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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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

控方表示被告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故不會控告暴動罪。控方逐讀出承認案情(詳情後補;聽到話被告於2021年1月去信控方,表示承認非法集結罪作交替控罪。),其後現播放現場片段。

求情:

品格:由細到大均是大好青年,為人上進。被告以十年時間完成學士及博士學位,因為一級榮譽畢業,故不用讀碩士直升博士。被告自19年被捕後,等候審訊兩年來都沒有放棄自己,亦沒有辜負姐姐嘅照顧,最終完成博士學位,「功勞喺控方警方,辯方唔知有無啦,一齊協助出黎。」

被告希望可繼續進修,成為科學家。他親自撰寫求情信,指案發當時選擇拯救受傷嘅人,因為佢重視生命。佢當時會衝埋去受傷者,喺見佢倒下想盡快有人救佢,兩人唔認識。

被告被提控後仍努力並發表有關學術論文,沒有放棄研究工作。即使被告不能成為偉大的科學家,仍然希望改變香港科研不入流的印象。


案例:引用CAAR4/2020,被告於前年萬聖節扔麻包袋,承認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太輕覆核判刑,最後上訴法庭改判三個月監禁。潘熙指案例中有四五百個示威者,集結人數較本案多,而該案的被告站在最前排,用麻包袋堵路,情節比本案嚴重。李官卻指該案沒有發生暴力事件,但本案有。

潘熙指個人罪責是本案側重點….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潘熙又指黎智英的案件均判處15及12個月監禁,但法庭最終因應個人情況判處緩刑。

———————————————

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15日11:30判刑,並明言「好大機會判監禁式刑罰,唔好太大期望」,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

速報:判處12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葉(24) #1116旺角 (原案A1)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與*(15)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法
=============
本案涉及兩位被吿,當中A2已在早前承認控罪1和4,因此法庭只需處理否認控罪1和2的A1審訊。

A2的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10

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PW1文姓警員指在2019年11月16日01:53時,有約70名示威者在山東街和彌敦道交界集結,他們用磚頭和雜物堵塞道路,並設立傘陣與位於山東街的警方防線對峙,期間他們曾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

在同日02:18時,警方首次舉黑旗及向示威者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同日02:28時,由於示威者繼續聚集,警方再發出警告。

在同日02:41時,A2在位於山東街與砵蘭街街角的7-11便利店外向警方防線投擲1枚汽油彈,警方見狀掃蕩人群,示威者隨即四散。

PW2警員12568當時在警車上候命,他得知警方發出警告後下車並到達匯豐銀行中心外,他當時看到有約30人迎面向他跑,大部分穿深色衫及戴口罩。

PW2指在人群前方,身穿黑色裝束,戴藍色口罩及黑色帽的A1突然轉身跨過馬路的中央分隔欄,橫過彌敦道向西洋菜南街方向跑去。他見狀亦跨過圍欄追截並看見A1跑入奶路臣街,當他追近A1時已看見PW3警長2084將A1制服在地上。

事實裁決:

簡單來說,PW1的證供是有關現場狀況,而PW2和PW3的證供是有關追截被告的情況,證供互相支持。

法庭考慮與案情節後認為未能排除被吿是路過的人,看見警方掃蕩而跟從其他人逃跑,法庭不知道他是從何處出現,當然他有參與示威亦是可能的推論。

這是因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在30至40人或7至9人中出現,沒有證據指被告是有參與暴動或身處暴動範圍,被告身上也沒有示威者常見的裝備。本案的證據只是被告在奶路臣街被制服。

鑑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9/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和A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A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3法律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10:08 開庭]
【先處理 A1/3/7/8/11/14 裁決】

法庭會頒布100多頁書面裁決理由,庭上不會詳細讀出。


🔥速報:🔥
暴動:D1、7不成立,D3、8、11、14成立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3、7成立
刑事毀壞:D14成立

給予法律團隊一小時研究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
🔸鄒家成發言
真誠表達求情必先交代自己作的作的事情,我有在牆上面噴字 ,但在所有合法手段似乎都不能夠阻止政府時,基本人權被嚴重威脅時,有一種恐懼感驅使我以更加激進的方式抗議!所以我決定走入立法會,發出更大的聲音;要求全面撤回草案,釋放被捕人士,正如我在牆上噴上:反送中、釋放被捕人士,我見到立法會裏面有:「是你教我們和平遊係無用嘅」的一句時,我就知道呢一種恐懼唔係得我一個人感受到。

一直提倡和平理性示威的馬丁路德金就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當管治者選擇使用暴力卻不是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的時候,一個地方只會是一次又一次的以暴力來反對!市民大眾突然之間變得激進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呢一個行為是有重要嘅象徵意義,立會是主宰整個香港命脈的地方,但係會議廳從來都是欠缺民意基礎,一直以來,民主派都是在選舉持過半議席及票數,但就因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在議會裏面永遠都係少數派,再加上主權移交之後,議員動議草案需要分組點票,非民選政府壟斷政策,所以香港市民從來都沒有實權去決定我們家園的發展,由2017年開始,政府一直未能夠說服我在內的大多數香港人,今日的選舉制度能夠保障港人!

