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1/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12:00前內容從缺,PW2主問中】
⏺PW2 匿名警員
(在屏風保護下作供的證人甚為細聲,旁聽席有相當困難聽取其作供內容。)
PW2形容截停的男子黑髮、紮髻,戴眼鏡、藍色口罩,穿白色短袖衫,身高約170-175厘米左右,比較瘦。男子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黑底白圖案環保袋。
PW2供稱,向男子查問啱啱去邊、而家去邊、背囊有咩、環保袋有咩,男子冇回應,然後他叫男子將袋放落地。他向男子進行搜身,找出一部iPhone電話,從其左後褲袋搜出黑色銀包,右後褲袋搜出啡色散紙包。之後他在男子面前搜背囊P1,從中搵到1.5公升透明膠樽...[聽唔到]..綠色刺鼻氣味液體P3、打開內有刺激氣味的黑色玻璃樽P4、同樣有刺鼻氣味的400毫升咖啡濾罐P5、白色膠袋內有幾十個勾(勾有鐵釘)P7、約5吋的黃黑色鉗P6及一部Samsung電話。環保袋P9內則搜出兩個3M面罩P11、4個filter及一枝黑色噴漆。
搜查完之後,約1827時有兩名同事到達,PW2在男子面前向同事講述過程和展示搜出的物品, 約2-3分鐘完成。兩名同事為58611與8366。
🎥播放鳳鳴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盤問
片段停在畫面時間18:04:01一幕,PW2確認畫面較遠位置有一名戴cap帽人士也被拘捕,該被捕人為李XX。律師想知當時在場警員人數,PW2表示唔可以確定,因為警員身分要保密,他不能夠在庭上指認畫面中的警員。姚官指示後,他只稱畫面中有4名警員。
PW2較早前曾供稱,一撳低被告就為他戴上頭套,現在修改說法,表示唔記得有冇任何階段戴頭套。他唔同意辯方律師所指,撳低被告並戴上頭套後,頭套方向係遮住被告眼睛。期間他有和上司或同事對話。他唔同意,為被告戴上頭套約5分鐘後才除下頭套,然後展示銀包。他唔同意,曾經叫被告唔好兩頭望、望牆。他唔同意,之後再戴返頭套,不讓被告睇情況。
剛才提及交收的同事58611與8366,PW2在案件隊伍同事面前展示搜出物品及講述情況,交人後已經離開,見唔到58611帶被告上車。
他同意自己回口供時沒有提及上述的查問,同意口供紙沒有提及曾命令被告放低袋,唔同意庭上證供為臨時杜撰。被問到他是否事隔一年多後在庭上才記起以上內容,他表示警察學校訓練會咁問...[講講下又係細聲+一嚿嚿...]。
🔹沒有覆問
屏風拆除後,拘捕警員尚未到庭。
12:45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1/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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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前內容從缺,PW2主問中】
⏺PW2 匿名警員
(在屏風保護下作供的證人甚為細聲,旁聽席有相當困難聽取其作供內容。)
PW2形容截停的男子黑髮、紮髻,戴眼鏡、藍色口罩,穿白色短袖衫,身高約170-175厘米左右,比較瘦。男子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黑底白圖案環保袋。
PW2供稱,向男子查問啱啱去邊、而家去邊、背囊有咩、環保袋有咩,男子冇回應,然後他叫男子將袋放落地。他向男子進行搜身,找出一部iPhone電話,從其左後褲袋搜出黑色銀包,右後褲袋搜出啡色散紙包。之後他在男子面前搜背囊P1,從中搵到1.5公升透明膠樽...[聽唔到]..綠色刺鼻氣味液體P3、打開內有刺激氣味的黑色玻璃樽P4、同樣有刺鼻氣味的400毫升咖啡濾罐P5、白色膠袋內有幾十個勾(勾有鐵釘)P7、約5吋的黃黑色鉗P6及一部Samsung電話。環保袋P9內則搜出兩個3M面罩P11、4個filter及一枝黑色噴漆。
搜查完之後,約1827時有兩名同事到達,PW2在男子面前向同事講述過程和展示搜出的物品, 約2-3分鐘完成。兩名同事為58611與8366。
🎥播放鳳鳴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盤問
片段停在畫面時間18:04:01一幕,PW2確認畫面較遠位置有一名戴cap帽人士也被拘捕,該被捕人為李XX。律師想知當時在場警員人數,PW2表示唔可以確定,因為警員身分要保密,他不能夠在庭上指認畫面中的警員。姚官指示後,他只稱畫面中有4名警員。
PW2較早前曾供稱,一撳低被告就為他戴上頭套,現在修改說法,表示唔記得有冇任何階段戴頭套。他唔同意辯方律師所指,撳低被告並戴上頭套後,頭套方向係遮住被告眼睛。期間他有和上司或同事對話。他唔同意,為被告戴上頭套約5分鐘後才除下頭套,然後展示銀包。他唔同意,曾經叫被告唔好兩頭望、望牆。他唔同意,之後再戴返頭套,不讓被告睇情況。
剛才提及交收的同事58611與8366,PW2在案件隊伍同事面前展示搜出物品及講述情況,交人後已經離開,見唔到58611帶被告上車。
他同意自己回口供時沒有提及上述的查問,同意口供紙沒有提及曾命令被告放低袋,唔同意庭上證供為臨時杜撰。被問到他是否事隔一年多後在庭上才記起以上內容,他表示警察學校訓練會咁問...[講講下又係細聲+一嚿嚿...]。
