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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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D1:曹(45) 🙎🏻‍♂️D2: 黃(17)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兩名被告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港區國安法》第42條駐明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辯方認為上述國安法42條的規限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控方以被告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條將他們起訴,並不涉及國安法。

因此,辯方認為法庭應該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原則,考慮被告會否重犯、不依期歸押、干擾證人等因素處理保釋事宜。

👨‍⚖️但蘇惠德認為,即使本案控罪不是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國安法42條的原則亦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蘇官考慮所有席前的資料及陳詞,認為沒有合理基礎信納兩名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拒絕兩名被告保釋,還押看管🔴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申請;D2保釋覆核申請安排在2021年6月15日 15: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 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暫代人民法院)再提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1400約20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1400未見有人
(梁手足審訊時都只係得1人旁聽)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WKCC2379/20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59)
D5:羅偉光(47)

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三間公司由許琪莉大律師代表,陳政龍資深大律師代表張劍虹,李澍桓大律師代表羅偉光。

張劍虹透過律師提出十幾項保釋條件,包括保釋金$3,000,000、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每週前往警署報到3次、人事擔保$ 500,000、辭去壹傳媒一切職務、不直接或間接聯繫外國官員、媒體、不參與、主持、訪談、不公開發表言論或轉載文章、不在任何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或留言。

羅偉光透過代表律師表示願意遵守任何法庭認為需要的保釋條件,保釋金十至廿萬、人事擔保約十萬、居住在報稱住址、願意接受禁足令、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警署報到……


--------------------------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13日 14:30再提訊,待警方法證檢驗電腦資料。張劍虹與羅偉光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兩人均放棄8天保釋覆核,期間需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D1: 尹耀昇(傑斯) 52歲 🛑已還押近5個月
D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1&D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本案正式轉介至區域法院,安排在2021年7月20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辯方保留提出不在犯罪現場證據的權利,控方不反對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尹耀昇(傑斯)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旁聽人士高呼「撐住呀傑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何
D2:歐
D3:*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由於D3未有律師代表,現休庭以予其見當值律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提堂 #言語治療師
#20210722国安 #羊村勇士

D1:黎(25)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楊(27)(因另案守行為中)
D2代表大律師: 梁大律師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港共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詳情:
2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
蘇惠德指出同意檢控書漏左隻字
控方申請在控罪書上加上「刊有」
控方指出或有更多人被捕及新增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辯方反對押後:控方未準備好,就唔應該提告,又押後,又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本庭直播員按:但願所有人都勇於發聲,不要被港共的誣告,而自畫紅線,歷史要正確地流傳。錯在法,不在人。還記得曾說過「撕一貼百」嗎?所有事情亦然。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你在牢籠被引渡 渡往了啞巴的國度
我用殘餘力氣留守衝口說真話的領土
......
有罪名 有極刑 會把你 叫醒?//

擷自《虛作無聲》

上述言論不代表直播台仝人意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

蔣(41)

律政司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展示煽動刊物
(2)展示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7月28日,在新界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地下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2)被控於2021年7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控方申請押後2個月至10月11日,以予時間咗閉路電視、電話、及其他電子儀器的分析;且不排除會加控更多或更嚴重控罪。

‼️保釋被拒‼️
被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辯方投訴:
被捕後有要求過見律師及見屋企人,但不被安排。星期六落案檢控後,於星期日先獲安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郭,容,杜林,張/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宣揚恐怖主義)

消息指此案將於下午提堂,煩請耐心等待🙏🏻

公眾人士安排
1-60綠色 二庭內庭座位
1-102白色 二庭庭外延伸區座位
1-50黃色 二庭庭外延伸區企位
1-76藍色 八樓陪審團集合處內座位
傳媒安排
1-30黃色 二號庭內座位
1-30藍色 一樓記者室座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案件1
👩🏻D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因另案守行為中)

🛑2人已還柙逾一個月

案件2️⃣ #新案件
🙎🏻‍♂️D1: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2: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3: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主控:吳加悅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代表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D3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4代表大律師:梁大律師
D5代表大律師:沈大律師

控罪:
(1)串謀刋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D1]
(2)串謀刋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D2]

修訂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5:21】開庭
控方申請與是日另一羊村繪本的新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控方希望將案件押後至9月24日作轉介。兩案共五位被告皆有保釋申請,控方表明反對。現押後2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16:21 重新開庭
控方修訂控罪,將控罪的串謀人士增加伍先生、陳先生、方先生,並將兩案合併成一案(WKCC3458/2021)。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屆時會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16:29】
現處理5人的保釋申請,控方陳詞介紹《羊村守衛者》內容。


(此文會保持更新進度及新案詳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
[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裁決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速報:
🛑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部分家庭背景隱藏)被告有七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件由發生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過去三年,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被告有做義工(老人服務)。控罪(二)是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不是主動犯案,不是激動的參與者,被拘捕時也是合作。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十號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P.S. 被告聽聞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25旺角 #判刑

陳(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上海街入口外,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速報:
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初犯,在校操行及成績優異;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家人關係正常,無不良嗜好。今次案件中被告只管有一支噴漆,可給予一次機會。

📍判刑: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