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
2020年4月20日,警方接獲一個包裹,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方認為內有懷疑土製炸彈,體積約22cm*10cm*2cm。包裹內有1個裝置,約打火機的大細。警方收到包裹後曾經有冒煙,但EOD 經檢查後認為不會再爆炸,所以並沒有進行引爆。案發當天亦有傳媒廣泛報道警方收到白色粉末的信件。
2020年4月23日,警方收到一封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2020年4月24日,控方證人PW1 沈俊堯(音) 總督察打開信件,發現內裏只有一張信字,內容如下;
「PK強,你個xxx 同你個名一樣咁pk。你終於收到呢份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我預備咗38個炸彈,放咗喺港九新界。你個O記黑警李桂華好把炮好撚串,叫佢派啲黑警防暴狗去搵啦 hahaha
神秘人 屌唒你地班黑警」
警方考慮所有事情後,認為信件中並沒有確實指明炸彈的放置地點,因此警方並沒有採取行動進行搜索。
信封上附有油脂標簽。2020年4月21日 1335時,被告於蘇屋自動售賣機使用八達通購買該枚郵票。從被告住所及郵局的CCTV 閉路電視片段,看見被告離開住所、到郵局購買郵票及返回住所的過程。
拘捕/錄影會面/警戒過程:
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
警戒下,被告承認自己於案發當日飲醉酒及發洩情緒,因此作出此行為。
警員在被告住所搜出被告到郵局購買郵票時身穿的衣服,亦搜出與被告撰寫的信件的同款信紙記事簿。
法證專家檢驗及比對後,認為信封的字跡與被告記事簿的相同。
錄影會面
警戒下部分內容
1. 被告承認自己觀看新聞,得知4月20日警方收到威脅信件,當中有白色粉末。被告希望宣洩對警方的不滿及警告警員。
2. 被告從女兒的記事簿撕下紙張,寫下信件聲稱放置38枚炸彈但其實沒有。而有關38枚這個數字亦是隨機的。
3. 被告的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因為他是警隊之首。
4. 被告於信件中提到李桂華因為經常於警方記者會聽到該名字。
5. 被告撰寫信件時有佩戴手套以防止留下指紋。
辯方求情內容後補~
(按:叔叔今天需要佩戴助聽器出庭😢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1540 休庭15分鐘以便法官整理剛才討論
1603 開庭
1505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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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
2020年4月20日,警方接獲一個包裹,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方認為內有懷疑土製炸彈,體積約22cm*10cm*2cm。包裹內有1個裝置,約打火機的大細。警方收到包裹後曾經有冒煙,但EOD 經檢查後認為不會再爆炸,所以並沒有進行引爆。案發當天亦有傳媒廣泛報道警方收到白色粉末的信件。
2020年4月23日,警方收到一封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2020年4月24日,控方證人PW1 沈俊堯(音) 總督察打開信件,發現內裏只有一張信字,內容如下;
「PK強,你個xxx 同你個名一樣咁pk。你終於收到呢份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我預備咗38個炸彈,放咗喺港九新界。你個O記黑警李桂華好把炮好撚串,叫佢派啲黑警防暴狗去搵啦 hahaha
神秘人 屌唒你地班黑警」
警方考慮所有事情後,認為信件中並沒有確實指明炸彈的放置地點,因此警方並沒有採取行動進行搜索。
信封上附有油脂標簽。2020年4月21日 1335時,被告於蘇屋自動售賣機使用八達通購買該枚郵票。從被告住所及郵局的CCTV 閉路電視片段,看見被告離開住所、到郵局購買郵票及返回住所的過程。
拘捕/錄影會面/警戒過程:
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
警戒下,被告承認自己於案發當日飲醉酒及發洩情緒,因此作出此行為。
警員在被告住所搜出被告到郵局購買郵票時身穿的衣服,亦搜出與被告撰寫的信件的同款信紙記事簿。
法證專家檢驗及比對後,認為信封的字跡與被告記事簿的相同。
錄影會面
警戒下部分內容
1. 被告承認自己觀看新聞,得知4月20日警方收到威脅信件,當中有白色粉末。被告希望宣洩對警方的不滿及警告警員。
2. 被告從女兒的記事簿撕下紙張,寫下信件聲稱放置38枚炸彈但其實沒有。而有關38枚這個數字亦是隨機的。
3. 被告的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因為他是警隊之首。
4. 被告於信件中提到李桂華因為經常於警方記者會聽到該名字。
5. 被告撰寫信件時有佩戴手套以防止留下指紋。
辯方求情內容後補~
(按:叔叔今天需要佩戴助聽器出庭😢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1540 休庭15分鐘以便法官整理剛才討論
1603 開庭
1505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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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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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即時監禁‼️‼️‼️‼️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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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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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1/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
開庭,庭內約15人聲援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1/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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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庭內約15人聲援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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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3)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今天可以獲釋!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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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3)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今天可以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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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3: 郭(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同案共13人,上次提訊時由於A13正還押(至今),需時索取指示,故保留答辯至今天再訊。
---------------
- 1437 開庭 -
辯方表示被告希望再次押後案件,申請押後至12月21日1430與被告另一宗案件(十二港人案)同時處理,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1440 散庭 -
