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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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6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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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10.10
2020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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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羅,黃,埃及籍手足(22-56)🛑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2項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4/12]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19名被告(17-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11:00
👥20名被告(17-3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黃,羅,何,孫曉嵐,女村長,畫家(19-31)🛑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畫家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3項暴動 6項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2項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馬,王宗堯(30-41)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2項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劉頴匡(26)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吳(26)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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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蕭 (32) #轉介文件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犯公眾防擾罪)
👤張(26) #提堂 (#20200119中環 拒捕)
👤黃(20) #提堂 (#20200221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打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裁決 (#0908鰂魚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22) #續審 [8/2] (#092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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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17) #提堂 (#20200831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0
👤楊(21) #答辯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鄧,伍,鄧(18-20)🛑已還押20日 🔥#判刑 (#1011黃埔 襲警 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呂(19) #續審 [2/2] (#102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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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00
👤蔡(30) #續審 [2/2] (#111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蕭(46) #裁決 (#20200125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彭亮廷裁判官
🕚11:00(不設旁聽)
👤*(15) #續審 (#11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 🔥#判刑 (#110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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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裁決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30
👤謝(20) #提堂 (#1225九龍灣 拒捕)
👤劉(17)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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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提堂 (#10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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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彭,李,莫,蓋(19-24) #提堂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拒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馬(32) #審前覆核(#202002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李(24) #續審 [4/3] (#1021元朗 阻礙公職人員 抗拒公職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劉(26) #審訊 [1/1] (#1111屯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分證)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布喜后暫委裁判官
🕤09:30
👤#新案件 (#未知案發日期 新定額罰款傳票(聚集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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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李秋芝(42) 在公眾地方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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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審訊 5/8 0930

PW2 48911(?) 林鎮雄 (宣誓時以天主/基督教形式宣誓)

PW2現時為警署警長,現職毒品搜查科,案發時為鐵路特遣隊成員,當日2351時與另一女警署署長一同以便裝行動,見到記者衝入地鐵站內因而跟隨進入寶琳站月台位置,當時月台上有約30人,其中十多人身穿黑衣、年約二十多歲的年輕人,十多人「着記者衫」,其餘為普通市民衣著。黑衣人包圍一名身穿藍白間條T恤男子(PW1),部分大叫「站長」、「交代」夾雜粗口,人群位於第十卡附近。其中4-5人貼近PW1,距離不足一呎。

PW1想離開但被阻,當中部分黑衣人戴眼鏡,其中一人沒有戴帽、無眼鏡、身穿黑色T恤、短褲、灰色圍巾及灰色腰包、中等身形、約5呎8寸高,另一人戴Cap帽、黑衣短褲、黑色圍巾、穿著冰袖、孭背囊。PW1持續希望離開,但人群跟隨阻止他離開。PW2站於記者後觀察現場約2-3分鐘後有人大叫「有狗」,在場人士都立即跑向C出口方向,於是他出於「要好似其他人一樣」步向C出口。約4-5分鐘後PW2返回月台,見到PW1於第七卡外被「相信係同一班人士」及6-7名記者包圍,此時人群用身體阻擋PW1,令PW1倒下,PW1隨即站立打算離開,PW2此時相距人群10-15呎。一名灰色口罩男子從後推PW1並壓住他糾纏短時間。有人再叫「有狗」,眾人逃跑。PW2於2358時與到場警長 47594制伏該名男子,該名男子雙方不爭議為本案D2。

PW2案發時身穿藍色格仔上衣、灰色短褲、涼鞋,觀看P32後PW2同意他於將D2制服後企起身,逗留10秒後離開寶琳站。PW2亦同意PW1被包圍時目無表情,黑衣人大聲及使用粗口。PW2同意其他不在包圍人士有大叫,但不清楚數量。

