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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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因社運被捕還押逾500日 男子今認罪將送高院判刑 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 #異媒體

一名29歲男子被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案件經過超過10次的提訊,被告今(07.12.2020)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繼續還押候以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判刑。男子還押至今已逾16個月,即500多日。

男子被控於去年7月19日在荃灣一工廠大廈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TATP屬於烈性炸藥,製作材料容易取得;唯敏感度極高,稍微摩擦便可能被引爆。

男子初被「以非法管有爆炸品罪」起訴,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控方及後改控「非法及惡意管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現時將交付高院判刑,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54(b),控罪最高刑罰為判處監禁20年。

#還押候判 #法治已死 #毋忘手足 #荃灣 #爆炸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交替控罪詳情和審訊目錄:
https://telegra.ph/%E6%8E%A7%E7%BD%AA%E5%8F%8A%E7%AD%94%E8%BE%AF-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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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由於控方已證明涉案頻道訊息是由被告發出,或是允許他人發出;資料完整性沒有受干擾,程式運作正常;和被告與其他身份不明的人串謀犯案,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4,10,20,23,24和25已被裁定罪成,其餘交替控罪已可不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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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列舉了不同案例協助法庭判刑:

📌針對煽動罪

1:CAAR1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到新屋嶺聚集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13個月監禁

2:DCCC853/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縱火和公眾妨擾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處以已認罪的被告5年監禁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不多於高於這宗案件整體的量刑起點,即7年6個月監禁

3:DCCC177/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參與縱火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處以已認罪的被告3年監禁

4:R v Blackshaw
英國法院處以兩位被告4年監禁

📌針對刑事損壞

5:CAAR1/2021
這宗案件涉及「裝修」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6:CAAR8/2021
這宗案件同樣涉及「裝修」的背景,上訴庭改判所有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針對縱火

7:CAAR1/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進入勞教中心

8:CACC9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庭認為以「企圖縱火」罪而言,6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合適

📌針對公眾妨擾

9:CACC128/2019
這宗案件涉及佔中事件的背景, 上訴庭認為16個月監禁是合適

📌針對炸藥

10:CACC70/1977
上訴庭認為5年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11:HCCC41/2016
原訟法庭法官薛偉成判處各被告2年至3年2個月監禁不等

12:DCCC47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處以已認罪的被告3年監禁

📌針對傷人罪

13:控方表示這宗案件涉及𠝹警頸的背景,法官以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直播員相信是HCCC293/2020,但這宗案件是以10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針對暴動

14:CACC164/2018
這宗案件涉及旺角暴動的背景,時任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處以被告們6年至7年監禁

15:DCCC362/2020
這宗案件涉及(1112)中大暴動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處以被告們3年9個月至4年6個月監禁

📌針對毒藥

16:控方表示法庭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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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被告需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Blood Sweat & Tea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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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原則:

在CAAR16/2020案中,上訴庭針對「煽惑」罪作出了些解讀。

「煽惑」罪是普通法罪行,亦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R v. Curr同R v. Higgins案已經就煽惑罪訂下一些原則,即「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和「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以及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已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間發佈了127則帖文,煽惑他人針對「藍店」、公共設施及交通公具,即巴士等、及警車和警察宿舍作出破壞。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4,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2月4日發佈了多則帖文,林林總總,煽惑他人燃燒路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放火支援大學、向警車,警察宿舍和商舖縱火、和製造汽油彈及鋁熱劑彈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0,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6月8日發佈了多則帖文,借煽惑他人堵塞機場,主要幹道,參與「三罷」和使列車停駛以癱瘓交通和社會。例如「破曉行動」、「聖誕㩜炒」、「封印高鐵」、「和你Lunch」、「反國安法大遊行」、「七一大遊行」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0,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發佈了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物品等以破壞警車,但考慮到專家都懷疑透過這些帖文製造出的物品的威力,甚至不會爆炸,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3,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發佈了1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化學品、和制造武器傷害警員,法庭採納4年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4,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間發佈了多於90則帖文,煽惑他人用行動支援中大,發動「圍魏救趙」和「破曉行動」。法庭認為從帖文可見這是有計劃,號召他人帶同物資例如火水、石油、士巴拿和剪鉗等支援中大,故採納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5,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和18日發佈了3則帖文,教導他人製造氯氣彈並警署、警察宿舍、地鐵等投散。進一步考慮專家意見後(即嚴重的情況可引致他人休克死亡;輕則可致咳等),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考慮總量刑原則後,基於各控罪的發生時間大部分重疊,法庭採納6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包括經審訊後被定罪),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今日20:30時前在原帖補回判刑理由詳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爆炸品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另案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 - - - - - - - - - - - - - - -
兩案法援已批出,但由於需要負擔分擔費,因此申請押後。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3 月 14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2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法官宣佈其中一位陪審員抱恙, 有3日病假紙, 今日休庭等各大狀向被告索取指示, 方案為
1) 等3天抱病陪審員能否繼續
2)不停三天索性減少一個陪審人數
。各大狀取得指示後會於中午前通知法官, 若決定減一名陪審人數明日可開庭, 而若等三天就會星期四開庭, 法庭今日會通知陪審團有關決定。

0856 今日完

案件可能押後至明天或星期四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