(手足精神幾好,不斷笑住向旁聽席親友揮手同做mindblown、friendzone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3: 郭(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同案共13人,上次提訊時由於A13正還押(至今),需時索取指示,故保留答辯至今天再訊。
---------------
- 1437 開庭 -
辯方表示被告希望再次押後案件,申請押後至12月21日1430與被告另一宗案件(十二港人案)同時處理,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1440 散庭 -
(手足精神幾好,不斷笑住向旁聽席親友揮手同做mindblown、friendzone手勢。)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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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與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身體能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本案判刑:
針對暴動罪,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1除有悔意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2,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A2被判處的刑期。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與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身體能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本案判刑:
針對暴動罪,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1除有悔意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2,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A2被判處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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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與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身體能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但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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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因疫情押後答辯,A1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她只有1/4至1/5刑罰扣減;A2一早認罪,若判處監禁刑罰可有1/3刑罰扣減。
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歲或二十多歲的年青人,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錯方法表達,很多人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本案判刑:
針對暴動罪,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油麻地;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阻塞主要幹道;兩位被告只參與暴動歷時11分鐘;暴動沒有周祥的計劃,亦沒有人受傷;兩位被告沒有帶領和號召他人參與暴動;或是有參與暴力襲擊事件,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1除有悔意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2,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A2被判處的刑期。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林,黃(17-21) #1001油麻地
🛑黃(17)已還押18天🛑
控罪1:#暴動罪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A1的進一步求情:
A1法律代表指針對案情,在暴動範圍而言,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暴動範圍只涉100米至150米,即窩打老道至碧街的距離;有關暴動時長,本案只涉17:35時至17:46時,所以暴動持續時間只有11分鐘;被告沒有作出任何過激行為,她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例如站在傘陣的旁邊和人群之中;她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裝備,只有防禦性裝備。
針對個人背景,A1案發時年青,現時已承擔責任,充滿悔意,雖然她初期否認控罪,但在完成審訊前覆核後收到控方提供的片段後選擇即時認罪;A1雖然是單親媽媽,但她樂觀面對,為了孩子放棄吃喝玩樂的時間,亦希望可以儘快出獄承擔家庭責任;A1為人有上進心,有做不同的工作和讀書,她亦有參與與兒童相關的活動和工作,一些與動物相關的義工工作。親友同事都對A1有正面評價,她具正面品格。
針對悔意,A1已明白她已用了錯誤方法表達訴求,此影響她的家人。她現在希望可以做好準備,追求設計夢想,貢獻社會。
針對重犯機會,辯方指A1在案發後一路走來並不容易,現在承諾會重回正軌,專心照顧孩子,不再犯案;此外,現時社會氣氛已改變,類似事件再發生的機會低。
針對刑期,辯方指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給予較大更生比重,讓被告能更快出獄,貢獻社會。而他們建議的量刑是不高於3.5年,但不少於3年。
A2的進一步求情:
關於新求情信的內容,辯方指被告指想在未來投考消防員,因為懲教給予他靈感,所以想進入勞教中心,不過他明白自身體能不允許他進入勞教中心,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希望法庭接受被告有悔意,接納報告建議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借訓練協助他重投社會及幫助更生;此外被告亦有家人的支持,家人亦到場支持被告。
李慶年法官指高興看到家人的到場,現時應該向前看,被告未來可以挺起胸膛重新做人,雖然現在的承擔並不容易,但承擔過後可變得輕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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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因疫情押後答辯,A1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她只有1/4至1/5刑罰扣減;A2一早認罪,若判處監禁刑罰可有1/3刑罰扣減。
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歲或二十多歲的年青人,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錯方法表達,很多人對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或作出任何支援,都是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本案判刑:
針對暴動罪,法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油麻地;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阻塞主要幹道;兩位被告只參與暴動歷時11分鐘;暴動沒有周祥的計劃,亦沒有人受傷;兩位被告沒有帶領和號召他人參與暴動;或是有參與暴力襲擊事件,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1除有悔意和在審訊前覆核後認罪外沒有減刑因素,監禁2年6個月是她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2,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並非不能處以非監禁式刑罰,因此教導所是A2被判處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前言:
