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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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6/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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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A7:盧 及 A9:袁 已還柙逾2個月🛑
於今年9月6日於高勁修法官席前認罪,即時撤銷擔保。

控罪:
(1)暴動 [A1-A10]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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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會承認控罪(1),控罪(4) 留在法庭存檔,即時撒銷擔保

A11:報到地點及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A4 A7 及 A9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 A3:鄭(25)  A4:高(61) / A5:徐(20) / A6:鍾(36)

A2:容 及 A3: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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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 及A3 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6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審前覆核

A1,4-6排期開審日期2023年12月6日預計審訊15天

A2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暫未決定答辯意向,因此申請柙後。
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出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4/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40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希望補充一些人數數字。PW34負責 THA臨時覊留區登記,當晚THA原有191人,其中8人之後送到醫療區,剩下183人被送到不同警署,另在場有一人直接送醫院沒進入THA,而醫療區總人數共有29人,即當日在場共21 3人同事件相關。

🔸辯方
全部代表均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鄭官只向D11代表澄清其他律師陳詞對暴動地點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一段之彌敦道沒有爭議,但見見D11代表陳詞只同意窩打老道至碧街沒爭議。D11代表確認對暴動範圍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彌敦道沒有爭議。

[0952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8日 1000作裁決。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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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09]開庭

A8作供完畢

雙方案情完結,12月29日早上10:00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11:06]今天完畢

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9日早上10:00判刑,同案9名被告須一同出席。

案件柙後2023年1月10日早上10:00裁決
(法庭有可能延遲1月10日的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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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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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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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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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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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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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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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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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十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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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雙方完成書面補充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早上9:30
進行裁決
Forwarded from Channel C TG頻道 🎞
反修例運動︱包圍深水埗警署暴動罪成 3人囚22至32個月 2青年入教導所
全文︰https://channelchk.com/a/7101

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於8月29日包圍深水埗警署,其中5人被捕及以「暴動」罪名被起訴。除1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4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今日(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3人被判入獄22至32個月,2名年輕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游德康指,本案人數及規模屬「最輕」,但示威者針對警署,向警署擲磚是「直接挑戰法治社會的最前線」。

#反修例運動 #警民衝突 #深水埗警署 #暴動 #法治社會 #教導所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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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一、二:黃被控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中庭,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襲警

控罪三:黃被控於2019年 8 月 5 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控罪四:黃被控於2019年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被告面對4項控罪,辯方指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的答覆對辯方不利,故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2023年4月18日14:30。

法庭批准押後,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