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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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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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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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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服刑中 #提訊 (#星火同盟 洗黑錢;處理充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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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審訊 [1/3]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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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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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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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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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蘇,謝,陳(15-25) #案件呈述上訴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2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3個月 #續審 [9/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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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38個月 #續審 [41/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徐(20)🛑已還押逾4個月 #法律爭議 [2/3]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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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09:30
👤袁(81) #審訊 [1/1] (#20220604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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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5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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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81) #審訊 [1/1] (#20220604銅鑼灣 阻差辦公)
👉🏻【直播台】 罪名成立,判處1個月醫院令。(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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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SO2 作供,警員

🔹控方主問
駐守刑事情報科,職責是跟蹤,辨認工作。2019年12月14日在山景邨跟蹤,09:31時在龍門路一巴士站觀察,09:36時見巴士到站,有3人落車,講出3人特徵,外貌,衣著和手持物件,他們落車後,行向內河碼頭方向一入口處燈柱附近,進入小冷水路草叢,便用通訊機告知其他人,09:46結束觀察。

🔸辯方盤問
約09:04離開山景邨,直接去龍門路巴士站,無去石排頭及蝴蝶輕鐵站,在通訊機知道3人上左巴士,就直接去,到左5分鐘見他們落車,此時是第一次見3人真身。

SO3作供
🔹控方主問
同是刑事情報科,當日從通訊機得知該3男子行蹤,外貌,收到指示去小冷水路草叢揾該3男子,由小冷水路一車閘進入山路,行長樓梯上梯頂,聽到報告有3男子上了石崖邊,便到一電塔底作觀察點,見AP3攞D野比AP2,AP2好似好驚掉在地下,AP1戴上面罩,蹲下黑色板後申手點燃前方地下,SO3見有白煙冒出,又見AP3從地上拾起好似係電線,11:30各人執野走,11:35總督察指示可作出拘捕,SO3返去石崖位置,仍聞到燒焦味,及見到有燒焦枯草,至12:15將現場交OCTB 警員。

🔸辯方盤問
質疑証人:
~點解現場交待只講枯草,燒焦味,無講冒白煙位置,不是忘記講,是從來無冒白煙,或者睇到第2啲光以為白煙。
~過咗半個鐘仲有燒焦味?
~用望遠鏡觀察係咪會忽略一些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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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話辯方不同意某些情節,黎官覺得以65C形式表達不同意,有些奇怪,提議作出修改。

[14:42~15:00] 休庭

文件修改完畢,請陪審員出庭,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内容大至如下:
- 在2019年12月14日,警員6107檢取被告的衣服,電話,隨身物品,一些液體,粉末,山上現場的灰塵和泥土作證物;
- 其他警員檢取了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的電話;
- 拍攝證物的相片;
- 政府化驗所的報告,無爆炸殘留物,亦無可校對的指模;
- 拍攝手機內TG群組對話的相片;
- 屯門小冷水山頭的現場照片;
- 2019年12月15日 20:10時,警員8634做完第四次錄影會面;其後向被告展示證明,(這部份)辯方不同意。

分發文件證物給陪審員,和傳閱實體證物。

[15:55]📌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14日14:55時,在小冷水現場,從警員8634先接收P48 & P49, 電話連SIM card,之後再接過以下證物:P1~P14, P56, P56a & P56b,其中P7, P14 係返到青山警署再檢查時發覺在P1背囊之內,當時有攞出大件物品檢視,並放入證物袋內,現場環境不適宜取出細小物件,16:40 離開現場,帶同以上證物和喺山上邊執到嘅灰塵和泥土。

17:05 到達青山警署,17:15 偵緝警員3186 交徐xx的電話給PW12,偵緝警員14342 交何xx的電話給PW12,PW12 將各電話和SIM card 分別放入三個貴重財物袋,17:25 將三個貴重財物袋交咗俾高級警員54124,佢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由該組人員檢查。

20:15 離開青山警署去屯門警署,20:35到達,21:55檢取被告的衣物P51~P55,22:00離開屯門警署,22:15返到青山警署,期間係帶同所有證物,去屯門警署的目的,係過去幫助8634,話俾佢聽搵到啲咩,方便佢做調查工作。

[16:3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00繼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2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法官宣佈其中一位陪審員抱恙, 有3日病假紙, 今日休庭等各大狀向被告索取指示, 方案為
1) 等3天抱病陪審員能否繼續
2)不停三天索性減少一個陪審人數
。各大狀取得指示後會於中午前通知法官, 若決定減一名陪審人數明日可開庭, 而若等三天就會星期四開庭, 法庭今日會通知陪審團有關決定。

