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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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暴動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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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
第四天審訊Part 1
第四天審訊Part 2
第五天審訊
結案陳詞
第二天和第三天的審訊內容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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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被告面對的第4項罪名不成立,但控罪1-3罪名成立...

📌特別事項的裁決:

「至於被告當晚被PW3調查時的回應,被告在特別事項上作供講述被警員強行拉出車廂及被問及多次是否有放火,而被告更指稱自己均沒有回應。可是,被告既說自己坐在後排中間位置,又說被強行拉扯出車廂,但為何他竟又不能說出那坐在他隔離的乘客是如何下車呢,是強行被拉扯呢,還是自願地落車呢,但被告竟說不知道,又推說自己很緊張才沒有留意到。本席認為她並沒有說出事實,她的證供不予被接納。」
 
「可是,即使不接納她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關大律師指出被告的回應並非是在警誡下作出,內容並非逐字逐句的原文,PW3亦沒有作出即時的紀錄,更沒有給被告覆讀等來確認。本席經考慮後,雖然認為被告確實曾作回應,並且是自願說出亦並非在威逼利誘下而作出,但考慮到現場的情況,被告並非在警誡下作出回應與及這也並非完整及完全準確及給被告確認下的記錄,本席認為不應予以任何比重為適合的處理。」

📌一般事項的裁決:

法庭表示接納PW6就辨認被告的證供,加上法庭在反覆觀看片段,截圖和相片後,裁定被告就是參與暴動和縱火的人,故裁定被告面對的頭3項控罪罪名成立。

而由於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故裁定被告面對的第4項罪名不成立。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1000進行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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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在離開犯人欄時着至親代她好好照顧屋企人...

直播員私心希望下次判刑日時,手足可以第一次看見庭內坐滿的畫面...
【十一荃灣暴動案】 三男一女罪成 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

前年十月一日,全港多區有示威活動,荃灣有示威者聚集,當中三男一女早前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其中多人被以共同犯罪原則定罪,為反修例運動以來首次。法官練錦鴻今(5日)分別判處四人51個月至56個月監禁。練官形容當日情況為「小形戰爭」,即使雙方軍力不成正比。示威者所爭取的訴求並沒有清楚地表達,他們依賴社會人士的支持、默許、以及警方的克制和忍耐而犯案。練官又指警方當日無用盡手上武器。

所有被告的暴動案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第一被告另控的縱火案同樣以4年6個月為起點。法官考慮到判刑需具阻嚇性。求情後,第一被告被判監4年8個月,兩項控罪中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第二、三被告判監4年3個月;第五女被告判監4年5個月。

四名被告之中,只有第一被告有片段顯示被告犯案,而第二、三、五被告則倚賴環境證供入罪,法庭並無得知該三名被告的實質角色,但根據「共同犯罪」原則,被告所身處現場則助長示威者聲勢。本案為首宗引用共同犯罪原則的暴動案。

辦方求情時指,女被告被診斷出患有創傷後遺症。同於荃灣被捕、曾上前查看「健仔」中槍傷勢的理大博士生亦有到場旁聽。多名旁聽人士聞判落淚,並大叫「加油」。

該案原本有5名被告,分別為清潔工陳珩(40歲)、學生陳金國(20歲)、程式員李振文(26歲)、學生馮清華(22歲)、學生郭小琴(23歲)。馮自數月前缺席聆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所有被告同被控在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及大河道交界與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縱火。該案原和已流亡的「健仔」同案,但之後分拆。

文: TY / By #加山傳播 / IG @dbchannel.hk
#法庭 #抗爭 #荃灣 #賀佢老母 #暴動罪 #縱火罪 #練錦鴻 #共同犯罪原則 #法治喪屍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交替控罪詳情和審訊目錄:
https://telegra.ph/%E6%8E%A7%E7%BD%AA%E5%8F%8A%E7%AD%94%E8%BE%AF-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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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由於控方已證明涉案頻道訊息是由被告發出,或是允許他人發出;資料完整性沒有受干擾,程式運作正常;和被告與其他身份不明的人串謀犯案,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由於控罪1,4,10,20,23,24和25已被裁定罪成,其餘交替控罪已可不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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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列舉了不同案例協助法庭判刑:

📌針對煽動罪

1:CAAR1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到新屋嶺聚集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13個月監禁

2:DCCC853/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縱火和公眾妨擾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處以已認罪的被告5年監禁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不多於高於這宗案件整體的量刑起點,即7年6個月監禁