傳召控方證人PW13 警員19212,他當日為D12拍攝,控方主問時問到被告是否願意被拍攝,但其後澄清其控方立場不需要問這問題,控辯就有關相片的呈堂性爭議,庭上作出口頭陳詞。辯方指此議題的情況雖不罕見,但案例上只有一兩宗;李慶年法官謂「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所以佢會寫判詞。
-案件管理-
控辯將就以下議題作書面陳詞
1. 有關相片的可呈堂性,是次議題爭論應為可呈堂性還是比重問題
2. 有關相片是否計作警誡供詞
3. 有關相片是否算是案件重組
4. 法庭及控辯應否先讓證人作供再考慮其可呈堂性
法庭指示:
辯方於7月18日(下星期一)中午呈交陳詞;
控方於7月20日(下星期三)中午呈交回應陳詞。
期間控辯亦需提交PW1-PW2的證人證供攝要予法庭。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0時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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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前言:
傳召控方證人PW13 警員19212,他當日為D12拍攝,控方主問時問到被告是否願意被拍攝,但其後澄清其控方立場不需要問這問題,控辯就有關相片的呈堂性爭議,庭上作出口頭陳詞。辯方指此議題的情況雖不罕見,但案例上只有一兩宗;李慶年法官謂「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所以佢會寫判詞。
-案件管理-
控辯將就以下議題作書面陳詞
1. 有關相片的可呈堂性,是次議題爭論應為可呈堂性還是比重問題
2. 有關相片是否計作警誡供詞
3. 有關相片是否算是案件重組
4. 法庭及控辯應否先讓證人作供再考慮其可呈堂性
法庭指示:
辯方於7月18日(下星期一)中午呈交陳詞;
控方於7月20日(下星期三)中午呈交回應陳詞。
期間控辯亦需提交PW1-PW2的證人證供攝要予法庭。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0時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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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欠詳情,歡迎補充
辯方沒爭議及盤問,以下兩證人口供以65b讀重點:
1)女偵緝警員56568 黃嘉賢,負責網上搜尋連登及TG呼籲反包圍救理大貼文並截圖
2)劉嘉豪 (音)督察,口供同非法集結相關
【12:44今日完】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只餘下一市民證人,即急員 馬凱瑩,對方明天才安排出庭,明天10時續審。辯方同意共有3項案中案需處理:
D12 3相片呈堂性
D13 保留提出
D18 口頭招認
由於一向批准庭上飲水,李官最後提醒各律師每天須早上報告快速測試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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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3/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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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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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欠詳情,歡迎補充
辯方沒爭議及盤問,以下兩證人口供以65b讀重點:
1)女偵緝警員56568 黃嘉賢,負責網上搜尋連登及TG呼籲反包圍救理大貼文並截圖
2)劉嘉豪 (音)督察,口供同非法集結相關
【12:44今日完】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只餘下一市民證人,即急員 馬凱瑩,對方明天才安排出庭,明天10時續審。辯方同意共有3項案中案需處理:
D12 3相片呈堂性
D13 保留提出
D18 口頭招認
由於一向批准庭上飲水,李官最後提醒各律師每天須早上報告快速測試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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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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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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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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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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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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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提訊
👤楊(17)
控罪:
(1) 暴動
(9) 蒙面
===========
控方宣讀案情:
2019年11月12日網上有人呼喻罷工,號召於中環和你lunch,中午12時左右有數千人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德輔道中一帶堵路,其間有人抛磚頭,釘,雜物阻礙交通,有人破壞交通燈,以黑漆噴巴士,其後有示威者抛汽油彈,及燒雜物成火堆,警方多次舉黑旗並施放催淚煙,並向前追捕,示威者後退逃跑至置地廣場,有24人被捕,第8被告是其中之一。
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9)
官要求睇片,瞭解被告參予程度,因辯方指片中被告的手勢是指出給同行友人有火,並不是指揮,或帶領的角色,參予程度偏低。
控方:參與程度不止於畜意留守,壯大聲勢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4日 10:00 判刑(有待證實),辯方要在8月11日 16:00前交減刑書面陳詞,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媽媽一進庭就喊唔停,女兒有過去抱抱媽媽,跟住女兒同庭上很多人都喊😭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提訊
👤楊(17)
控罪:
(1) 暴動
(9) 蒙面
===========
控方宣讀案情:
2019年11月12日網上有人呼喻罷工,號召於中環和你lunch,中午12時左右有數千人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德輔道中一帶堵路,其間有人抛磚頭,釘,雜物阻礙交通,有人破壞交通燈,以黑漆噴巴士,其後有示威者抛汽油彈,及燒雜物成火堆,警方多次舉黑旗並施放催淚煙,並向前追捕,示威者後退逃跑至置地廣場,有24人被捕,第8被告是其中之一。
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9)
官要求睇片,瞭解被告參予程度,因辯方指片中被告的手勢是指出給同行友人有火,並不是指揮,或帶領的角色,參予程度偏低。
控方:參與程度不止於畜意留守,壯大聲勢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4日 10:00 判刑(有待證實),辯方要在8月11日 16:00前交減刑書面陳詞,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媽媽一進庭就喊唔停,女兒有過去抱抱媽媽,跟住女兒同庭上很多人都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