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陳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訟法庭將法律問題交由上訴法庭裁定。
上訴聆訊內容: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242_2020.docx
判決理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詮釋
上訴法庭認為立法局在1984年後去掉了such及於1995年去除了or being unable to give satisfactory account,是與之前截然不同的條例,被告不會因僅僅是無法給予合理辯解而被定罪,讓法庭有更大空間去詮釋法例。
本條的立法原意是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這項控罪屬於防範性,上訴法庭認為應按時代釋義(always speaking principle)解釋第17條,裁定「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不受同類原則限制,可泛指任何非法用途,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工具作案。
判決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
時代釋義:法庭將法例語言的自然意思﹐應用於新出現的情況,以達致符合立法真正原意。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陳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訟法庭將法律問題交由上訴法庭裁定。
上訴聆訊內容: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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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242_2020.docx
判決理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詮釋
上訴法庭認為立法局在1984年後去掉了such及於1995年去除了or being unable to give satisfactory account,是與之前截然不同的條例,被告不會因僅僅是無法給予合理辯解而被定罪,讓法庭有更大空間去詮釋法例。
本條的立法原意是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這項控罪屬於防範性,上訴法庭認為應按時代釋義(always speaking principle)解釋第17條,裁定「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不受同類原則限制,可泛指任何非法用途,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工具作案。
判決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
時代釋義:法庭將法例語言的自然意思﹐應用於新出現的情況,以達致符合立法真正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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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 #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 #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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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4/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是日審訊15:33完畢
押後至13/6星期一14:30續審
- - - - - - - - - - - - - - - -
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杜麗冰法官
#審訊 [4/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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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是日審訊15:33完畢
押後至13/6星期一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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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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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謀殺 #誤殺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謀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1739 開庭,5女2男陪審團作出裁決:
就D1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6:1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 5:2大比數裁定罪成🔴
就D2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5:2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6:1大比數裁定罪成🔴
法官感謝眾陪審員參與,並押後案件判刑至7月22日下週五。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謀殺 #誤殺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謀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2)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1739 開庭,5女2男陪審團作出裁決:
就D1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6:1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 5:2大比數裁定罪成🔴
就D2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5:2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6:1大比數裁定罪成🔴
法官感謝眾陪審員參與,並押後案件判刑至7月22日下週五。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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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貨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適當牌照而管有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貨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適當牌照而管有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6) 🛑服刑中
控罪詳情:
(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
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由於不獲批法援,申請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詳細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法官指出,錄影會面中從來無律師幫被告提出被警員掌摑一事(醫生報告後指耳膜受損),只靠醫生報告不足以證明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只屬傳聞證供。
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警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的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6) 🛑服刑中
控罪詳情:
(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認罪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
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
由於不獲批法援,申請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詳細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法官指出,錄影會面中從來無律師幫被告提出被警員掌摑一事(醫生報告後指耳膜受損),只靠醫生報告不足以證明被告是在不自願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只屬傳聞證供。
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警告重新提出上訴申請的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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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1123屯門 #覆核申請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情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47
——————
速報:法庭認為原審裁判法院原則上有錯,可以判處三個月監禁,考慮到一切因素,拒絕律政司上訴,書面判詞在六個月內公佈。
按:答辯人喜極而泣🎊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1123屯門 #覆核申請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情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47
——————
速報:法庭認為原審裁判法院原則上有錯,可以判處三個月監禁,考慮到一切因素,拒絕律政司上訴,書面判詞在六個月內公佈。
按:答辯人喜極而泣🎊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
結果:維持原有判刑,駁回司長的申請
法庭認為量刑起碼36個月,但考慮答辯人認罪得到的扣減,一般應該得到的扣減,以及原本答辯人即將服刑完畢,所以增加刑期並不合適,故駁回上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申請方:律政司司長
第一答辯人(R1):梁(24)
第二答辯人(R2):郭(24)
第三答辯人(R3):許(20)
第四答辯人(R4):馬(27)
第五答辯人(R5):嚴(28)
🛑五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答辯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R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R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
結果:維持原有判刑,駁回司長的申請
法庭認為量刑起碼36個月,但考慮答辯人認罪得到的扣減,一般應該得到的扣減,以及原本答辯人即將服刑完畢,所以增加刑期並不合適,故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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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
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上訴方申請附加資料
代表之前向聆訊官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多張拍到被告穿急救背心在理大之相片及警方發佈會騰本(提及有人阻塞校園出口),被建議向法官開庭申請,故排期今日處理。
法官問及此次是否首次有急救員作供後上訴,關大律師同意是首宗。法官聽罷批准呈上附加資料作上訴申請。
關大律師進一步指聆訊官不批准被告作供之口供騰本作為上訴文件,代表同時指上訴人理據其一為沒有充份考慮被告之口供,彭問即指判案書應有引述口供,故就算沒有呈上其口供也不會有影響。
彭官再重申今天並非處理上訴申請,下次會由三位法官處理,已經努力盡早排期。
上訴申請押後至2月27日 開庭處理。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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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上訴方申請附加資料
代表之前向聆訊官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多張拍到被告穿急救背心在理大之相片及警方發佈會騰本(提及有人阻塞校園出口),被建議向法官開庭申請,故排期今日處理。
法官問及此次是否首次有急救員作供後上訴,關大律師同意是首宗。法官聽罷批准呈上附加資料作上訴申請。
關大律師進一步指聆訊官不批准被告作供之口供騰本作為上訴文件,代表同時指上訴人理據其一為沒有充份考慮被告之口供,彭問即指判案書應有引述口供,故就算沒有呈上其口供也不會有影響。
彭官再重申今天並非處理上訴申請,下次會由三位法官處理,已經努力盡早排期。
上訴申請押後至2月27日 開庭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 🛑服刑中
控罪: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申請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30 開庭,只講結果,詳細裁決書稍後派發及上載。
20秒極速完庭
📌判刑上訴速報
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本刑期
📌簡短理由
上訴庭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上訴方指加刑3個月不合理法庭不接納,被告重覆犯案,更在「保釋」期間犯了與「保釋」涉及的相同罪行的行為,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之處。
詳細判詞 👈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 🛑服刑中
控罪: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申請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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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只講結果,詳細裁決書稍後派發及上載。
20秒極速完庭
📌判刑上訴速報
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本刑期
📌簡短理由
上訴庭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上訴方指加刑3個月不合理法庭不接納,被告重覆犯案,更在「保釋」期間犯了與「保釋」涉及的相同罪行的行為,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之處。
詳細判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