🔹沒有覆問
屏風拆除後,拘捕警員尚未到庭。
12:45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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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已認罪
🔴控罪3: 已認罪
🔴控罪4: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1: 4年
控罪2: 6個月
控罪3: 6個月
控罪4: 2年6個月
以上控罪2,3,4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10:28 完畢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已認罪
🔴控罪3: 已認罪
🔴控罪4: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1: 4年
控罪2: 6個月
控罪3: 6個月
控罪4: 2年6個月
以上控罪2,3,4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10:28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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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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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上)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
📌 1.1、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控方陳詞:
《刑事罪行條例》字面上並無任何限制不能採納最低刑期;
串謀控罪刑罰應與原本罪行判刑嚴重程度相稱;
立法背後理念希企圖犯罪、實質罪行刑罰一致;
國安法包含「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元素;
判刑要考慮阻嚇性。
郭官要求休息15分鐘,緊接處理最低刑期、案情嚴重性、求情。
D2大律師:
國安法實質與普通法刑事控罪的處理並無分別;
不能因控罪涉及危害國安,置之不理應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
即使求情有認罪因素都不能扣低於5年最低刑期,包括認罪扣減的三分一
—————————————————————
📌 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郭官欲釐清,若設有最低刑期,認罪是否求情因素?是否即使認罪也不能被扣減刑期?
辯方大律師:
國安法條文的「有期徒刑」指有一個限期的監禁,最後由法庭定奪限期;
普通法的扣減刑期因素仍然適用國安法案件;
『no further allowance for plea』唔係『no allowance at all』,認罪可以扣減。
🌟郭官:「點解最低刑期要去到呢個位出現?我哋唔會減刑,因為認罪而減刑。」🌟
D7大律師:
大律師認為根據國安法解讀,並無控方所講的「最低刑期」,有以下五點:
1. 國安法條文中未見明確「最低刑期」一詞
2. 立法改變現有法律、認可原則,必須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改變。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一定要嚴謹、狹窄解讀
3. 認罪三分一扣減讓犯事者有巨大誘因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4. 有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處理
5. 不代表所有阻嚇性刑罰都要透過最低刑期實現
D2大律師:
國安法45條「除本案規定外,按照香港特區其他法律處理刑事檢控程序」
呂世瑜案無直接關係,無需等待上訴結果
「fixed term」並非「final fixed sentence」
🌟郭官:「判刑從來都係酌情權,不過係演繹。唔係你一定要咁做,係我酌情,係我點行使。end result可能一樣,不過表達方式啫。」🌟
大律師講述串謀罪的歷史:
「Possible penalty of conspiracy into line with max with the case of substantive offence… If fixed and specified by law, the same applies for conspiracy」
以英文為準,「fixed penalty」或「minimum term」可以直接轉移至串謀控罪。混合《刑事罪行條例》之後最低刑期不適用。
—————————————————————
📌 1.3、被告被控「串謀」,但有「實質」干犯控罪
