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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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進度報告

區(25)

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77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10:41開庭

11:19處理進度報告
被告明白報告內容,沒有補充。因應疫情,感化官申請延長社會服務令時限,被告同意於餘下時間繼續完成社會服務令。

因本案之前非由梁官處理,被告在梁官席前需再次確認控罪內容並答辯,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法庭批准社會服務令時限延長14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不是聲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staycation沙龍 #提堂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控罪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被控於2021年11月7日在尖沙咀麼地道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8樓某室內以威脅手段,即向女子X表示會將她的個人資料和一段色情短片上載到網上,促致女子X在該酒店作非法的性行為。

警方調查完畢,控方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 符(37)
D2 呂(42)

修訂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K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各被告今天無需答辯
獲準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
-交出護照不准離境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
-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導

案件押後到2022年6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文件及法律指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張(31)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背景資料:
警方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拘捕3人涉嫌「製造爆炸品」等,並在居所內搜出能用作製造爆炸品的工具及原材料。

————————————

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1430時再訊,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27旺角 #新案件 #提堂

D1 彭(21)/ D2 馮(18)
D3 梁(24)/ D4 朱(38)
D5 陳(23)

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及一罐紅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黑色士巴拿(約16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於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各項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

代表D1 & D3 的律師申請押後至8月23日,以索取法律意見,其他被告同意押後。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二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3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各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5開庭

控方再次陳詞,辯方回應。

裁判官考慮2~3分鐘後,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至11月28日上午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902紅磡

下午進度

文(31)

(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2)管有攻擊性武器

——————
14:45開庭

控方回應指:
- 關於8月11日截圖,控方確認曾展示截圖硬照,但只定格於某一秒,該男由被告親自輸入密碼,及由被告開啟迷你倉門,讓其取走木製箱狀物體,並指該男子從沒進入迷你倉。

- 關於9月2日截圖,被告曾同女子進入迷你倉走廊內,該女子亦沒進入迷你倉。由被告輸入密碼。

辯方回應:
需2個密碼才能進入該迷你倉。即凡有該2組密碼亦可進入迷你倉。
現時沒見到被告有接觸過該箱。沒證據顯示被告有見到該2個箱內之物品。
控方剛才所指見到被告所接觸之箱好大可能是案情第4段所指的紅酒箱。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接觸及運輸過該箱。法庭不宜喺控方未有充份證據時反對其保釋。

裁判官考慮2~3分鐘後,決定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至11月28日上午再訊。辯方指被告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

註:庭上手足曾多次落淚,並一直望向旁聽席的父母,手足媽媽都有流淚,需由手足爸爸安慰。還押後媽媽叫手足「睇住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D3:梁(24)🛑已還押21日

控罪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保管或持有一把士巴拿(長約16厘米)、一把玻璃膠槍連玻璃膠、一罐黑色噴漆、三支強力膠、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3厘米)及一把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梁(24)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D1早前提堂時獲准以1,5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控罪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獲撤回;D4、D5尚未答辯。同樣認罪的D2今天較早時間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_____

📌求情
D3已經深切反省,對於本案令父母失望感到非常後悔,但父母表示會繼續支持D3。而且,D3之後可能要面對護士管理局的聆訊,已經受到極大教訓。D3明白監禁式刑罰於本案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接納本案檢控出現嚴重延誤,作出適當扣減。另外,D3法律代表指兩項控罪均於同一日發生,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判刑整體性,將控罪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
首先,法庭並不認為本案的檢控延誤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因為負責本案的小隊獲指派處理另一單有多達27名被告之案件,需要處理超過500件證物,而且亦有隊員自身牽涉其他案件遭檢控,因此處理工作需時,但法庭亦同意本案2年8個月之延誤或會無可避免地對D3構成壓力。D3案發時為中文大學護理系學生,畢業後曾經出任公立醫院註冊護士,但因本案轉為私人機構兼職護士。本案案發時有數千人參與示威,並有超過100人在馬路上聚集,有人毀壞公物及私人財產,雖然沒有證據指出控罪中的物品曾經被使用,但法庭仍然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判刑
控罪3: 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4: 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基於量刑整體性考慮,控罪4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3刑期分期執行。但由於本案出現嚴重檢控延誤,法庭酌情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朱, 陳 (23-38)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朱(38)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5]
陳(23)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3號,保管或控制一罐黑色噴漆及一把六角扳手(長約17厘米),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D4: 不認罪
D5: 認罪

