。由於有大量文件須處理和確認,法庭將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日子定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14:30。因工作關係,D6 申請 12 月需要離開香港 8 天,獲法庭批准。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4 答辯認罪,法庭讀出案情撮要,即當晚尖沙咀有未經批准集會,後來變成騷亂。幾百名示威者進行快閃行動,設置路障和縱火,再湧往旺角彌敦道聚集。破壞程度屬於大規模,維修費用達至81萬蚊。之後警察進行驅散行動,示威者亦逃往旺角黨鐵站,上前往太子方向列車,有示威者阻礙車門關上等更多人可以上車,車長嘗試咗四次先至閂到門開往太子。到達太子站後,車廂有人噴滅火器,三分鐘後中央廣播宣佈關閉地鐵站。當控方證人3去到 L2 月台見到男子黃XX,並將佢拘捕。當其他示威者趕上前想拉走黃 XX,控方證人4 同5 上前增援,D4 在此時丟咗一把傘。之後,所有被告均被警員現場拘捕。控方播出 20 秒片段,並指出被告在第 6 秒丟傘。

📍求情
D4 多名親友,中學校長,老師,同學和同事均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品格良好,並有做義工義教。從 2019 至今,被告繼續努力讀書,獲得好成績,並成功得到精算分析師專業資格,在工作方面亦升職為助理經理。被告父母接近退休年齡,作為獨子被告須供養父母。

案發當日被告搭車在回家途中,佢嘅行為沒有預先計劃,屬一時衝動,丟出嘅傘亦無傷害任何人或損害財產。參考 D2 案件判刑六星期,辯方盼法庭可以考慮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官同意求情有力,但案情嚴重。現採納建議索取背景報告,但強調即使報告正面,仍會考慮監禁為選項。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兩星期後進行判刑,即 2023年11月20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答辯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辯方代表: #梁麗慖大律師

📌答辯:不認罪

雙方同意需先作審前覆核,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更改報到時間,控方反對減少次數,聽罷雙方陳詞法庭只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日 1430 作審前覆核,期間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其他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審前覆核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控方表示已經交咗問卷和商議好承認事實,有一份證人列表,共有六人,會傳召一名總督察,是他發現被告的行為和進行拍攝,另一警員負責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有說話,辯方有爭議;有兩名市民證人,但一人失去聯絡,另一人不願意作供。

辯方稱被告維持不認罪,估計審訊需時三日,可能會傳召兩名專家證人,已經聯絡好一人,寫報告需時三個月,正嘗試聯絡另一專家;辯方另一代表律師在四月份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故申請將本案押後至五月。

裁判官認為未有專家報告,控方未能準備,似乎辯方未準備好,延後到五月不理想;辯方表示在裁判法院,辯方係無責任要預早通知控方;控方同意,在收到報告之後,控方如有需要另找專家報告,到時再作打算。

最終裁判官將案件排期至4月10~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以中文審訊;辯方申請被告的報到次數由每星期三次減為兩次,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新案件 🌟
#答辯

D1:張 /D2:張 / D3:陳/ D4:陳 /D5:黎 (21-31) (🛑D2正就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暴動 [D1-5]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刑事損壞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理工大學連接李嘉誠大樓的一道門,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各被告代表不反對,除D2外各人有申請保釋,希望選擇以中文訊審,控方不反對4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D1,D3至D5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有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報到警署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8月1日1430作答辯,🛑期間D2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五人已還押14日🛑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時序的議題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立場:

控方表示已於數天前向法庭呈交本案時序表。

控方表示於案發日,警方因是次事件拘捕了64人。有人於2019年9月2日被帶上法庭應訊,亦有人於往後時間被捕。在此段時間期間,警方亦有繼續處理其他被捕人士的案件。

就是次事件,控方表示警方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將被捕人士分兩批處理。這是因為於案發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示威事件,有涉及本案的證人,包括「速龍」警員,因曾於當日處理過不同的示威活動而需要在不同案件作供。因此,為避免出現相關警員因案件重疊而不能作供,警方選擇將嚴重性較低的案件排在較後時間處理,本案正是嚴重性較低的案件。

控方認為警方已經「盡量去做」,不過他們同意和接受本案有「時差」出現。

辯方立場和進一步求情:

D1律師表示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1的人生規劃。D1律師表示D1 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1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可顯示D1的良好品格。

D3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3的人生規劃和就學機會。

D5律師表示他們不是指警方惡意延遲檢控D5,他們明白警方的工作量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件由發生至檢控已有3-4年,對D5個人層面和精神層面皆有影響。D5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5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5短期監禁,令D5能繼續原有職業。

D6律師表示對延誤議題沒有進一步陳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歷時長,已影響D6的人生規劃。D6律師表示D6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D6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可見D6得他人美譽,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判處D6短期監禁,令D6能繼續原有職業,照顧家人。

D11表示他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判刑理由:

五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內破壞港鐵設施,並於警方到場後乘搭前往太子站的列車。在列車前往太子站途中,示威者和市民發生衝突。

列車到達太子站後,示威者和市民持續衝突,氣氛愈來愈緊張。最後,警方到場作拘捕行動。

在上述背景下,五位被告的作為包括:

D1:當警員16147追捕他時,D1將盾牌擲向警員16147;

D3:當王先生成功掙脫警員33531的看管後,D3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D5:當警員7889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他;

D6:管有一支雷射筆;和

D11:管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考慮 — D1

D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涉及襲警罪的判刑需具阻嚇性。本案涉及831事件的背景;地點是港鐵站,人流多,D1的行為有機會鼓動在場人士的情緒。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本案警員沒有受傷只是幸運,因D1不能瞄準警員投擲盾牌。此外也不能忽視涉案盾牌有一定面積和重量。

基於以上,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3星期。

D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3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3

D3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到案發經過和背景,D3的作為短暫,他的行為亦很快被警員制止。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7星期。

D3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7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5

D5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5否認犯案。

辯方引用兩宗案例,指本案情節較輕。然而,D5使用雨傘不斷由上而下攻擊警員,使雨傘彎曲,亦令警員受傷。即使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警員也沒有留院,但本案情節較辯方引用的案例嚴重。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星期。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18星期。

D5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18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6

D6有正當職業,是家庭的重要支柱,沒有案底,亦得他人的美譽。

考慮了本案情況、D6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3B、以及沒有證據指D6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6特殊的個人情況,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1星期。

D6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1星期是他的刑期。

判刑考慮 — D11

D11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不過背景報告顯示D11否認犯案。

考慮了本案情況、D11管有的雷射筆級別是4、以及沒有證據指D11曾使用雷射筆,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雖然明白警方需時處理證物和片段,但不爭的是案件已發生一段時間,有延誤的情況,亦考慮到D11的個人背景,故將刑期下調至監禁5個月2星期。

D11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5個月2星期是他的刑期。

📌總結:

基於上述:

D1的刑期是監禁13星期。
D3的刑期是監禁7星期。
D5的刑期是監禁18星期。
D6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1星期。
D11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