郭官指,被告雖被控串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已經犯法,substantive count(實質罪行,顛覆國家政權)做咗」。
「無論串謀定實質,你已經犯罪,十年就十年。作為考慮因素,你真係做咗㗎喇喎,不過告你串謀咋喎。你串謀得嚟同substantive有差異,咁冇咁重,可能法庭有酌情權喇。」
—————————————————————
【13:04】
郭官認為法庭所需時間比預計中多,下午繼續。
D4張耀良大律師:
會鼓勵閣下不需特別考量情節嚴重或較輕。D4肯定屬於輕微,不建議逐個被告再裁決何謂嚴重、何謂輕微。
———————————————————————————
📌 (續)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D1伍頴珊大律師:
涉及最低刑期,以情節嚴重的 5-10年為例,都要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才有5至10的分野
郭官表示自己不太肯定,整個國安法而言,33條有減刑規定,包括自動退出不再犯事、舉報,甚至能免除起訴。是否整個法律架構,只可以去到33條才可以減刑?「若果要求減刑,開始犯法即刻唔好做,一係去舉報。唔係話你一定要做金手指,可以減刑甚至免予起訴,會唔會去到呢個階段?」
D2大律師:
人大常委特別設計國安法框架下,是否已經摒除Ngo案的三分一折扣?
控方:
特區本地法律適用。不代表本身一般認罪扣減不適用,只是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條例沒有講明最低情況,控方有案例,包括:
唐英傑高等法院人身保護令申請([2020] 4 HKLRD 382)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以及「Creation of minimum term neutralises and exercises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國安法有兼容、互補,已經考慮全部香港法例,特別指出一般情況下香港判刑法例適用。除非有牴觸,則以國安法為準,其餘原則基本上大致相同。馬俊文案62段上訴庭確認國安罪行有最低刑期。
———————————————————————————
📌 1.4、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對判刑「檔次」影響
控方:
國安法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刑罰指就檔次作出相應扣減,「減輕」檔次可以由高檔次跌至低檔次,屬於兩個不同意思。
—————————————————————
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上)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
📌 1.1、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控方陳詞:
《刑事罪行條例》字面上並無任何限制不能採納最低刑期;
串謀控罪刑罰應與原本罪行判刑嚴重程度相稱;
立法背後理念希企圖犯罪、實質罪行刑罰一致;
國安法包含「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元素;
判刑要考慮阻嚇性。
郭官要求休息15分鐘,緊接處理最低刑期、案情嚴重性、求情。
D2大律師:
國安法實質與普通法刑事控罪的處理並無分別;
不能因控罪涉及危害國安,置之不理應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
即使求情有認罪因素都不能扣低於5年最低刑期,包括認罪扣減的三分一
—————————————————————
📌 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郭官欲釐清,若設有最低刑期,認罪是否求情因素?是否即使認罪也不能被扣減刑期?
辯方大律師:
國安法條文的「有期徒刑」指有一個限期的監禁,最後由法庭定奪限期;
普通法的扣減刑期因素仍然適用國安法案件;
『no further allowance for plea』唔係『no allowance at all』,認罪可以扣減。
🌟郭官:「點解最低刑期要去到呢個位出現?我哋唔會減刑,因為認罪而減刑。」🌟
D7大律師:
大律師認為根據國安法解讀,並無控方所講的「最低刑期」,有以下五點:
1. 國安法條文中未見明確「最低刑期」一詞
2. 立法改變現有法律、認可原則,必須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改變。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一定要嚴謹、狹窄解讀
3. 認罪三分一扣減讓犯事者有巨大誘因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4. 有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處理
5. 不代表所有阻嚇性刑罰都要透過最低刑期實現
D2大律師:
國安法45條「除本案規定外,按照香港特區其他法律處理刑事檢控程序」
