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傳召警長145作供 (D2拘捕證員)
🔹控方主問:
(內容從缺)
🔸D2代表盤問:
(部份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詳情後補)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當時被情情緒激動,故此印象深刻,確認沒有混淆他案案情。
⏺傳召前女警6654作供
此證人為臨時傳召,官批準證人傳票後補。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負責荃灣線巡邏,當日收到電台通知有人在荔景站妨礙車門關閉。
於09:20到達荔景站,其後看到警長145截停一位男子。當時與警長相隔一個身位,警長指示往下層梯間執回一個黑色背囊。背囊位於兩層月台之間的梯間地下,當時地只有一個黑色背囊。執回袋後,於情況許可後,大概09:29將背囊交給警員15452。
證人確認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囊,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囊。
🔸D2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
⏺傳召PW21 警員15452作供
(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安排
午後會傳召與D3有關的表列證人22及23出席作供。而有關D2的證物鏈證人會稍後再傳。
12:42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14: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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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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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145作供 (D2拘捕證員)
🔹控方主問:
(內容從缺)
🔸D2代表盤問:
(部份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詳情後補)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當時被情情緒激動,故此印象深刻,確認沒有混淆他案案情。
⏺傳召前女警6654作供
此證人為臨時傳召,官批準證人傳票後補。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9月2日負責荃灣線巡邏,當日收到電台通知有人在荔景站妨礙車門關閉。
於09:20到達荔景站,其後看到警長145截停一位男子。當時與警長相隔一個身位,警長指示往下層梯間執回一個黑色背囊。背囊位於兩層月台之間的梯間地下,當時地只有一個黑色背囊。執回袋後,於情況許可後,大概09:29將背囊交給警員15452。
證人確認自己或他人沒有干擾背囊,自已或他人沒有放東西入背囊。
🔸D2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
⏺傳召PW21 警員15452作供
(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安排
午後會傳召與D3有關的表列證人22及23出席作供。而有關D2的證物鏈證人會稍後再傳。
12:42 上午審訊完畢,下午14: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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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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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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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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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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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十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雙方完成書面補充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早上9:30
進行裁決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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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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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雙方完成書面補充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早上9:30
進行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作判刑🔴。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作判刑🔴。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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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