盤問下,PW2同意他於5/9 0050時正式上警車返回將軍澳警署。辯方質疑事發至今約一年時間,PW2為何可以道出詳盡案情,PW2則同意有參考當日供詞。辯方認為供詞不是由當晚寫出的,他不同意。PW2指於0125-0230時於觀塘警署寫供詞。被問及為何不即場作出拘捕,他指「我唔想俾人發現」,又指會特別記得D2是由於人群中只有他穿著短褲,遭辯方質疑他有參考任何新聞片段,他不同意。辯方指出人群遭記者圍住,他不可能清楚留意各人衣著,即使可以,現場環境亦不可能令他視線不中斷地觀察。質疑下,PW2指自己有移動「去個好啲嘅角度觀察」辯方播放立場新聞片段,PW2同意自己可能受人群阻擋,但堅持「咁立場記者都可以『涉』入人群」。辯方指出PW2因為於警署內見到兩被告身穿衣物所以才可以詳細道出,現場環境令PW2不可能詳細留意兩人衣著,他不同意。

PW2其後被問及當日部署時,指他當日與女士沙15523及警員53351行動,但由於太子站有事故發生,兩人被指派至太子站。

D2律師播放P35 TVB片段,但將旁述及字幕刪去,片段中見到D2被制服的場景,當PW2及一防暴制服D2時,身旁有一個綠色外科口罩及長遮,與PW2當日較早前的物品相似,但他表示不太肯定物品是否自己的。他承認觀察期間視線有因列車無窗而斷開,但因於地鐵環境工作關係留意到D2眼睛形狀「好似卡通人物」,辯方疑惑而追問,PW2表示D2「眼大大,好似IQ博士入面嗰個宇宙大王」。辯方質疑PW2明明於案發時留意到D2有戴口罩,但於庭上毋須D2取下口罩亦能認出D2,亦質疑為何要保持距離觀察人群,PW2解釋指「當時我需要喬裝一般人」


PW3 警司53159 張智偉

PW3為港島區機動部隊大隊長,他指事發當晚「『又』有唔同地方有唔同人聚集」,大部份為着黑衫。當晚接報抵達寶琳站B出口,見到兩名黑衫人士由月台跑出,有警員從後追截。當時他前進至閘機外時其中一人於他前方跑過,PW3認為男子與案有關,因而拉住男子並將他按在地上,亦D1。將D1交予其他警員後他亦同時留意到距3-4米外有另一男子被制服。PW3案發時身穿白衫制服,其後他詢問一名藍色格仔衫的警署警長發生事件,警長表示「頭先佢哋兩個有份打站長」。

辯方盤問時,PW3表示他當日為防範暴動,作為大隊指揮官由2100開始駐守將軍澳區,以「直播」作為情報來源,因見到寶琳站發生、PW1被黑衣人包圍的事件而前往寶琳站,「視乎情況如果佢哋有犯法嘅」會拘捕。大隊約100名防暴於2356時到達現場。

辯方質疑PW3於11月9日的口供沒有提到有人跑過,他回應指為順勢將面前人士制服。辯方詢問如果有其他人希望離開,可以如何離開寶琳站月台,加上PW3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制服他人,PW3回應指其他人士可從閘機離開,認為因「好似之前犯案嗰啲人」而制服D1,但同時同意自己對寶琳站環境不熟悉。辯方播放P34,PW3同意多於兩人同時由月台跑出,亦同意站內環境為「倔頭路」,只有閘機一個出口。辯方續指出PW3有份如早前其他社會活動般指派便衣混入示威者「通風報信」,他指自己不清楚,亦不同意辯方指警方「派遣便衣探員美其名監視,實質引發騷亂」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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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審訊 7/8 0930

PW4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鍾偉華(音)

PW4由2012年開始任職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學歷為理學士BSc,2019年12月18日撰寫化驗報告,首段提及化驗資格及13件證物經過衣物纖維接觸測試。PW4由2016年開始獲內部培訓後開始進行衣物纖維測試,培訓後獲得「微量證據檢驗」資格,主要為分析衣物上極微量纖維、染料或碎片,並判斷微量證據的意義及可信性。有關衣物證據的範疇包括檢驗纖維種類、判斷纖維於法證科學上的意義、如何提取微量纖維等,培訓後通過考核。由獲得資格開始,是次為第二次法庭就專家報告傳召他上庭作證。