呂世瑜案無直接關係,無需等待上訴結果
「fixed term」並非「final fixed sentence」
🌟郭官:「判刑從來都係酌情權,不過係演繹。唔係你一定要咁做,係我酌情,係我點行使。end result可能一樣,不過表達方式啫。」🌟
大律師講述串謀罪的歷史:
「Possible penalty of conspiracy into line with max with the case of substantive offence… If fixed and specified by law, the same applies for conspiracy」
以英文為準,「fixed penalty」或「minimum term」可以直接轉移至串謀控罪。混合《刑事罪行條例》之後最低刑期不適用。
—————————————————————
📌 1.3、被告被控「串謀」,但有「實質」干犯控罪
郭官指,被告雖被控串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已經犯法,substantive count(實質罪行,顛覆國家政權)做咗」。
「無論串謀定實質,你已經犯罪,十年就十年。作為考慮因素,你真係做咗㗎喇喎,不過告你串謀咋喎。你串謀得嚟同substantive有差異,咁冇咁重,可能法庭有酌情權喇。」
—————————————————————
【13:04】
郭官認為法庭所需時間比預計中多,下午繼續。
D4張耀良大律師:
會鼓勵閣下不需特別考量情節嚴重或較輕。D4肯定屬於輕微,不建議逐個被告再裁決何謂嚴重、何謂輕微。
———————————————————————————
📌 (續)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D1伍頴珊大律師:
涉及最低刑期,以情節嚴重的 5-10年為例,都要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才有5至10的分野
郭官表示自己不太肯定,整個國安法而言,33條有減刑規定,包括自動退出不再犯事、舉報,甚至能免除起訴。是否整個法律架構,只可以去到33條才可以減刑?「若果要求減刑,開始犯法即刻唔好做,一係去舉報。唔係話你一定要做金手指,可以減刑甚至免予起訴,會唔會去到呢個階段?」
D2大律師:
人大常委特別設計國安法框架下,是否已經摒除Ngo案的三分一折扣?
控方:
特區本地法律適用。不代表本身一般認罪扣減不適用,只是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條例沒有講明最低情況,控方有案例,包括:
唐英傑高等法院人身保護令申請([2020] 4 HKLRD 382)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以及「Creation of minimum term neutralises and exercises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國安法有兼容、互補,已經考慮全部香港法例,特別指出一般情況下香港判刑法例適用。除非有牴觸,則以國安法為準,其餘原則基本上大致相同。馬俊文案62段上訴庭確認國安罪行有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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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對判刑「檔次」影響
控方:
國安法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刑罰指就檔次作出相應扣減,「減輕」檔次可以由高檔次跌至低檔次,屬於兩個不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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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下)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
📌 2:情節嚴重程度、被告求情
👦🏻D1: 阮 (17)
✏️報告及背景
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1還押期間繼續努力讀書,完成應考DSE。這絕非容易,成績也不差,大部分科目合格,來年會繼續補考,希望在學業上繼續努力。
被告在網上公開平台認識光城者成員,與D2談論社會、政治問題,最後被安排成為光城者的發言人一段時間。被告沒有意圖干犯罪行,只希望發表社會、政治意見,守法意識薄弱。
D1只有17歲,有支持他的父母、弟弟,每天到庭,還押期間也頻密探望。即使D1現在闖禍,家人也沒有離棄他,反之更加多溝通。D1現在反省、向感化官承認過錯,所講的未來方向都十分真實。呈上D1本人、其父母、一位老師的求情信。D1希望用心讀書,在DSE取得不差的成績已經證實他沒有放棄自己。D1明年會重考部分科目,目標考入大學,修讀哲學。他沒有浪費自己還押時間,積極上進。背景良好,希望特別考慮。
✏️情節較輕