3:DCCC177/2020
這宗案件涉及煽惑他人參與縱火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處以已認罪的被告3年監禁

4:R v Blackshaw
英國法院處以兩位被告4年監禁

📌針對刑事損壞

5:CAAR1/2021
這宗案件涉及「裝修」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6:CAAR8/2021
這宗案件同樣涉及「裝修」的背景,上訴庭改判所有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針對縱火

7:CAAR1/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庭改判答辯人進入勞教中心

8:CACC9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庭認為以「企圖縱火」罪而言,6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合適

📌針對公眾妨擾

9:CACC128/2019
這宗案件涉及佔中事件的背景, 上訴庭認為16個月監禁是合適

📌針對炸藥

10:CACC70/1977
上訴庭認為5年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11:HCCC41/2016
原訟法庭法官薛偉成判處各被告2年至3年2個月監禁不等

12:DCCC476/2020
這宗案件涉及社會事件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處以已認罪的被告3年監禁

📌針對傷人罪

13:控方表示這宗案件涉及𠝹警頸的背景,法官以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直播員相信是HCCC293/2020,但這宗案件是以10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針對暴動

14:CACC164/2018
這宗案件涉及旺角暴動的背景,時任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處以被告們6年至7年監禁

15:DCCC362/2020
這宗案件涉及(1112)中大暴動的背景,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處以被告們3年9個月至4年6個月監禁

📌針對毒藥

16:控方表示法庭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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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被告需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Blood Sweat & Tea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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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原則:

在CAAR16/2020案中,上訴庭針對「煽惑」罪作出了些解讀。

「煽惑」罪是普通法罪行,亦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R v. Curr同R v. Higgins案已經就煽惑罪訂下一些原則,即「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和「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以及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已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間發佈了127則帖文,煽惑他人針對「藍店」、公共設施及交通公具,即巴士等、及警車和警察宿舍作出破壞。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4,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2月4日發佈了多則帖文,林林總總,煽惑他人燃燒路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放火支援大學、向警車,警察宿舍和商舖縱火、和製造汽油彈及鋁熱劑彈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0,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6月8日發佈了多則帖文,借煽惑他人堵塞機場,主要幹道,參與「三罷」和使列車停駛以癱瘓交通和社會。例如「破曉行動」、「聖誕㩜炒」、「封印高鐵」、「和你Lunch」、「反國安法大遊行」、「七一大遊行」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0,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發佈了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物品等以破壞警車,但考慮到專家都懷疑透過這些帖文製造出的物品的威力,甚至不會爆炸,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3,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發佈了1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化學品、和制造武器傷害警員,法庭採納4年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4,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間發佈了多於90則帖文,煽惑他人用行動支援中大,發動「圍魏救趙」和「破曉行動」。法庭認為從帖文可見這是有計劃,號召他人帶同物資例如火水、石油、士巴拿和剪鉗等支援中大,故採納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5,法庭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和18日發佈了3則帖文,教導他人製造氯氣彈並警署、警察宿舍、地鐵等投散。進一步考慮專家意見後(即嚴重的情況可引致他人休克死亡;輕則可致咳等),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考慮總量刑原則後,基於各控罪的發生時間大部分重疊,法庭採納6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包括經審訊後被定罪),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今日20:30時前在原帖補回判刑理由詳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罪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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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六位被告,當中A1陳(23)和A2陳(26)在今天承認兩項控罪。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9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針對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本案,雖然控方未有提更多背景資料 (只有提及本案2019年的社會事件的餘波),未有提及為何被告們有此等行為,但本席(即法庭)作為普通市民,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法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要使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甚了了」。

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法庭認為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針對縱火案件,法庭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返回本案,法庭指出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他們6人亦有分工合作,在租用單位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亦並非是單獨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

法庭指出本案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本案涉及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本案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庭指出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在處理稍有不慎時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A1雖有案底,其成長環境亦可謂不理想,但所幸為人孝順,熱心公益,他人對他有美譽,在學業上亦有好表現。縱然如此,法庭指出良好背景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而事實上A1亦有親自在網上調查/找製造爆炸品等方法。

雖然他人對A2有美譽,但同樣地,法庭指出良好背景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

基於以上,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5年6個月監禁;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兩位被告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最後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4年2個月監禁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

*兩罪刑期會部分執行的原因是因A1和A2曾處理危險化學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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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