0856 今日完

案件可能押後至明天或星期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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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A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和 D6 #陳偉彥大律師 盤問完畢,歡迎補充。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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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2/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D7未有到庭 - 律師解釋被告以為14:30開庭。官表示明白原定時間為14:30,後來才有更改,所以被告14:30前到也可以 (被告於10:48到庭)

🔸D1 D5 D6代表
- 採納書面陳詞

🔸D7代表陳詞
- 補充番書面陳詞之錯漏
- 片段截圖可佐證被告想離開的講法,指被告一人站馬路中間,面向立法局方向
- 重申被告為一人,無揸住兩傘,庭上講法有可能係真

🔹控方陳詞
- 無補充

🗣️官向各辯方確認,就控方所提及之法律原則有無爭議 - 各辯方表示沒有,而就控方提出之證人證供重點也確認無問題

📌裁決:2024年10月8日 下午14:30
官指屆時不會讀出判詞,會以頒布形式。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控方呈上Cellebrite 專家的修改供詞 P1836a。
因應D4 律師要求控方提供理大圍封的資料,主控提供有關該案的兩份證人供詞:卓孝業(音),林以行(音);另外有關剪輯CCTV 影片,已經完成約30分鐘片段;需要時間讓辯方確認,張官指示休庭半小時。

[09:05~10:35] 休庭

雙方就圍封理大達成協議,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19:00 完成圍封計劃,預計20:00開始,但延遲咗,21:30政府新聞處出有關通告,呼籲示威者從Y core 離開,最終在22:00開始圍封,拘捕離開人士,證實為記者或救護員可以離開,11月18日20:40 有被登記嘅人士進入理大做說客,警方知道約有100名中學生在理大,不想投降。

警方在11月11日至29日圍封理大,拘捕約1100人士,300名未成年,搜獲大量汽油彈和武器,有車輛被燒毀,在29日交還大學管理。

D4 完成辯方案情。

D5, D6 & D7 代表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件完結。

--------
張官開始與雙方傾法律議題:
- 5條控罪的相關條例和達至控罪的元素
- 給予各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
- 不被控訴的行為
- 黃振強的證供
- 環境證供
- D4 有作供,D2代表有盤問,陪審團可以考慮他的證供對D2 的影響

[10:55~11:38] 休庭派發文件

張官表示控罪中有與案無關的情節,法庭將不會給予陪審員,以免他們考慮太多。

D7 #馬維騉大律師 希望張官就兩個議題作指引:
1. 界定Telegram 對話中,那些是傳聞證供
2. 控方指黃與D7通電話,通話中講到炸彈和槍,但無紀錄,無其他佐證

多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星期三,雙方要對張官的法律元素作回應,和提議對陪審員有什麼指引。控方在星期四開始陳辭。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7) 10:00 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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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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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容(23) #審訊 [1/4] (#網上言論 #煽惑七一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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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1/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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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劉薈姸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PW2 女高級督察 林廉(音) 連登討論區專家證人(辯方不爭議身份)
🔹主問
現屬網絡罪案調查科數碼鑑證組,確認為本案撰寫一份英文報告P11內容正確,中文版譯本P11a今日看到有數項(第6、8、11、12、14及16頁)稍作修正,採納報告為本案證供。
📎連登專家報告
內容包括連登平台基本操作、會員登記、發言及評論操作,普通人閱讀討論區內容等。簡單來說公眾可隨意進入連登討論區便看到非加密主題及留言。同意呈堂P2是討論區內非加密主題貼文。做P牌會員未滿180日也可出貼文。同一電郵帳戶名登記後自己所知刪除後不可再重用登入原先戶口,但係不完全肯定。答相信連登平台擁有人可刪除帳戶及留言。法官問不可用「相信」後改口稱確認。
📎討論區版面
同意P4貼文內第51號貼由帳戶名「要食自己整」所發出,用戶名後P字符號代表注冊會員少於180天,俗稱P會員可以發貼及留言,但不可比正評或負評,貼文旁有發文日期及時間,發貼內文「嚇死佢老母」是用戶留言。貼文底上升下降箭咀圖案是正及負評次數,一個雲圖案是被引用回覆。一條線代表貼文留言被引用,舉例五條線代表五次被引用。
🗣️法官:1)報告提及未認證會員是何意思?代表用戶以電郵登記但未以密碼驗證。2)報告內非P牌會員又有何意思?答是正式會員。
🔸盤問
-確認P牌用戶是認證後累積上連登平台未夠180天,不是連續日子。同意手機登入連登後可以不溜覧而開第二個app 使用其他程式。
-連登同意用戶不可以gmail ,yahoo 電郵認證,用戶必須要以ISP、教育機構、公司電郵等。
-報告內連登戶口測試確認是在2023年做,但自己2021年7月前已經有使用過連登帳戶。
-不肯定2021年7月1日連登有冇功能可刪除帳戶。辯方呈上2021年7月13日連登通告,指出因近期用戶要求而新增刪除帳戶功能,但刪除後同一email 不可再開過新連登帳戶。PW2看完通告同意律師代表說法。
-確認報告指P牌會員每天只可發一個主題,測試留言可多於一次但不知上限。同意按了正/負評不可取消,㩒錯也不可以改,同意平台也沒準則正評表達甚麽。
-同意討論區有分不同台如吹水、時事、政治、娛樂、健康台等,PW2確認本案貼文是在時事台。
-同意連登一天可以有過百新主題,不完全同意一則留言如過了8個月會出現在很後,因有熱門主題,溜覧次數多會令貼文排在較前。本案涉及原文在2021年7月1日出現,不可以肯定2022年2月24日主題是否右沉大海,也不清楚涉案主題是否曾是熱門主題。