被告犯案時16歲,現時17歲,出生於2004年11月。大律師指,不會說服法庭一個成年人守法意識薄弱,「但一個小朋友真係唔知自己講東講西會咁大後果,以致失去自由,還押一年有多」。考慮嚴重性時也應考慮D1年齡,「嗰種處境究竟有幾透徹理解自己講過嘅嘢,咁大後果要自己承擔㗎呢?」
光城者去年3月11日在社交媒體貼文發表發言人阮暫停事務的公告,D1自此退出活動,停止擔任發言人及主要角色。雖有出席往後街站,亦偶爾發言,但非積極參與者。D1沒有實際使用武力、武力威脅,也沒有抗拒任何警員,不涉及任何裝備武器,並無獲取利益。除口號言論,沒有具體計劃執行,實際影響風險不大。相關片段顯示,D1在街站有發言,但當事人流非常疏落。雖然街站位於旺角,但也乏人理會。大律師質疑街站有否實際引起人關注,若人流疏落無人理會,實際上並無影響。
郭官指有證據顯示當日D3及蘋果日報在現場廣播,是否會造成影響?大律師認為雖不清楚背後觀眾數目,現場公眾關注程度低卻非常明顯。若街站影響大、具吸引力,必然有人圍觀。D1發表言論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已經有疫情困擾及599G限聚。D1沒有在特定日子或特別地點發表言論,持續性較低,實際影響風險不大,希望法庭定為情節較輕。
郭官詢問D1在街站的講稿來源。大律師指,D1在報告提到講稿是成員間一起完成,本人有份參與,但自己不是有極端思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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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蔡 (21)
✏️情節較輕
第一,本案控罪涉及國安法5-10年案情嚴重的判刑範圍。本案不論是否以串謀方式控告,煽動已經發生。
第二,本案與呂案均在互聯網不同平台、形式作煽動行為,本案亦有現場街站甚至記者會,法庭必須考慮這些媒介的次數、覆蓋層面。但呂經網上平台兜售武器,本案並無。以呂世瑜做比較,內容、傳播方式、規模差不多,最大分別是有否幫人購買武器,付諸實行。非流於思想準備,乃實物準備此加刑因素。因此,希望量刑低於5年。
✏️被檢獲的武器
郭官問D2家中為何有大量武器,是否待人手足夠,就提供武器?辯方指被檢獲的槍是BB彈槍。郭官質疑:「俾槍指住點知真假?」辯方指推翻政權屬於軍事行動,不會使用本案的武器。
🌟郭官:「講推翻政權,香港唔會第一步推翻到㗎。北京距離咁遠,只會製造到話『香港好亂』。呢啲武器做到㗎喎。」🌟
辯方回應:「過去革命史冇人會用玩具槍搞革命」,指被搜獲的槍都是D2收藏用。
✏️背景
D2今年21歲,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之前就讀毅進海關人員基礎課程,因本案不能繼續。還押後開始修讀室內設計,希望成為室內設計師。希望法庭考慮D2在還押期間繼續學業。被告人有定罪紀錄,曾因遊行期間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被判罰款$5000,未曾就此罪服刑。
✏️求情信:
1. 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全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4
2. 母親
「希望撰寫求情信說明犬兒的品格。自小關係很好,他是個孝順父母、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孩子。小二的時候,我給他零用錢,他到小賣部買了個花型啫喱,送給我作母親節禮物,我很感恩。之後他每年都會給我準備小驚喜,還押期間也不忘送我手繪生日卡。他自小確診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需要花更多倍努力學習。但他沒有哭鬧、放棄,配合學校的安排,小四時數學全級第一。
升上中學後,他積極好動,參與運動會、野外定向,是個陽光少年。有同學受欺凌,他會挺身而出把同學拉走,對方家長特意致電我道謝。文憑試後,雖他希望報讀藝術課程,但為爸爸不再辛勞,選擇報讀紀律部隊課程。還押候,他深感後悔,會痛徹反省。還望法庭從寬判決,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3. 祖母(由叔叔代筆)
「我年事已高、目不識丁,所以會口述、由幼子代筆,為孫仔求情。
年幼時,他的爸媽外出工作,所以他滿月後變由本人照顧。自懂事開始,他會主動幫忙簡單的家務,我甚少苦惱。他小一時,本人中風入院。出院後,他會每日與我聊天,怕我跌倒、拖著我的手,常畫畫送給我,哄我開心。貼心的孫仔使我感到很安慰。他長大後也常常致電給我,開始工作時更會回來請我去飲茶呢。探望時,看到他不斷哭泣、後悔自責的樣子,真的使我心如刀割、深受打擊。
我的身體持續走下波、須依靠拐杖走路,多次來回醫院。醫生要我好好保重身體,不知能否支撐到他出獄那天。
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家與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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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文宣鼓勵裝備自己屬於軍事行動一部分?
