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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案情:被告人本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在2018年年尾時,被告人向陳姓友人表示,因香港民族陣線的貨倉被爆竊,故希望另覓單位儲存貨物,陳因認識涉案單位業主,所以於2019年年初,安排被告租用涉案單位,並由陳代被告人簽署租約。被告人因此於2019年3月起租用這個位於荃灣一個工廠大廈的其中一個單位的板間房作為倉庫。在2019年7月19日約22:30時,他在倉庫外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倉庫單位的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中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被告人單位內檢獲1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警員當時以涉嫌製造炸藥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於2019年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印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香港民族陣綫」的小冊子、《反恐逃生密技100招》、《香港獨立論》,寫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此外警方在被告的手機中發現有簡體字檔案,內容提及供恐怖分子使用,關於介紹爆炸品的物質及製作程序。警方事後翻查閉路電視紀錄,被告曾於2019年6月至7月期間逗留單位達24日,並曾攜帶數袋物品進出。

案件背景:被告人在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當時他被控「管有爆炸品」,被告人在庭上申請保釋申請被拒絕,至今一直被還押懲教看管。直到2019年10月22日,控方在案件提堂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在2019年11月25日,控方改控被告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令本案在2020年3月2日開始提訊日及轉介高等法院審判的程序。在2020年12月7日提訊日時,被告人在庭上表示會認罪。直到2021年4月9日,案件已轉介至高等法院,主審法官陳慶偉正式聽取被告人對控罪的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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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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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準備好答辯:🛑認罪🛑

控方先指出被告的家庭及個人背景,並利用拍攝得的照片引導法庭了解在被告的家及倉庫被搜出的與案相關物品。

👨‍⚖️陳慶偉法官詢問控方是否沒就管有汽油彈作起訴。控方同意。

📹庭上播放片段,是有關被告人被搜出的爆炸品材料若製成的爆炸品的爆炸威力,是可以影響5米以內的範圍。

控方表示本案應與修訂控罪前的案件不相關,案件編號也不相同。雖然此為因律政司內部檢控程序出錯所致,但由於2宗案件不相同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扣除被告人因最初的控罪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長,即約3個月。

(按:為甚麼控方的失誤要由被告人承受?)

控方引用炸彈專家的意見,因為TATP本質上不穩定,而且能在家自製下,因此TATP比TNT危險。但他們也同意若把TATP與TNT相提並論,會對被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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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不在庭上重覆求情內容,但有數點希望特別在庭上指出。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在何時何地使用上述物品
•沒有證據可指出被告人製造爆炸品的目的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使用案情其他物品製造爆炸品
•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案情所寫的物品的實質擁有者
•被告人過往沒有案底
•被告人已及早認罪

辯方回應控方希望法庭在判刑不扣除被告因「另案」而被還押的3個月。他們認為2案是同一事件及背景,只是不同案件編號下,被告人遭還押的該三個月應可於刑期中扣減,並指如假設被告行為良好等因素,該三個月還押可被視為等於4至5個月監禁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再扣除4至5個月監禁,而這與3個月監禁刑期也不差太大。

👨‍⚖️陳慶偉法官表示不能假設刑期。

辯方向法庭建議12年的量刑起點,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及過往沒有案底,給予被告人1/3刑期扣減。

辯方也回應控方向法庭呈上的葉繼歡案例,他們認為本案與葉繼歡案不相關,除存有爆炸品的份量有大分別外(相差1KG),2人的背景也大相逕庭,本案的被告是過往沒有案底,而葉繼歡則是犯案累累的罪犯,更有逃獄的前科。綜合以上,他們認為葉繼歡案比本案嚴重。

辯方也回應控方TATP比TNT威力更大的說法,他們引用一份名叫Shock Waves的國際周刊的文章,引證TATP的爆炸威力只是TNT的70%(若處於超壓狀態),及55%(若來自爆炸的正面衝力)或是33%(若利用Hess Method)。但他們也同意TATP可以在家製造,對熱能敏感,是難以使用,不穩定的危險品;材料也可以在市面得到;以及人們普遍以TNT與其他炸藥比對,除了軍事炸藥外。

該論文為:Study of TATP: blast characteristics and TNT equivalency of small charges (2014)(Volume 24 Issue 4 P.439-445)

👨‍⚖️ 陳慶偉法官對此文章能否協助法庭有所懷疑。控方表示曾就此諮詢專家意見,對方不同意文章的說法。
=================
👨‍⚖️陳慶偉法官要求控方指的專家證人就上述辯方就TATP和TNT的議題呈上的文章撰寫一份專家報告並呈上法庭。

因此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4:30繼續處理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的程序 🛑期間被告人仍需還押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20年即時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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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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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最後判處被告人12年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138-236號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何君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3) 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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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陳穎琛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被告答辯:控罪(1)不認罪
控罪(2)(3)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速報‼️
控罪(2) 有意圖而傷人
量刑起點為12年,認罪扣減1/4
刑期為9年監禁🔴

