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1個月
D2: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D1,2)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人去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在與本案相關的壹傳媒案件審結後才處理,但由於該案尚未交付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李官遂把本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1個月
D2: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D1,2)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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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去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在與本案相關的壹傳媒案件審結後才處理,但由於該案尚未交付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李官遂把本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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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今日只需D7出庭
🔹上午進度:
(欠缺詳細資料歡迎提供)
控方播放米報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指片段可見黑衣人群來回德福廣場一及二期,期間不停叫口號,用喇叭播放榮光歌曲,店舖如美心皇宮、元氣及豐澤等需落閘。
D1代表指裁判官裁決錯誤假設落閘是訂明行為令人合理害怕。控方引述D1 招認 1940到及參加遊行一小時,店舖落閘時間為1951,按此推算D1參加控罪所指非法集結。代表律師表示除PW1商場保安在場,控方只依賴片段,沒有正據D1在場。
12:55 午休,下午1430續。
🔹下午進度:
D2及D3代表:
合理害怕不可削弱和平示威權利,裁判官在裁決中有錯誤理解。示威中口號是經常出現,終審法院方國珊一案,行使言論表達意見自由有不同方式,法官只需考慮表達時有否過界,希望法庭以寛鬆角度出發。而梁頌恆一案亦指出合理害怕需有一定實質基礎,控方片段只見示威隊伍商場內遊行、唱歌、叫口號、短暫停店外,沒有對峙,第三者會否就此害怕演變成破壞社會安寧。再看叫冒犯性口號及遊行時片段可看到商場內有非示威人士穿插當中,沒有爭吵發生。
片段中可見D5及D6 最早在20:08才出現,逗留至20:38也只是隨人羣行行企企,法庭應分辨那一刻出現非法集結,何處出現。
本案並不是見到警員家屬而圍住其説「黑警死全家」口號,行為未至令人害怕。
D7代表:
有身份辨認議提。處理定罪上訴如審訊時缺乏證人證供,上訴庭同原審裁判官處相同位置,原審裁判官只憑片段對比裁定片中人是被告。
原審裁判官不當接受傳聞證供,錯誤地對比(1) 12月25日(案發日)及(2) P20a RTHK 12月28日(3日後同一商場截查2可疑人士)片段辯認片中控方所指人物就是D7被告(二段片中皆蒙面全身黑色衣物拍不到樣貌),搜屋警員作供表示從D7母親口中得知只有2人住,裁判官以此傳聞證供裁定五個月後家中搜到衣品是被告的再對比片段衣箸及行路姿勢辨認出D7。
🔺控方回應指原審時辯方不爭議12月28日片段Pandora店外被截查人是D7,D7代表則表示不爭議D7片內曾出現,非同意被片中Pandora外被截查人就是D7,控方找來審訊謄本及承認事實引證沒爭議身份,辯方回覆謄本指截查D7警員非控方12月28日片段內那位,雙方來回爭論多次。最終黃官表示辯方在審訊中沒有就12月28日片段截查D7身份爭議及在陳詞提出質疑控方舉證是有不足之處。
庭上再次播放2段完整片段讓法官了解裁判官如何對比D7身份。控方要求播放P20b片段 RTHK 12月28日指可看到D7多些肢體動作。D4代表看片後提出質疑12月28日片段遊行中控方指黑衣人同較後時間Pandora外截查是否同一人。
1640 今日完但D4代表陳詞未完。下星期一1030繼續。D7以原條件繼續保釋至上訴有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今日只需D7出庭
🔹上午進度:
(欠缺詳細資料歡迎提供)
控方播放米報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指片段可見黑衣人群來回德福廣場一及二期,期間不停叫口號,用喇叭播放榮光歌曲,店舖如美心皇宮、元氣及豐澤等需落閘。
D1代表指裁判官裁決錯誤假設落閘是訂明行為令人合理害怕。控方引述D1 招認 1940到及參加遊行一小時,店舖落閘時間為1951,按此推算D1參加控罪所指非法集結。代表律師表示除PW1商場保安在場,控方只依賴片段,沒有正據D1在場。
12:55 午休,下午1430續。
🔹下午進度:
D2及D3代表:
合理害怕不可削弱和平示威權利,裁判官在裁決中有錯誤理解。示威中口號是經常出現,終審法院方國珊一案,行使言論表達意見自由有不同方式,法官只需考慮表達時有否過界,希望法庭以寛鬆角度出發。而梁頌恆一案亦指出合理害怕需有一定實質基礎,控方片段只見示威隊伍商場內遊行、唱歌、叫口號、短暫停店外,沒有對峙,第三者會否就此害怕演變成破壞社會安寧。再看叫冒犯性口號及遊行時片段可看到商場內有非示威人士穿插當中,沒有爭吵發生。
片段中可見D5及D6 最早在20:08才出現,逗留至20:38也只是隨人羣行行企企,法庭應分辨那一刻出現非法集結,何處出現。
本案並不是見到警員家屬而圍住其説「黑警死全家」口號,行為未至令人害怕。
D7代表:
有身份辨認議提。處理定罪上訴如審訊時缺乏證人證供,上訴庭同原審裁判官處相同位置,原審裁判官只憑片段對比裁定片中人是被告。
原審裁判官不當接受傳聞證供,錯誤地對比(1) 12月25日(案發日)及(2) P20a RTHK 12月28日(3日後同一商場截查2可疑人士)片段辯認片中控方所指人物就是D7被告(二段片中皆蒙面全身黑色衣物拍不到樣貌),搜屋警員作供表示從D7母親口中得知只有2人住,裁判官以此傳聞證供裁定五個月後家中搜到衣品是被告的再對比片段衣箸及行路姿勢辨認出D7。
🔺控方回應指原審時辯方不爭議12月28日片段Pandora店外被截查人是D7,D7代表則表示不爭議D7片內曾出現,非同意被片中Pandora外被截查人就是D7,控方找來審訊謄本及承認事實引證沒爭議身份,辯方回覆謄本指截查D7警員非控方12月28日片段內那位,雙方來回爭論多次。最終黃官表示辯方在審訊中沒有就12月28日片段截查D7身份爭議及在陳詞提出質疑控方舉證是有不足之處。
庭上再次播放2段完整片段讓法官了解裁判官如何對比D7身份。控方要求播放P20b片段 RTHK 12月28日指可看到D7多些肢體動作。D4代表看片後提出質疑12月28日片段遊行中控方指黑衣人同較後時間Pandora外截查是否同一人。
1640 今日完但D4代表陳詞未完。下星期一1030繼續。D7以原條件繼續保釋至上訴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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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居所
💛感謝報料💛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萬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居所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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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
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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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郭(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陳(24) 申請更改不用到警署報到及保釋金改為$25000,獲批✅
郭(18)
法官表示最有可能的判刑選項是監禁,非監禁期望不切實際,將在聽取求情後選擇對被告有利的選項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至今已兩年,部份時間在教導所。
何(17) 移往另一法庭作內庭聆訊,不設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11日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郭(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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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4) 申請更改不用到警署報到及保釋金改為$25000,獲批✅
郭(18)
法官表示最有可能的判刑選項是監禁,非監禁期望不切實際,將在聽取求情後選擇對被告有利的選項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至今已兩年,部份時間在教導所。
何(17) 移往另一法庭作內庭聆訊,不設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11日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胡雅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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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判囚5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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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判囚5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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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
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
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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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
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
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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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