🌟「讀書係準備革命一部分喎」郭官謂,「文宣講㗎嘛」。🌟
🌟郭官:「最大問題呢啲嘢講下講下就好似㗎啦喎。追朔歷史,啲人講港獨,話講下冇所謂,仲笑緊話前特首梁先生係『港獨之父』,因為佢唔俾人講港獨。有啲嘢唔應該講,最後搞到好大件事。」🌟 並認為現在社交媒體造成同溫層,被告們會互相確認、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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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6)
✏️情節較輕
國安法33條正如控方所言,如果減輕處罰,類別可以降低一級。D3在2021年4月後沒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此組織活動,希望處罰減輕。同時希望監禁外刑罰,例如根據報告建議。
組織活動斷續維持四個月,D3只出席了三個街站,當中有一個並沒有發言。包括31/1沙田、2/2記者會、16/2旺角,之後亦有19/2旺角。15/4出席街站批評防疫政策國安政策後,沒有再接觸組織的活動、人事,沒有接聽電話、閱讀訊息等等。其後在5月6日被捕。符合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減刑因素。
D3在組織中所謂職責係文書。但組織結構其實十分鬆散,在一次宣講中有人指D3是文書,她就接下咪宣講,當然佢從來沒有付諸實行發言內容。
控方指,33條說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但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21年1至4月已經串謀。郭官認為是證供問題,認為「一定要係主動離開,切割咗」,需要實際證據。
短暫休庭後,D3代表大律師收回有關33條的觀點。
✏️報告及背景
上次索取了各份報告,已經向D3解釋,D3明白。
D3是本案其中一個最年輕被告人,讀書成績一直中等,但品行十分良好。就算案發被捕後後有擔保、繼續學業,操行依然保持B+。不幸地,爸爸早前離世。但媽媽、姐姐也會來法庭,支持D3改過。爸爸過世後重擔全歸媽媽,更因為本案承受巨大壓力。
大律師形容D3「好單純,近乎有啲無知㖭嘅」。本來理想是成為幼稚園老師,但現時有案底,或者不能考取資格、牌照,但仍然希望在幼兒教育方面努力。D3有實質的計劃,將會讀文憑、學士,希望幫助有需要小朋友。
呈上師長、訓導主任、至親至愛的求情信。D3在溜冰、跳舞獲獎無數,參加過許多活動。其中加入女童軍多年,考獲大量獎章。
當時D3仍是15歲女童,一直給予很大支持的爸爸去世,D3失去依靠。報告提及,她怕想起爸爸而不想回家,寧願在商場流連。在人生最低點時遇到此組織,給予她心靈上的慰籍,就此與組織聯繫上。當然她也知錯,十分後悔,「唔知搞到咁大件事,唔知嚴重性」。現在明白並有悔意,願意改過自己。唯獨一直希望早日獲釋,能繼續學業、回到媽媽身邊。
D3希望可以去繼續學業的中心,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由於已經還押一年,加上中心及後續監管,實質刑期可能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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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街站講稿
郭官問街站講稿出自何人手筆,「睇落去15歲寫唔到」。大律師表示不是由D3所寫。郭官質疑,認為D3「講得最好」,大律師認為可能表達是D3的長處,她的深度知識未必如此好,但同意現今青少年「好叻好早熟」。郭官謂:「好危險,咁細個講到咁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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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時間不足處理D4-7的求情及被告的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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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下)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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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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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情節嚴重程度、被告求情
👦🏻D1: 阮 (17)
✏️報告及背景
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1還押期間繼續努力讀書,完成應考DSE。這絕非容易,成績也不差,大部分科目合格,來年會繼續補考,希望在學業上繼續努力。
被告在網上公開平台認識光城者成員,與D2談論社會、政治問題,最後被安排成為光城者的發言人一段時間。被告沒有意圖干犯罪行,只希望發表社會、政治意見,守法意識薄弱。