1629 今日完庭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批准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今日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4/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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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劉薈姸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覆問
- 就盤問提及一新聞截圖p19,被告同意圖中不能(無?)連結去立場新聞,只是一幅截圖。

- 截圖提及一名軍裝中力倒地,數人被制服,被告同意事後及現時知道只是一人被制服

- 就被告看見截圖後是否相信其真確性。被告表示不知道,自己留言只是2分鐘的事,加上係快睇其他留言,而連登在電話中的影片(和圖片?)並不能自動播放,最新的留言亦要手動更新才可見到

- 被告同意p20 第37則留言可以連去now 網站,唯網站內只顯示標題,並無詳細內容。

- 於截圖p23中的貼文第50則留言,時間為7.1 日22:17:24時,第51則留言則為被告所發,時間為22:17:25,兩者相差1秒。被告表示發出該post 內第51則留言時,冇睇上一則,即是第50則的留言。

- 被告同意發出帖文內第51則留言時有睇到其他留言話係做戲

- 被告同意自己發出第2和第3個留言期間有其他人同樣有質疑

- 同意除了自己,有其他帳戶認為可能係假新聞

- 被告指留第2和第3 個留言(即留言110 和118)前,有睇過截圖內的留言,但係快睇,第118則留言後個d就無睇。

- 被告早前曾同意貼文中第188則留言係分水嶺(即p22) 。現續指自己留了第四和第五個留言後才見到貼文中第188則留言。

- 被告同意貼文中第188則留言後有用戶質疑貼文主題真確性

- p35,即101-190則留言,有內容提及黃viu拍跟掛…等相關字眼,同意字面上指拍跟戲

- 官問被告發出該五個留言前有冇睇等26 及42 等之留言,被告指第118則留言前係快速睇,睇2分鐘左右。

官問有冇睇第26-217則留言,被告答唔肯定睇咗邊啲,但係見到好多人話假,加上係快睇

- 辯方問被告發出5個留言之後,有睇此主題其他留言嘛,官叫辯方問清楚時間,何謂之後。

- p19p20上顯示的留言,控方曾指對主題資訊會知道 。而於p22 的第188則留言係分水嶺。

- p37,見第310則留言,用戶「輕輕鬆鬆摩洛哥」話求資訊求更進,被告指自己發出該5個留言前無睇到此留言,但當晚後來有睇到

- 官指整個主題,唔會理其他人講嘅野,問辯方在被告留下的五個留言後既留言有何參考價值

- 辯方問被告點睇「輕輕鬆鬆摩洛哥」嘅留言。被告回答連埋貼文中第188則留言,會諗有需要再確認資訊並停止再留言。

- (p49 ?)第195 則留言,見7.1 日22:25:26有一連結,話呢度有片,手足;p41見第215則留言於22:26:54 回覆:真係x你老母都驚有愛滋;p42 第217則留言話:x 你老母好清楚 ; 第218則留言則話:delete片啦。

辯問有冇按入上面提及的連結,被告答無,辯方續問見到上述提及的留言有冇諗呢條係咩片,被告回答冇睇過(該些留言和進入該連結?)

