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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45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
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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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 : [D1,3,4,5,9,10] 罪名成立 ‼️
[D2,6,7,8]罪名不成立

控罪(2) : [D2]已認罪,罪名成立 ‼️
[D1,D3]罪名不成立

控罪(3) : 法庭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控罪(4) : [D5] 已認罪,罪名成立‼️

1050 案件押後一會,以便辯方準備求情陳詞
1145 廣播
1225 準備開庭
1231 開庭

D1,3,5 大律師 提出 D1,3,5在證物 P195 的截圖可見,這3名被告與向警員叫喊的人士有距離,而且有截圖可見這3位被告有離開人群嘅表現。

法庭認為把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以書面形式提交覆核申請陳詞較合適。

1238 現先處理D2 求情
1245 D4 求情中
1300 D9 求情中
1306 D10 求情中
1318 D5 求情中

由於D1, D3, D5 有覆核申請,控方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申請撤銷D1 D3 D5保釋

1320 D1 陳詞中
1325 D3 陳詞中
1328 休庭15分鐘 讓法庭處理文件
1359 開庭

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10
控方指今天星期六沒有懲教人員在法庭為被告「對數」(處理已「坐爆」的刑期),惟被告被判有罪,不能批准擔保。
辯方指不能以行政上的問題,因而令被告人再還押多2天至星期一,對被告不公平

再休庭,以便處理D10的「對數」申請

1423 開庭

1425 完庭
由於D10 的還押刑期已經多於被判處監禁的刑期,故D10 獲得即時釋放💛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
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
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
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
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
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
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
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
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
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
[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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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辨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被告背景:
(為保障手足私隱,部分背景將隱藏)
D1:現時27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罪行定罪紀錄,其中最近是2020年因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因而在2020年6月8日被判8個月。具中學學歷。
D2:現時22歲,具大專程度學歷。
D3:2000年內地出生,被捕時為大學學生。
D4:具副學士學歷
D5:1994年出生,具大學學歷。任職律師樓文員。
D6:1996年內地出生,具中學學歷。
D7:現時32歲,具大學學歷,任職工程人員。
D8:1997年於內地出生,工作為表演人員。
D9:2000年於香港出生,任職運輸工人。
-
辨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辨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更新:D1將於11月24號1430出庭,同日0930前律師需要書面通知D1隔離情況。D6將於明天(11月23號)1130上庭歸押。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罪成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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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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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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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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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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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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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