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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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黃(22)/ D2:莫(21)
D3:朱(23)/ D4:許(20)
D5:明(17)/ D6:方(26)🛑方已還押逾18個月
D8:伍(17)/ D9:謝(24)
D11:施(26)/ D12:梁(22)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2)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D1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3)D14被控於同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即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___________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D7、D10、D13與D15不反對,D5、D12法律代表則表示暫時沒有反對,但需要時間再研究答辯意向。案件押後至11月再討論修訂控罪事宜。

早前已表達認罪意向的D6,原定於2023年1月27日進行認罪答辯,現階段認為不需要押後日期。

D3及D12申請取消宵禁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派發上訴庭案例予控辯雙方參考,解釋控方提出修訂控罪的法律依歸及會否造成不公。法庭下令,辯方無論是否反對修訂控罪,均須於10月18日或之前提交一封信予法庭作出解釋,而控方須於10月25日或之前回應。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下午3時再訊,D6繼續還押🛑 其他被告以原有或更新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7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7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
辯方希望申請押後答辯,期間會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下次聆訊可以答辯,控方不反對。

第四、第五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第二、第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第二、三被告還押懲教署,其餘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法律代表: #文浩正律師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29 承上

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收到文件,索取其他文件和閉路電視片段,再畀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14:30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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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容許雙方有雙議

案件押後至 11月29日150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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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醫生報告

案件押後至 12月19日14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A3:鄭(25) / A4:高(61)
A5:徐(20) / A6:鍾(36)

🛑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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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已準備答辯,選擇不認罪
A2 已準備答辯,選擇認罪
A3 收到指示,有認罪意向
沒有保釋申請
A4 申請押後,將選擇不認罪
A5 申請報到時間,延長一小時
A6 將選擇不認罪

A1,4,6以原有條件保釋
A5 更改條件申請獲批
🛑 A2,3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9 日下午3:0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縱火
#保釋申請

黃(18)
🛑還押已逾5天

修訂控罪1-2:
縱火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瞭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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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宵禁令及四次沒有向警署報到,於五天前被拘捕。

保釋申請獲批,控方沒反對申請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人事現金$5,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1100-07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提訊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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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於9月14日及10月19日去信向控方申請索取錄影片段,但至今仍未獲控方回覆,因此申請押後

押後至12月29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2個月

因有其他案件,需要一併申請法援,因此辯方需要申請押後;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