(3) 傷人
法庭一開始指量刑起點為4年,辯方指出傷人19刑期最高刑罰應為3年。
其後更正指量刑定為3年,認罪扣減1/4至27個月監禁🔴

兩項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裁決結果速報
🔴A1-5, A7-10 罪名成立‼️
🟢A6 罪名不成立
(審訊期間僅A6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庭上未有宣讀裁決原因,需靜待司法機關文載裁決理由書。

控方呈上判刑案例指引但不再讀出。A6辯方不申請訟費。

📌#求情 陳詞
👩🏻A1 劉小姐:
現年21歲,父母今天到庭支持。辯方所呈交的文件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有一封海外大學在2020年發出入學電郵,但基於擔保條件,劉小姐未能前往。辯方指從所有文件可見劉小姐一向努力不懈,為未來籌劃自己。


🙍🏻‍♂️A2 郭先生:
現年23歲,文件中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家人今天都到庭支持。郭先生有上進心,努力工作。畢業後只任職同一工程公司,故有兩位高級職員撰寫詳細的求情信,顯示他勤奮工作,亦能在工作期間完成學位課程。官回應指可見A2也是有能力的人。

就案情上,辯方指雖然郭先生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但希望法庭接納郭先生因職責所需要到地盤巡視及使用鐳視筆,所以才有帶在身上。就角色而言,兩位被告都沒有行為攻擊他人,也沒有帶領他人及預謀計劃參與本案,所以希望輕判。

辯方望能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及為A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3 張先生:
現年19歲,辯方望為張先生索取3C報告,到時可以再作求情。官回應指,在本案中看不到有其他判刑的考慮,即使他清楚知道可以為年輕人判處3C.

辯方交上兩封各由被告及其家人寫的求情信,皆指出張先生有禮及有孝心,勤力讀書。辯方指案件上沒有證據顯示張先生有預謀參與,他僅在警方推進時間前到場及逗留,但不知他逗留及參與多久,他沒有親身使用暴力,身上的衣飾都只是防護性衣物。


👩🏻A4 梁小姐:
現年22歲,2019年時僅19歲。案件上梁小姐僅因逗留在現場,但她沒有實際行動及說話參與現場的暴力行為,故望以較低量刑起點平衡梁小姐的年輕

辯方指梁小姐是很友善的人,此事不符合性情。


🙍🏻‍♂️A5 黃先生:
在案情上,黃先生背包中的只有防具,即使有逃跑但被警方推跌在地也沒有掙扎,無攻擊警察的層面,僅因衣著鼓勵現場人士,壯大聲勢。

黃先生有一封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今庭上讀出尾二兩段:
👉香港正在經歷重大事件,作為香港人,有自己的想法,亦會希望切身關注香港改變,在社會運動中堅持表達,這是他在童軍時學到的格言:遵守紀律下關於未來。希望法官明白,我的關注、行為,是在規條及紀律下進行。」

故辯方由此指黃先生不是一個暴力支持者,即使衣飾被裁定壯大聲勢,但一定不是鼓勵暴力。由於事件出發點僅是一刻的社會氣氛,故望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A7 吳先生:
現年23歲,是一位補習社老師及經營者,庭上沒有求情文件呈上。就案情上,吳先生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而被裁定罪成。沒有證據顯示他是長時間參與,而最暴力的場面僅在19:30前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辯方指吳先生當時正身處在美麗華,故不知道現場的嚴重性。辯方律師又引述黃之峰一例,指判刑上考慮個別人士的舉動。故望輕判。

👉辯方又指要考慮到他們的出發點,此案參與集結的人士沒有刑事紀錄,他們有大學生、有正當職業人士,一如前一位被告黃先生所指,他們集結原因僅是為了改變香港。


👩🏻A8 韋小姐:
就案情上,韋小姐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以提供急救醫療方式參與「暴動」理應有別於僅逗留現場,因為救護此屬美事。

現年27歲,大學畢業,現任職一學校老師,大學同學、老師及舍監皆願意為韋小姐撰寫求情信,但今以簡短陳詞取代。


👩🏻A9 卓小姐:
現年25歲,2019年傳播系畢業,今在一電視台任職主掛,同家人同住。

在扣減上,辯方望法庭考慮較低的參與度及角色而用較低的量刑起點。卓小姐在被警方截停時,暴力行為已停止故無證據顯示她有直接參與。

辯方指事發時在2019年8月,是抗爭的初期,會吸收很多不同市民到場支持、觀察、好奇,因為是前所未聞的事件。在2019年的8月,沒有人知道原來身穿黑衣在現場逗留,亦被當成參與暴動,直至今日頒下眾多案例,大眾才有所認知,故望輕判。


👩🏻A10 潘女士:
就案情上,潘女士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潘女士是低程度的參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有使用暴力或向警方作出挑釁,在她被捕時,激烈的行動已告一段落。提供急救也不是鼓勵暴力的行為。

辯方取採前一位學友所言,在抗爭初期,有多市民不知身穿黑色會招來此等嚴重後果。

潘女士在單親家庭長大,在2008年時跟前夫離婚,現時依賴綜援維生,要獨力照顧三位子女。辯方望法庭考慮潘女士的二女有情緒病、細仔仍在求學,家庭環境不容易,在量刑上從輕,避免對她的家庭有壓毀性影響。


