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官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官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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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完整版本會在稍後更新)
控罪陳述包括如下: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7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言論意圖引起香港人民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休庭後再一併處理)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完整版本會在稍後更新)
控罪陳述包括如下: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7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言論意圖引起香港人民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休庭後再一併處理)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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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0 (需要明早11:00前交到法庭)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轉地址需在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接受所有媒體訪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
•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
(詳情後補)
=============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0 (需要明早11:00前交到法庭)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轉地址需在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接受所有媒體訪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
•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
(詳情後補)
=============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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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提堂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控罪:
(1)D1-7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7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
‼️D5認罪 ‼️
D5申請撤銷擔保,被拒絕,押後至1月7日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7日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答辯,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提堂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控罪:
(1)D1-7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7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
‼️D5認罪 ‼️
D5申請撤銷擔保,被拒絕,押後至1月7日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7日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答辯,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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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0825荃灣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控方指今天會進行答辯,D5早於2021年1月26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1)及(6),當日被告對控方案情已表明白及同意,押後求情及判刑至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93
羅官特提醒眾被告答辯時應以較清晰的「不」取代「唔」,以免誤會或不必要的重複。
答辯:
(1)D1, 2, 4, 6, 7不認罪,D3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2不認罪
(5)由於D3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5),法庭批准。辯方申請保留求情陳詞,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羅官關注案件審訊需時冗長,若D2繼續還押或會造成不公;故提醒由於控方不反對本案所有人擔保,如D2有意申請擔保應儘早提出。
控方就眾不認罪被告審訊擬訂一列18名證人之列表,其列表中第二名證人申請使用特別通道及作供時設有屏風獲批。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及開過會。
D1, 2, 4, 6, 7案件押後六星期至2月1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審期待定,5人維持保釋候訊。控辯雙方須做妥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並於下次少於三天前呈交法庭。
D3 因認罪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兩星期至1月20日0930時求情及判刑。
D5明白及同意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呈上多份文件包括多封求情信、成績單、證書及履歷等。羅官需時細閱,押後案件至今日下午1430時同庭再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0825荃灣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控方指今天會進行答辯,D5早於2021年1月26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1)及(6),當日被告對控方案情已表明白及同意,押後求情及判刑至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93
羅官特提醒眾被告答辯時應以較清晰的「不」取代「唔」,以免誤會或不必要的重複。
答辯:
(1)D1, 2, 4, 6, 7不認罪,D3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2不認罪
(5)由於D3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5),法庭批准。辯方申請保留求情陳詞,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羅官關注案件審訊需時冗長,若D2繼續還押或會造成不公;故提醒由於控方不反對本案所有人擔保,如D2有意申請擔保應儘早提出。
控方就眾不認罪被告審訊擬訂一列18名證人之列表,其列表中第二名證人申請使用特別通道及作供時設有屏風獲批。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及開過會。
D1, 2, 4, 6, 7案件押後六星期至2月1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審期待定,5人維持保釋候訊。控辯雙方須做妥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並於下次少於三天前呈交法庭。
D3 因認罪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兩星期至1月20日0930時求情及判刑。
D5明白及同意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呈上多份文件包括多封求情信、成績單、證書及履歷等。羅官需時細閱,押後案件至今日下午1430時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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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鄒家成 (2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____
1510 開庭,被告步出犯人欄,精神良好;代表律師表示會被告自行處理今日案件。被告表示今日會自行答辯。
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指被告相當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經任何媒介違反國安或其他相關罪行的言論;被告涉於 2021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 在 Social Media 發佈帖文可能有煽動性。
被告表示剛剛到達先收到相關證據,法官問是否需要時間閱讀,被告稱不需要。
控方強調是具前瞻性(即可能或相當可能已遭違反),並引述多篇被告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的貼文,指其貼文引起藐視、憎恨香港政府及司法機構,又指有人回應、分享、讚好這些貼文,當中部分貼文的留言載有煽動言論、或主張香港獨立的言論等,亦有貼文及留言聳恿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不投票。控方強調,法庭不應只考慮單一貼文,而必須考慮所有貼文累積的效果,引起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可能違反國安的言論,意在引起對政府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離叛,因此控方認為應該撤銷保釋。
被告向法官笑說「我地又見面」,又稱已「扮演灰姑娘」盡力符合其餘保釋條件,又形容自己「見到洋人已經保持十尺距離」,對今日被帶到庭感到意想不到,被告就逐項帖文作出爭議。
裁判官表示信納有違反保釋條件,且未能信納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 ‼️‼️ 撤銷擔保 ‼️‼️。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直至下次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關於 9P 申請,部分內容與保釋扯不上關係,但與今日控方的指控相關,故否決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違反保釋條件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鄒家成 (24)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____
