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表示無法聯絡D3及D30‼️
D5未預備好答辯。因大狀今天才收到控方今週初送達的關鍵文件,需要些時間檢視,故申請押後6星期。法庭批准押後至3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①:有片段/拍攝到有個別行為
(10人)D1/2/13/14/17/21/26/44/47/ (5)
審訊聆訊:2023年1月13日至3月17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3日0930時
案件②:有片段/拍攝到身處現場
(11人)D10/11/12/20/23/30/34/35/37/40/42/52
審訊聆訊:2023年6月5日至7月24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③:沒有片段/拍攝到,但爭議證物鏈或證物真確性
(8人)D9/19/28/31/33/36/43/48
審訊聆訊:2023年3月27日至5月4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④🅐:不爭議截停被捕位置
(9人)D7/18/22/24/25/38/39/46/51
審訊聆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共28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④🅑:爭議證物
(12人)D4/6/8/15/16/27/29/32/41/45/49/50
審訊聆訊:2023年9月4日至10月16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4日0930時
控方需於28天內預備好修訂控罪書。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48(及代所有被告)申請減少隔週報到至每月一次
🟢(獲批)D3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41申請更改指定日子報到時間
🟢(獲批)D3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3/14 澄清已回應
D28 星期一會辦妥
D44 澄清已回應,明天會再送達多一次
D36/43 澄清已回應
案件押後期間全部維持保釋。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表示無法聯絡D3及D30‼️
D5未預備好答辯。因大狀今天才收到控方今週初送達的關鍵文件,需要些時間檢視,故申請押後6星期。法庭批准押後至3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①:有片段/拍攝到有個別行為
(10人)D1/2/13/14/17/21/26/44/47/ (5)
審訊聆訊:2023年1月13日至3月17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3日0930時
案件②:有片段/拍攝到身處現場
(11人)D10/11/12/20/23/30/34/35/37/40/42/52
審訊聆訊:2023年6月5日至7月24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③:沒有片段/拍攝到,但爭議證物鏈或證物真確性
(8人)D9/19/28/31/33/36/43/48
審訊聆訊:2023年3月27日至5月4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④🅐:不爭議截停被捕位置
(9人)D7/18/22/24/25/38/39/46/51
審訊聆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共28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④🅑:爭議證物
(12人)D4/6/8/15/16/27/29/32/41/45/49/50
審訊聆訊:2023年9月4日至10月16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4日0930時
控方需於28天內預備好修訂控罪書。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48(及代所有被告)申請減少隔週報到至每月一次
🟢(獲批)D3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41申請更改指定日子報到時間
🟢(獲批)D3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3/14 澄清已回應
D28 星期一會辦妥
D44 澄清已回應,明天會再送達多一次
D36/43 澄清已回應
案件押後期間全部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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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抱歉,唔清楚被告順序)
控罪:
(1)D1-13非法集結
(2)D1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3)D1-3/5-24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8-22即: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有意認罪‼️
5人將與21年4月30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作輕判求情,預計聆訊時間約上半晝。
案件押後至21年6月11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以上24人除黎智英、黃之鋒及胡志偉外,其餘維持保釋。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抱歉,唔清楚被告順序)
控罪:
(1)D1-13非法集結
(2)D1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3)D1-3/5-24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8-22即:朱凱廸、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有意認罪‼️
5人將與21年4月30日09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正式答辯及作輕判求情,預計聆訊時間約上半晝。
案件押後至21年6月11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以上24人除黎智英、黃之鋒及胡志偉外,其餘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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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營救理大
以下兩案已合併。
【案件一 #1118紅磡 】
D19 陳(32)
控罪及詳情:
(1)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件二 #1118何文田 18人】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20)/ D8:麥(25)/ D9:利(20)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劉(26)/ D14:黃(22)/ D15:林(21)
D16:卓(18)/ D17:黎(24)/ D18:陳(17)
控罪及詳情:
(1)-(7)D1-3/ D4-6/ D7-8/ D9-10/ D11-12/ D13-15/ D16-18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案件一陳(32)、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1442 開庭前控辯雙方商討。同意所有被告警署報到改為一星期兩次。
1503 開庭。
控方已在12月1日去信法庭解釋為何案件不應分拆,副本已抄送各辯方律師。
法官看過在內有新的案情摘要解釋7架車輛的關係,兩件案件有合拼審理的基礎。辯方亦不再反對。
案件定於2023年10月3日作30天審訊,是法庭可以安排最早的日子。
D12代表律師陳詞,指出希望將審訊日期延至2023年12月9日,屆時所有代表大律師都能出席,各被告不需要更換法律代表,符合他們的福祉。
法官則指出不希望再將審訊拖延,由現在到2023年有大量時間給各代表律師交接案件給下一手律師,盡快完成案件對各被告更好。
D4 D5 D6 未準備好答辯,各代表律師表示需時索取指示及觀看片段,其他被告不認罪。
D4-D6 2022年2月17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D1-19 審訊的審前覆核定於2023年7月24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
審訊日期定於2023年10月3日0930西九龍法院大樓開始,作30天中文審訊,豁免翻譯文件。
警署報到時間及日子按照辯方提交的列表更改。
豁免各被告今天的報到。
1521 退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營救理大
以下兩案已合併。
【案件一 #1118紅磡 】
D19 陳(32)
控罪及詳情:
(1)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件二 #1118何文田 18人】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20)/ D8:麥(25)/ D9:利(20)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劉(26)/ D14:黃(22)/ D15:林(21)
D16:卓(18)/ D17:黎(24)/ D18:陳(17)
控罪及詳情:
(1)-(7)D1-3/ D4-6/ D7-8/ D9-10/ D11-12/ D13-15/ D16-18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案件一陳(32)、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
1442 開庭前控辯雙方商討。同意所有被告警署報到改為一星期兩次。
1503 開庭。
控方已在12月1日去信法庭解釋為何案件不應分拆,副本已抄送各辯方律師。
法官看過在內有新的案情摘要解釋7架車輛的關係,兩件案件有合拼審理的基礎。辯方亦不再反對。
案件定於2023年10月3日作30天審訊,是法庭可以安排最早的日子。
D12代表律師陳詞,指出希望將審訊日期延至2023年12月9日,屆時所有代表大律師都能出席,各被告不需要更換法律代表,符合他們的福祉。
法官則指出不希望再將審訊拖延,由現在到2023年有大量時間給各代表律師交接案件給下一手律師,盡快完成案件對各被告更好。
D4 D5 D6 未準備好答辯,各代表律師表示需時索取指示及觀看片段,其他被告不認罪。
D4-D6 2022年2月17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D1-19 審訊的審前覆核定於2023年7月24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
審訊日期定於2023年10月3日0930西九龍法院大樓開始,作30天中文審訊,豁免翻譯文件。
警署報到時間及日子按照辯方提交的列表更改。
豁免各被告今天的報到。
1521 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