- 辯方希望在庭上播放該片段,法官指被告都冇睇,有咩意思。辯方解釋唔關注被告有冇睇到,只是想顯示upload 野既情況。官準許。(按:片段為一外國歌星唱歌片)

- 辯方指此為貼文中第195則留言既片, 被告同意自己冇按該片之連結。至於在自己發出五個留言之後,唔肯定自己有冇睇回應有關該片段之留言,因為留言無被置頂而且自己係快睇,續指第188則留言才是置頂的

- 官唔明「置頂」意思,被告解釋為post主所選的重要資訊,並確認當日第188留言有置頂。

- 就控方曾問被告所發出的第二和第三個留言一併睇係唔3唔4,被告解釋係想表達連登討論區很多時會出現搞笑和假,好像上述提及該留言的片段,自己知道該片因為以前在連登見過,並指出此是出名的meme,全球很多人也會用這個來惡搞,所以自己的第二個和第三個留言是惡搞,(即貼文中的第110和118則留言),而「收皮啦傻仔」的留言係指向件事和貼文,指d 留言好傻好假

🗣️官請辯方再重申其立場 - 確認無爭議留言為被告所發,但爭議貼文有無煽動性+ 被告有否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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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2024年9月19日 14:30
- 被告繼續保䆁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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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陸(19)🛑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030屯門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7月17日被判處1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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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潘(61) #審訊 [1/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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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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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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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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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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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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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
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
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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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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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同意自己貼文及回覆實際看到人數多過所見回覆數目。「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解釋是吹水因所有認識自己朋友一睇便知是吹水。智力正常的人知不是認真手法。舉例如黃子華楝篤笑內容誇張、會用多餘字眼?朋友圈大多是文化人,理解會似自己有幽點感。問為何不加「說笑」?說笑講明是講笑或加哈哈笑符號是低級手法。寫嘢要有D認真,再加D多餘用字,兩者沖突才會有搞笑效果。

問為說笑可以講飲食,答因見當時見有人寫,咀咒林鄭去死不是當時普遍話題。自己標題12個字冇提過行動。雖然之後回覆用搶,但機會接近零,是完全不可能。再者自己出貼2小時冇人回才留言要槍炮引朋友入嚟吹水。主控針對十多個回應及四十多個留言,形容一有人回應又不停回應。被告指一諗到搞笑野便打出來。
不同意被捕後在家第一時間答貼文係因不滿林鄭,完全冇說吹水,那個答案才是最真實、直接原因,補充是PW21指示要咁答。不同意留言回應是有目標及計劃,如提過Popo, G4 及收買波叔等。不同意Popo是有惡意、負面說法,是從網絡得知美國對警員常用簡稱。留言「波叔可能都想林鄭死」是嘻笑恕駡刑式講笑。朋友根本不可能接觸手留彈及導彈。
🗣️馮咩咁樣講?常識
🗣️你朋友中有冇人作奸犯科?無
控問及「江湖追殺殺令」,指是一笑片對白,演員有梁家輝、陳輝虹。「籌旗買槍炮」不可能是真,籌旗要公開,做犯法嘢點會公開?
跟住有人回應「老公係教授,有幾耐前有2單教援殺妻」,答當時冇聯想到2單港大及中大教搜殺妻新聞,想到殺妻是搞笑
🗣️我唔覺得殺妻案講笑,係有發生咗!被告回應聽返來林兆波好憎老婆,同意是道聽塗說。
接住留言柒婆夾雜粗口不同意是仇恨,用粗口不代表仇視。
今日上午用「奶賓府」,指是自創搞笑。主控呈上其他較早案件術語專家證人引用「奶賓府」,被告答未聽過有其他人用此字句。
🗣️那單案是2020年2月8日,遲過被告2月4日貼文!除非你指是貶意,但你爭議自創
主控修正問被告自創但是有貶意不是搞笑?答不知別人諗法,自己是食字搞笑。「奶賓府包括廚房佬都係黨員」、「出賣大佬死全家」再次解釋是搞笑。

📌案件管理
主控問完第三十多個留言,仍有十多個要問,今日內不可能完成,辯方指會有覆問不長但也需時,原定預留9月2日結案陳詞可作審訊。

16:13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