1510 開庭,被告步出犯人欄,精神良好;代表律師表示會被告自行處理今日案件。被告表示今日會自行答辯。
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指被告相當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經任何媒介違反國安或其他相關罪行的言論;被告涉於 2021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 在 Social Media 發佈帖文可能有煽動性。
被告表示剛剛到達先收到相關證據,法官問是否需要時間閱讀,被告稱不需要。
控方強調是具前瞻性(即可能或相當可能已遭違反),並引述多篇被告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的貼文,指其貼文引起藐視、憎恨香港政府及司法機構,又指有人回應、分享、讚好這些貼文,當中部分貼文的留言載有煽動言論、或主張香港獨立的言論等,亦有貼文及留言聳恿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不投票。控方強調,法庭不應只考慮單一貼文,而必須考慮所有貼文累積的效果,引起可能違反保釋條件,即可能違反國安的言論,意在引起對政府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離叛,因此控方認為應該撤銷保釋。
被告向法官笑說「我地又見面」,又稱已「扮演灰姑娘」盡力符合其餘保釋條件,又形容自己「見到洋人已經保持十尺距離」,對今日被帶到庭感到意想不到,被告就逐項帖文作出爭議。
裁判官表示信納有違反保釋條件,且未能信納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 ‼️‼️ 撤銷擔保 ‼️‼️。
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直至下次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關於 9P 申請,部分內容與保釋扯不上關係,但與今日控方的指控相關,故否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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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答辯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分別展示兩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5)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6月12日、6月23日及7月28日於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8月6日在上水馬會道管有48張數碼海報。
————————
下午進度
辯方求情,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未知咩庭)判刑。
1525 完
~歡迎提供詳情~
💛感謝臨時直播肙💛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答辯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分別展示兩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5)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6月12日、6月23日及7月28日於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8月6日在上水馬會道管有48張數碼海報。
————————
下午進度
辯方求情,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未知咩庭)判刑。
1525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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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
📌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
#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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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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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今日出庭的被告共有23人,當中僅3人(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獲准保釋,其餘被告已還押近一年。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10楊雪盈
D12岑子杰 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 D20譚文豪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5楊岳橋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1:梁國雄
D46:李予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10:11】開庭
何桂藍向法庭投訴仍未閲讀關於今日爭議的文件。
【10:18】
打算認罪的被告會在2月28日再提訊處理同意案情,該些被告可以先行離席。
【10:24】
其餘在席被告均表示有意出席2月28日的聆訊。
*持續更新進度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今日出庭的被告共有23人,當中僅3人(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獲准保釋,其餘被告已還押近一年。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10楊雪盈
D12岑子杰 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 D20譚文豪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5楊岳橋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1:梁國雄
D46:李予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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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何桂藍向法庭投訴仍未閲讀關於今日爭議的文件。
【10:18】
打算認罪的被告會在2月28日再提訊處理同意案情,該些被告可以先行離席。
【10:24】
其餘在席被告均表示有意出席2月28日的聆訊。
*持續更新進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大律師
D4: 自辯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63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10:55] 開庭
(直播員先行致歉,因英文聆聽差,只能記下重點)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
D1, D2 & D3 表示未準好答辯,因早前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鄒幸彤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於昨日(30/5)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inquiry (PI),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為了公平審訊,申請押後。
處理D4的初級偵訊
控方有16 box files,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辯方希望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兩名辯方證人。裁判官估算後預計審期需時兩個半月,控方表示可以撰寫一份總結協助法庭,以此文件為基準;裁判官不同意,法庭不是橡皮圖章,要以證據為基準,法庭有職責睇晒所有資料。
最終法庭作出指令:
1. D1, D2 & D3 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6:00提訊,只進行標準程序。
2. D4 的初級偵訊安排在2022年8月10日~10月22日審訊。
3. 法庭會在6月24日作初級偵訊的指示,D4選擇出席。
========
各被告出庭時好多旁聽人士打招呼「兩位仁哥撐住」,鄒幸彤回應「毋忘六四,抗爭到底」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大律師
D4: 自辯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63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10:55] 開庭
(直播員先行致歉,因英文聆聽差,只能記下重點)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
D1, D2 & D3 表示未準好答辯,因早前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鄒幸彤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於昨日(30/5)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inquiry (PI),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為了公平審訊,申請押後。
處理D4的初級偵訊
控方有16 box files,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辯方希望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兩名辯方證人。裁判官估算後預計審期需時兩個半月,控方表示可以撰寫一份總結協助法庭,以此文件為基準;裁判官不同意,法庭不是橡皮圖章,要以證據為基準,法庭有職責睇晒所有資料。
最終法庭作出指令:
1. D1, D2 & D3 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6:00提訊,只進行標準程序。
2. D4 的初級偵訊安排在2022年8月10日~10月22日審訊。
3. 法庭會在6月24日作初級偵訊的指示,D4選擇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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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出庭時好多旁聽人士打招呼「兩位仁哥撐住」,鄒幸彤回應「毋忘六四,抗爭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