D1只有17歲,有支持他的父母、弟弟,每天到庭,還押期間也頻密探望。即使D1現在闖禍,家人也沒有離棄他,反之更加多溝通。D1現在反省、向感化官承認過錯,所講的未來方向都十分真實。呈上D1本人、其父母、一位老師的求情信。D1希望用心讀書,在DSE取得不差的成績已經證實他沒有放棄自己。D1明年會重考部分科目,目標考入大學,修讀哲學。他沒有浪費自己還押時間,積極上進。背景良好,希望特別考慮。
✏️情節較輕
被告犯案時16歲,現時17歲,出生於2004年11月。大律師指,不會說服法庭一個成年人守法意識薄弱,「但一個小朋友真係唔知自己講東講西會咁大後果,以致失去自由,還押一年有多」。考慮嚴重性時也應考慮D1年齡,「嗰種處境究竟有幾透徹理解自己講過嘅嘢,咁大後果要自己承擔㗎呢?」
光城者去年3月11日在社交媒體貼文發表發言人阮暫停事務的公告,D1自此退出活動,停止擔任發言人及主要角色。雖有出席往後街站,亦偶爾發言,但非積極參與者。D1沒有實際使用武力、武力威脅,也沒有抗拒任何警員,不涉及任何裝備武器,並無獲取利益。除口號言論,沒有具體計劃執行,實際影響風險不大。相關片段顯示,D1在街站有發言,但當事人流非常疏落。雖然街站位於旺角,但也乏人理會。大律師質疑街站有否實際引起人關注,若人流疏落無人理會,實際上並無影響。
郭官指有證據顯示當日D3及蘋果日報在現場廣播,是否會造成影響?大律師認為雖不清楚背後觀眾數目,現場公眾關注程度低卻非常明顯。若街站影響大、具吸引力,必然有人圍觀。D1發表言論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已經有疫情困擾及599G限聚。D1沒有在特定日子或特別地點發表言論,持續性較低,實際影響風險不大,希望法庭定為情節較輕。
郭官詢問D1在街站的講稿來源。大律師指,D1在報告提到講稿是成員間一起完成,本人有份參與,但自己不是有極端思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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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蔡 (21)
✏️情節較輕
第一,本案控罪涉及國安法5-10年案情嚴重的判刑範圍。本案不論是否以串謀方式控告,煽動已經發生。
第二,本案與呂案均在互聯網不同平台、形式作煽動行為,本案亦有現場街站甚至記者會,法庭必須考慮這些媒介的次數、覆蓋層面。但呂經網上平台兜售武器,本案並無。以呂世瑜做比較,內容、傳播方式、規模差不多,最大分別是有否幫人購買武器,付諸實行。非流於思想準備,乃實物準備此加刑因素。因此,希望量刑低於5年。
✏️被檢獲的武器
郭官問D2家中為何有大量武器,是否待人手足夠,就提供武器?辯方指被檢獲的槍是BB彈槍。郭官質疑:「俾槍指住點知真假?」辯方指推翻政權屬於軍事行動,不會使用本案的武器。
🌟郭官:「講推翻政權,香港唔會第一步推翻到㗎。北京距離咁遠,只會製造到話『香港好亂』。呢啲武器做到㗎喎。」🌟
辯方回應:「過去革命史冇人會用玩具槍搞革命」,指被搜獲的槍都是D2收藏用。
✏️背景
D2今年21歲,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之前就讀毅進海關人員基礎課程,因本案不能繼續。還押後開始修讀室內設計,希望成為室內設計師。希望法庭考慮D2在還押期間繼續學業。被告人有定罪紀錄,曾因遊行期間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被判罰款$5000,未曾就此罪服刑。
✏️求情信:
1. 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全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4
2. 母親
「希望撰寫求情信說明犬兒的品格。自小關係很好,他是個孝順父母、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孩子。小二的時候,我給他零用錢,他到小賣部買了個花型啫喱,送給我作母親節禮物,我很感恩。之後他每年都會給我準備小驚喜,還押期間也不忘送我手繪生日卡。他自小確診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需要花更多倍努力學習。但他沒有哭鬧、放棄,配合學校的安排,小四時數學全級第一。
升上中學後,他積極好動,參與運動會、野外定向,是個陽光少年。有同學受欺凌,他會挺身而出把同學拉走,對方家長特意致電我道謝。文憑試後,雖他希望報讀藝術課程,但為爸爸不再辛勞,選擇報讀紀律部隊課程。還押候,他深感後悔,會痛徹反省。還望法庭從寬判決,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3. 祖母(由叔叔代筆)
「我年事已高、目不識丁,所以會口述、由幼子代筆,為孫仔求情。
年幼時,他的爸媽外出工作,所以他滿月後變由本人照顧。自懂事開始,他會主動幫忙簡單的家務,我甚少苦惱。他小一時,本人中風入院。出院後,他會每日與我聊天,怕我跌倒、拖著我的手,常畫畫送給我,哄我開心。貼心的孫仔使我感到很安慰。他長大後也常常致電給我,開始工作時更會回來請我去飲茶呢。探望時,看到他不斷哭泣、後悔自責的樣子,真的使我心如刀割、深受打擊。
我的身體持續走下波、須依靠拐杖走路,多次來回醫院。醫生要我好好保重身體,不知能否支撐到他出獄那天。
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家與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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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文宣鼓勵裝備自己屬於軍事行動一部分?
