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7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7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
辯方希望申請押後答辯,期間會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下次聆訊可以答辯,控方不反對。
第四、第五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第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第二、三被告還押懲教署,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7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7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
辯方希望申請押後答辯,期間會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下次聆訊可以答辯,控方不反對。
第四、第五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第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第二、三被告還押懲教署,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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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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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法律代表: #文浩正律師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29 承上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收到文件,索取其他文件和閉路電視片段,再畀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14:30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法律代表: #文浩正律師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29 承上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收到文件,索取其他文件和閉路電視片段,再畀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14:30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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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 - - - - - - - - - - - - - -
辯方申請押後,容許雙方有雙議
案件押後至 11月29日150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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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容許雙方有雙議
案件押後至 11月29日150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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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 - - - - - - - - - - - - - -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醫生報告
案件押後至 12月19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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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醫生報告
案件押後至 12月19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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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A3:鄭(25) / A4:高(61)
A5:徐(20) / A6:鍾(36)
🛑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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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已準備答辯,選擇不認罪
A2 已準備答辯,選擇認罪
A3 收到指示,有認罪意向
沒有保釋申請
A4 申請押後,將選擇不認罪
A5 申請報到時間,延長一小時
A6 將選擇不認罪
✅A1,4,6以原有條件保釋
✅A5 更改條件申請獲批
🛑 A2,3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9 日下午3:00於區域法院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A3:鄭(25) / A4:高(61)
A5:徐(20) / A6:鍾(36)
🛑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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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已準備答辯,選擇不認罪
A2 已準備答辯,選擇認罪
A3 收到指示,有認罪意向
沒有保釋申請
A4 申請押後,將選擇不認罪
A5 申請報到時間,延長一小時
A6 將選擇不認罪
✅A1,4,6以原有條件保釋
✅A5 更改條件申請獲批
🛑 A2,3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9 日下午3:00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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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縱火
#保釋申請
黃(18)
🛑還押已逾5天
修訂控罪1-2:
縱火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瞭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東網)
- - - - - - - - - - - - - - - -
因違反宵禁令及四次沒有向警署報到,於五天前被拘捕。
保釋申請獲批,控方沒反對申請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人事現金$5,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1100-07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縱火
#保釋申請
黃(18)
🛑還押已逾5天
修訂控罪1-2:
縱火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瞭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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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宵禁令及四次沒有向警署報到,於五天前被拘捕。
保釋申請獲批,控方沒反對申請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人事現金$5,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1100-07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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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提訊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辯方於9月14日及10月19日去信向控方申請索取錄影片段,但至今仍未獲控方回覆,因此申請押後
押後至12月29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提訊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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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於9月14日及10月19日去信向控方申請索取錄影片段,但至今仍未獲控方回覆,因此申請押後
押後至12月29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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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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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將會認罪
(內容後補)
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5月19日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耹取答辯及求情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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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將會認罪
(內容後補)
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5月19日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耹取答辯及求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A7:盧 及 A9:袁 已還柙逾2個月🛑
於今年9月6日於高勁修法官席前認罪,即時撤銷擔保。
控罪:
(1)暴動 [A1-A10]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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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會承認控罪(1),控罪(4) 留在法庭存檔,即時撒銷擔保
A11:報到地點及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A4 A7 及 A9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A7:盧 及 A9:袁 已還柙逾2個月🛑
於今年9月6日於高勁修法官席前認罪,即時撤銷擔保。
控罪:
(1)暴動 [A1-A10]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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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會承認控罪(1),控罪(4) 留在法庭存檔,即時撒銷擔保
A11:報到地點及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A4 A7 及 A9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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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雙討後被告將承認控罪(2),
而控罪(1)將留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 2023年 7月24日上午
10:00於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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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雙討後被告將承認控罪(2),
而控罪(1)將留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 2023年 7月24日上午
10:00於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 A3:鄭(25) A4:高(61) / A5:徐(20) / A6:鍾(36)
A2:容 及 A3: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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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 及A3 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6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審前覆核
A1,4-6排期開審日期2023年12月6日預計審訊15天
A2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暫未決定答辯意向,因此申請柙後。
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出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 A3:鄭(25) A4:高(61) / A5:徐(20) / A6:鍾(36)
A2:容 及 A3: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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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 及A3 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6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審前覆核
A1,4-6排期開審日期2023年12月6日預計審訊15天
A2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暫未決定答辯意向,因此申請柙後。
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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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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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今日指,被告擬承認控罪1-3,因應認罪協議,控罪4將會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2日10:00於區域法院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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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今日指,被告擬承認控罪1-3,因應認罪協議,控罪4將會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2日10:00於區域法院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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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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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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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日涉及4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
👤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辯方指剛從控方收到文件,需時處理,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4:30作提訊。法庭批准。
=============
👤黎(36)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法庭批准。
=============
👤周(51) #網上言論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即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
辯方指相關醫療報告仍未準備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9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指控辯雙方仍就控罪作商討,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日涉及4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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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辯方指剛從控方收到文件,需時處理,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4:30作提訊。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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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36)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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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51) #網上言論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即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
辯方指相關醫療報告仍未準備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9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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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指控辯雙方仍就控罪作商討,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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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訊 [27/3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審理本案的 #郭啟安法官 今天抱恙,因此口述結案陳詞押後處理。
D1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1430續審,暫定4月3日1430裁決(有待確認)
💛感謝報料💛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訊 [27/3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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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本案的 #郭啟安法官 今天抱恙,因此口述結案陳詞押後處理。
D1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1430續審,暫定4月3日1430裁決(有待確認)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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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爆炸品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另案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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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法援已批出,但由於需要負擔分擔費,因此申請押後。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3 月 14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爆炸品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另案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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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法援已批出,但由於需要負擔分擔費,因此申請押後。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3 月 14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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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 - - - - - - - - - - - - - -
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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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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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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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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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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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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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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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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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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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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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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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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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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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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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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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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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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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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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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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