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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交替控罪詳情和審訊目錄:
https://telegra.ph/%E6%8E%A7%E7%BD%AA%E5%8F%8A%E7%AD%94%E8%BE%AF-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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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由於控方已證明涉案頻道訊息是由被告發出,或是允許他人發出;資料完整性沒有受干擾,程式運作正常;和被告與其他身份不明的人串謀犯案,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4,10,20,23,24和25已被裁定罪成,其餘交替控罪已可不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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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列舉了不同案例協助法庭判刑:

📌針對煽動罪

1:CAAR1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到新屋嶺聚集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13個月監禁

2:DCCC853/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縱火和公眾妨擾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處以已認罪的被告5年監禁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不多於高於這宗案件整體的量刑起點,即7年6個月監禁

3:DCCC177/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參與縱火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處以已認罪的被告3年監禁

4:R v Blackshaw
英國法院處以兩位被告4年監禁

📌針對刑事損壞

5:CAAR1/2021
這宗案件涉及「裝修」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6:CAAR8/2021
這宗案件同樣涉及「裝修」的背景,上訴庭改判所有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針對縱火

7:CAAR1/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進入勞教中心

8:CACC9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庭認為以「企圖縱火」罪而言,6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合適

📌針對公眾妨擾

9:CACC128/2019
這宗案件涉及佔中事件的背景, 上訴庭認為16個月監禁是合適

📌針對炸藥

10:CACC70/1977
上訴庭認為5年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11:HCCC41/2016
原訟法庭法官薛偉成判處各被告2年至3年2個月監禁不等

12:DCCC47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處以已認罪的被告3年監禁

📌針對傷人罪

13:控方表示這宗案件涉及𠝹警頸的背景,法官以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直播員相信是HCCC293/2020,但這宗案件是以10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針對暴動

14:CACC164/2018
這宗案件涉及旺角暴動的背景,時任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處以被告們6年至7年監禁

15:DCCC362/2020
這宗案件涉及(1112)中大暴動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處以被告們3年9個月至4年6個月監禁

📌針對毒藥

16:控方表示法庭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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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被告需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Blood Sweat & Tea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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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原則:

在CAAR16/2020案中,上訴庭針對「煽惑」罪作出了些解讀。

「煽惑」罪是普通法罪行,亦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R v. Curr同R v. Higgins案已經就煽惑罪訂下一些原則,即「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和「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以及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已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間發佈了127則帖文,煽惑他人針對「藍店」、公共設施及交通公具,即巴士等、及警車和警察宿舍作出破壞。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4,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2月4日發佈了多則帖文,林林總總,煽惑他人燃燒路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放火支援大學、向警車,警察宿舍和商舖縱火、和製造汽油彈及鋁熱劑彈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0,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6月8日發佈了多則帖文,借煽惑他人堵塞機場,主要幹道,參與「三罷」和使列車停駛以癱瘓交通和社會。例如「破曉行動」、「聖誕㩜炒」、「封印高鐵」、「和你Lunch」、「反國安法大遊行」、「七一大遊行」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0,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發佈了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物品等以破壞警車,但考慮到專家都懷疑透過這些帖文製造出的物品的威力,甚至不會爆炸,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3,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發佈了1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化學品、和制造武器傷害警員,法庭採納4年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4,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間發佈了多於90則帖文,煽惑他人用行動支援中大,發動「圍魏救趙」和「破曉行動」。法庭認為從帖文可見這是有計劃,號召他人帶同物資例如火水、石油、士巴拿和剪鉗等支援中大,故採納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5,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和18日發佈了3則帖文,教導他人製造氯氣彈並警署、警察宿舍、地鐵等投散。進一步考慮專家意見後(即嚴重的情況可引致他人休克死亡;輕則可致咳等),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考慮總量刑原則後,基於各控罪的發生時間大部分重疊,法庭採納6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包括經審訊後被定罪),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今日20:30時前在原帖補回判刑理由詳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陳(21)🛑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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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承認案情如下 (內容引自「法庭線」新聞報導):

被告帳戶的帖文:

被告在 Facebook 以一個名為「Guinn Somi」的帳戶發佈 12 則帖文,內容包括:「黑警死撚咗,光復陳特首 時代革命,光復 11 月特首。」。此帖文可被公眾及所有 Facebook用戶閱覽。當時用戶「陳潔盈」曾留言稱:「已報國安」。

在「陳潔盈」帳戶的帖文:

被告曾在「陳潔盈」的 Facebook 版面發帖:「殺狗 殺死黑警超」。

在「Tony Wong」帳戶的帖文:

被告曾在用戶「Tony Wong」的版面發帖:「首先殺警察,延(然)後殺特首」,獲 1 個「讚好」;另曾發帖提及:「政總保安是狗,黑警是狗」、「2 萬個大力闖入立法會,2 萬個大力闖入政府總部,2 萬多個關(闖)入特首辦,抗爭者部隊勇士必須手持武器先大力闖入。」、「同時 6 萬多個必須持有手持武器闖入政府總部立法會特首辦。」、「如果殺狗成功,你有冇私家車逃去 延(然)後去記者會邀請東方日報,明報,channel c,爆城爆炸頭的記者,去商業大廈公布。」、「光復特首,時代革命」等。

被告被捕和錄影會面:

被告於 2023 年 10 月 24 日被捕,他在母親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在會面期間,被告承認:

- 他是「Guinn Somi」帳戶的唯一使用人

- 他於 2023 年 10 月 22 日刪除上述帳戶

- 上述帖文均由他自願發佈

- 他於 2023 年8 月在網上認識「Tony Wong」

- 他於 2022 年 4 月在網上認識「陳潔盈」

- 他未曾與「Tony Wong」和「陳潔盈」見面。

📌判刑:

從一系列報告來看,被告因個人情況困擾而難以自制,並受網上言論影響下而犯案。

本案罪行的嚴重性不輕,而且重點在於煽惑本身,而不是其造成的效果。

本案涉及特別情況,包括被告的個人情況,和他本身已經還押逾7個月,已經有懲罰和阻嚇的元素,現時被告更需要的是支援。

考慮過上述因素,以及被告和社會利益,本案合適的做法是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其間被告須遵守感化官制訂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