👨🏻‍⚖️官考慮到刑期一向都長,故下一庭日期定在3月也不會有不公平問題。故本案押後至3月5日早上09:30 再作判刑,期間僅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按:官最後批准在法官離席後,各被告可以留在犯人欄數分鐘,方便給予指引,同望多幾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3月2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大律師

——————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開始覆問:
管有煙霧餅除攝影外,有無其他用途,D1答無

管有火綿除咗玩魔術外,有無其他用途,D1答無無

D1曾答主控用火綿喺玩魔術,比例上較少,何謂比例上少?D1答其個人接觸的魔術,通常用啤牌或小道具較多

火綿是否一定要同一個魔術裝置一齊用,D1答以我所知係

喺淘寶係根據什麼類別去買火綿,D1答用閃光綿去搜尋,其類別通常顯示為魔術道具,舞台魔術道具,火類魔術道具

有無上YouTube 透過網站教學習如何使用琑化纖維素 即火綿,又稱閃光綿等,D1答有

D1稱豬咀並非一定係用火綿煙霧餅個時用,使用豬咀可以只係拍攝上的裝飾,摸疑情景

究竟有無用過煙霧餅去拍攝,D1稱以認真拍攝去計,大約用過5次,若連測試,大概十多次

警方撿取D1數碼裝置,包括電話及電腦,依啲裝置被撿取後處於離線狀態,於外界線上刪除帳戶會不會影響被檢取的電器裝置 ,D1答應該唔會

辯指控方稱鬼機就是有不利資料的電話,而對D1而言,鬼機只係用無登記資料既儲值卡既電機

若果sim card同鬼機都喺警方手上,D1如何刪除鬼機上的東西?D1答由於鬼機及sim card 皆被警方撿取,當中資料無法在外刪除

咁你叫朋友刪除啲乜資料?D1答刪除一啲個人私隱既嘢,但刪除唔到警方已撿取既資料,D1稱不相信警方會將已撿取電器裝置上線,因為連線後當中資料有很大機會可以被竄改,據D1了解,刪除戶口不能夠干擾控方資料,因為所撿取的電子裝置都是離線狀態

有無諗住以刪除戶口去干擾警方攞咗既資料,從而去干擾對你自身控罪 ?D1答無

D1答辯完成,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建議押至9月陳辭,法官表示不理想,但由於其中一個辯方大律師在7月4到8月26會有區院long trial,相議後決定在7月25日

法庭指示雙方事先呈交書面結案陳辭,在2022年7月25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口頭補充,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女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2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法官宣佈其中一位陪審員抱恙, 有3日病假紙, 今日休庭等各大狀向被告索取指示, 方案為
1) 等3天抱病陪審員能否繼續
2)不停三天索性減少一個陪審人數
。各大狀取得指示後會於中午前通知法官, 若決定減一名陪審人數明日可開庭, 而若等三天就會星期四開庭, 法庭今日會通知陪審團有關決定。

0856 今日完

案件可能押後至明天或星期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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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和 D6 #陳偉彥大律師 盤問完畢,歡迎補充。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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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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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呈上Cellebrite 專家的修改供詞 P1836a。
因應D4 律師要求控方提供理大圍封的資料,主控提供有關該案的兩份證人供詞:卓孝業(音),林以行(音);另外有關剪輯CCTV 影片,已經完成約30分鐘片段;需要時間讓辯方確認,張官指示休庭半小時。

[09:05~10:35] 休庭

雙方就圍封理大達成協議,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19:00 完成圍封計劃,預計20:00開始,但延遲咗,21:30政府新聞處出有關通告,呼籲示威者從Y core 離開,最終在22:00開始圍封,拘捕離開人士,證實為記者或救護員可以離開,11月18日20:40 有被登記嘅人士進入理大做說客,警方知道約有100名中學生在理大,不想投降。

警方在11月11日至29日圍封理大,拘捕約1100人士,300名未成年,搜獲大量汽油彈和武器,有車輛被燒毀,在29日交還大學管理。

D4 完成辯方案情。

D5, D6 & D7 代表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件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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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官開始與雙方傾法律議題:
- 5條控罪的相關條例和達至控罪的元素
- 給予各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
- 不被控訴的行為
- 黃振強的證供
- 環境證供
- D4 有作供,D2代表有盤問,陪審團可以考慮他的證供對D2 的影響

[10:55~11:38] 休庭派發文件

張官表示控罪中有與案無關的情節,法庭將不會給予陪審員,以免他們考慮太多。

D7 #馬維騉大律師 希望張官就兩個議題作指引:
1. 界定Telegram 對話中,那些是傳聞證供
2. 控方指黃與D7通電話,通話中講到炸彈和槍,但無紀錄,無其他佐證

多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星期三,雙方要對張官的法律元素作回應,和提議對陪審員有什麼指引。控方在星期四開始陳辭。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7) 10:0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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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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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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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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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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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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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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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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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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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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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