🌟「讀書係準備革命一部分喎」郭官謂,「文宣講㗎嘛」。🌟
🌟郭官:「最大問題呢啲嘢講下講下就好似㗎啦喎。追朔歷史,啲人講港獨,話講下冇所謂,仲笑緊話前特首梁先生係『港獨之父』,因為佢唔俾人講港獨。有啲嘢唔應該講,最後搞到好大件事。」🌟 並認為現在社交媒體造成同溫層,被告們會互相確認、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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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6)
✏️情節較輕
國安法33條正如控方所言,如果減輕處罰,類別可以降低一級。D3在2021年4月後沒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此組織活動,希望處罰減輕。同時希望監禁外刑罰,例如根據報告建議。
組織活動斷續維持四個月,D3只出席了三個街站,當中有一個並沒有發言。包括31/1沙田、2/2記者會、16/2旺角,之後亦有19/2旺角。15/4出席街站批評防疫政策國安政策後,沒有再接觸組織的活動、人事,沒有接聽電話、閱讀訊息等等。其後在5月6日被捕。符合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減刑因素。
D3在組織中所謂職責係文書。但組織結構其實十分鬆散,在一次宣講中有人指D3是文書,她就接下咪宣講,當然佢從來沒有付諸實行發言內容。
控方指,33條說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但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21年1至4月已經串謀。郭官認為是證供問題,認為「一定要係主動離開,切割咗」,需要實際證據。
短暫休庭後,D3代表大律師收回有關33條的觀點。
✏️報告及背景
上次索取了各份報告,已經向D3解釋,D3明白。
D3是本案其中一個最年輕被告人,讀書成績一直中等,但品行十分良好。就算案發被捕後後有擔保、繼續學業,操行依然保持B+。不幸地,爸爸早前離世。但媽媽、姐姐也會來法庭,支持D3改過。爸爸過世後重擔全歸媽媽,更因為本案承受巨大壓力。
大律師形容D3「好單純,近乎有啲無知㖭嘅」。本來理想是成為幼稚園老師,但現時有案底,或者不能考取資格、牌照,但仍然希望在幼兒教育方面努力。D3有實質的計劃,將會讀文憑、學士,希望幫助有需要小朋友。
呈上師長、訓導主任、至親至愛的求情信。D3在溜冰、跳舞獲獎無數,參加過許多活動。其中加入女童軍多年,考獲大量獎章。
當時D3仍是15歲女童,一直給予很大支持的爸爸去世,D3失去依靠。報告提及,她怕想起爸爸而不想回家,寧願在商場流連。在人生最低點時遇到此組織,給予她心靈上的慰籍,就此與組織聯繫上。當然她也知錯,十分後悔,「唔知搞到咁大件事,唔知嚴重性」。現在明白並有悔意,願意改過自己。唯獨一直希望早日獲釋,能繼續學業、回到媽媽身邊。
D3希望可以去繼續學業的中心,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由於已經還押一年,加上中心及後續監管,實質刑期可能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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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街站講稿
郭官問街站講稿出自何人手筆,「睇落去15歲寫唔到」。大律師表示不是由D3所寫。郭官質疑,認為D3「講得最好」,大律師認為可能表達是D3的長處,她的深度知識未必如此好,但同意現今青少年「好叻好早熟」。郭官謂:「好危險,咁細個講到咁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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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時間不足處理D4-7的求情及被告的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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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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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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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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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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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作判刑🔴。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作判刑🔴。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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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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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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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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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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