崔官批准D4代表律師申請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要於14/1/2023或之前遞交書面問卷,並於9/1/2023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崔官為D5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案件將於25/11/2022 1430同庭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前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候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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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需要索取更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及醫療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作判刑

D2: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D3: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 有意圖而管有爆品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於2022年9月2日突擊搜查,在九龍紅磡一單位的迷你倉櫃內,搜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又指他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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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不反對。控方反對擔保,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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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翁(3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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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玷污方式
侮辱國旗

新增控罪(2):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欄杆,故意侮辱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

原先保釋條件$3000保釋金,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保釋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早上09:30
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 - - - - - - - - - - - - - - -
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 有人應網上召集, 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 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 要求群眾散開, 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 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 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 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 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 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 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 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 證物由PW3檢取, 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 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 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 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 香港讀書, 案發時15歲, 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 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 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 D1有使用鐳射筆, 但不是長時間使用, 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 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 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 犯案時比較年輕, 年少無知, 渴望得到他人認同, 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 沒有深思熟慮, 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 出現抑鬱及創傷後遺症, 嚴重時曾因輕生而入院。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 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 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 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 孝順父母的人, 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 D3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暫時無需答辯,並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6月14日14:30,讓控方準備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辯方不反對控方將案件押後的申請。法庭批准兩項申請。

控方反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雙方的陳詞、和本案的情況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3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
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他羈留。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書記宣讀控罪,兩人不認罪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9~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審前覆核

D1顧(27)/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9楊(28)
D11鍾(31)

其他被告在上次答辯認罪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9,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9,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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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D4 以外,各被告擬不認罪。由於有大量文件須處理和確認,法庭將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日子定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14:30。因工作關係,D6 申請 12 月需要離開香港 8 天,獲法庭批准。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4 答辯認罪,法庭讀出案情撮要,即當晚尖沙咀有未經批准集會,後來變成騷亂。幾百名示威者進行快閃行動,設置路障和縱火,再湧往旺角彌敦道聚集。破壞程度屬於大規模,維修費用達至81萬蚊。之後警察進行驅散行動,示威者亦逃往旺角黨鐵站,上前往太子方向列車,有示威者阻礙車門關上等更多人可以上車,車長嘗試咗四次先至閂到門開往太子。到達太子站後,車廂有人噴滅火器,三分鐘後中央廣播宣佈關閉地鐵站。當控方證人3去到 L2 月台見到男子黃XX,並將佢拘捕。當其他示威者趕上前想拉走黃 XX,控方證人4 同5 上前增援,D4 在此時丟咗一把傘。之後,所有被告均被警員現場拘捕。控方播出 20 秒片段,並指出被告在第 6 秒丟傘。

📍求情
D4 多名親友,中學校長,老師,同學和同事均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品格良好,並有做義工義教。從 2019 至今,被告繼續努力讀書,獲得好成績,並成功得到精算分析師專業資格,在工作方面亦升職為助理經理。被告父母接近退休年齡,作為獨子被告須供養父母。

案發當日被告搭車在回家途中,佢嘅行為沒有預先計劃,屬一時衝動,丟出嘅傘亦無傷害任何人或損害財產。參考 D2 案件判刑六星期,辯方盼法庭可以考慮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法官同意求情有力,但案情嚴重。現採納建議索取背景報告,但強調即使報告正面,仍會考慮監禁為選項。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兩星期後進行判刑,即 2023年11月20日 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