當時示威行為只是因為逃犯條例的立法程序未能夠說服我們: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將民意加進立法的過程!擔心基本法入面提及人權的承諾全部都落空!約束當權者權力沒有保障!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失去自行啟動正確嘅權力,選舉主任要取消民議員資格竟然因為主席不肯安排再次宣誓!到二零年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公民權利就被國安法落實之後,全被剝奪。

💬法官第二度打斷鄒的及言,表示2020年發生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共四度打斷鄒的發言)

🔸對我來講,進入立法會就意味着香港市民重新直接行駛政治權利,並唔係單純反對一個個別嘅法案,更加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的制度,要求民主化運動

💬又打斷:呢度唔係俾你發表政見的地方😔

鄒唯有跳過呢一部份
了解香港人從來都未當家作主!佔領立法會就唔應該被理解成為單純侵犯公共財產的事件!或被更不應理解成為踐踏民主制度嘅暴力衝擊事件!香港人質疑從來都不是選舉舞弊,而係成個選舉、立法會制度根本無法反映港人嘅意願同埋利益!亦都無法落實基本法莊嚴嘅民主化!同埋自治嘅承諾!驅使香港示威者進入立法會!

💬再被打斷時,鄒更稱:感受到閣下嘅忍耐!

觀察其實並唔係好似律政司所講,其實示威者裏面是肆意破壞…

💬又再被打斷…

當時見到有人保護立法會嘅圖書館,並且攞完飲品之後,就放低硬幣;所有嘅噴漆同埋口號同埋破壞都其實係表達緊政治嘅訴求,例如:後來被廣泛使用的:「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當中最深刻嘅例子就莫過於眾多立法會主席嘅畫像,就只有主權移交之後主席畫像被破壞;當時嘅環境雖然沒有人指揮,但示威者竟然堅守原則!井然有序!

我覺得最好嘅解釋就是,示威者其實都保持共同嘅理念進入立法會,最終係形成包含五大訴求在內的金鐘宣言!在會議廳讀出宣言,過程媲美太陽花學運(台灣人反對立法機關經審核之後,通過同中國嘅無貿易協議而起),其實運動裏面,示威者最終訴求牽涉政治改革:保障人權民主!佔領同埋破壞,最終目的其實想建立一個令到所有人而不是只有在位者安穩的制度!

我認為立法會入面嘅行為都持同樣的精神!政權如何看待意見,修正錯誤決定!閣下,無論法庭對我嘅處罰係點,未來我都係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就正如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

🔸A6法律代表表示A6仍不肯到庭,但經法律代表向他解釋後,同意背景報名的內容,只需修訂:綜援因被還押曾被取消這一點;

🗣️法官問有關是否可以缺席審訊?
律師代表選擇不需要再開庭。

🗣️法官稱有法律代表在場便可以。問16/3被告仍然不能到庭怎處理?
控辯方同意:解決方法是請代表律師早開庭前早少少見被告,因為3月16日 星期六是上午10時

[11: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0701立法會

罪責嚴重:7年起點
罪責中等:6年9月起點
罪責輕微:6年6月起點


扣減後總刑期:
D1: 罰款$1500
D2: 59月7日
D3: 62月
D4: 59月7日,其中12月7日與現有另案刑期同期執行
D5: 57月
D6: 63月
D7: 罰款$1000
D8: 74月
D9: 55月7日
D10: 54月20日
D11: 80月
D12: 61月15日
D13: 61月15日
D14: 82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0701立法會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A9:沈(23)
A10:劉穎匡(26)
A11:吳(26)
A12:范(27)
A13:鄒家成 (24)
A14:林 (25)

🛑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劉頴匡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6個月;羅已還押逾18個月;孫,范已還押逾9個月;沈已還押逾6個月;何,王,吳,林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承認控罪;A3,8,11,14審訊後罪成
🟢A1,7罪名不成立

(2)(4)(11)(12)(15)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3,7,8,11]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承認控罪;A1,3,7審訊後罪成

(7)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審訊後罪成

——————

⏺️量刑起點
罪責嚴重:7年起點
罪責中等:6年9月起點
罪責輕微:6年6月起點

⏺️扣減後總刑期
D1: 罰款$1500
D2: 59月7日
D3: 74月
D4: 59月7日,其中12月7日與現有另案刑期同期執行
D5: 57月
D6: 63月
D7: 罰款$1000
D8: 74月
D9: 55月7日
D10: 54月20日
D11: 80月
D12: 61月15日
D13: 61月15日
D14: 8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