辯方盤問時,PW4透露指撰寫報告時需透過作為資深化驗師的上司,亦須符合ISO175實驗室標準及內部指引,但承認內部培訓並不會帶來特別資格或銜頭,資歷亦只適用於內部,「美國有類似嘅牌照制度,但係香港冇」,相關資歷未受其他案件法庭爭議。PW4指學位課程「好少會去到咁深入」,本身法證亦基於自然科學,主要資歷其實會由參與研討會、研究論文等方式發展。於進行分析後會先向上級呈交初步報告,確保結論合理後才會撰寫正式報告。

法庭接受PW4專家證人身份。

控方主問時PW4指出化驗所接受證物時要求證物獲妥善處理,即置於證物袋内並以專用膠紙封口,化驗時才用鉸剪開封。是次化驗目的為確立兩被告與事主有接觸證據,例如比對被告的衣物上微量外來纖維是否吻合於PW1的衣物或背囊的原有纖維,反之亦然。
下列為化驗報告詳細細節:
1. 於屬於D1的短褲發現3條黃色再造外來纖維,與PW1背囊纖維吻合
2. 於屬於D2的上衣發現6條黃色再造外來纖維,與PW1背囊纖維吻合

(按: 纖維化驗將纖維分為自然纖維及再造纖維)
由此PW4推斷兩被告與事主有接觸

辯方就專家報告盤問時,PW4指出1-2條外來纖維有可能是生活中隨機轉移,報告不會將少量外來纖維作考慮,一般將3條或以上吻合外來纖維作決定門欖。辯方質疑定為3條的目的,亦指出即使超過3條吻合纖維亦不能百分百肯定兩者曾經接觸,PW4認為以往論文曾經探討隨機轉移的可能,發現發生3條以上隨機轉移的可能性極低,認為大數量的轉移可能性可忽略。PW4亦不否定發生纖維多次轉移的可能性,但同樣認為可能性十分低,稱「你試吓喺街行一日,睇吓會有幾多轉移」。

另一律師盤問時,PW4指當時只知道案件有關一宗東區發生的傷人案,亦認同辯方所指部分貴價衣物可能由具特別橫切面的專利纖維製造,但本案沒有。被告衣物上相關吻合PW1背囊的纖維證據亦不可能指向被告接觸何部份,更不能排除處理證物時會否發生意外干預結果,如衣物先後接觸桌面同一處可能發生轉移而無法於化驗察覺。

PW5 警員19984 梁真誠
現職西環反黑巡邏組4隊,案發時隸屬港島西機動部隊第2連,事發時控制D1。

控方播放P45片段,PW5認出自己。辯方盤問下PW5承認自己未有於證人供詞提及該名被告戴手袖及眼鏡。

PW6 警員18948 劉文祥
現職港島區機動部隊第2連,案發時隸屬PTU G連。PW6首次到達現場時被告已被制伏,他有留意到D2附近有黑色面罩、腰包外,亦有綠色口罩、藍色遮及電筒置於附近,他對實際位置沒有記憶。搜查D2時於身上發現一把縮骨遮、電話、一張八達通,其後將全部物品放入一個大證物袋内,再將證物逐一取出放於地面上拍攝。PW6作供時同意覺得其他物品「唔重要」所以沒有拍攝證物照片。

午飯時間後,控方申請時間更改承認案情,並指文件有出錯。裁判官認為可以處理PW6後再考慮更改。

PW6午飯後承認不肯定當D2被制服時身邊是否有長遮及電筒,但質疑「可能喺佢身下面遮住咗」。觀看警方攝錄影像M124(3)後辯方指出部分在場物品可能屬於制服D2的便衣警員 (PW2),PW6承認有撿取該可能屬於PW2綠色口罩。

休庭後,控方指出須更改內容包括:更改P48中指警員14902為所有證物拍攝的陳述,改為兩名警員14902及6180分別拍攝兩名被告衣物的照片;以及刪除描述其中一相片針對Dx的描述。辯方反對指是日即時才知道有錯,現時再作改動對辯方造成不公平,但辯方同時同意簽署根據香港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C條預備的同意案情前辯方亦有責任妥善檢查內容。裁判官認為雙方皆有疏忽,但明顯地預備文件的控方責任較大。雖則控方需負責任,但認為對辯方不公不會過度影響判決,指令辯方可提出再次傳召已傳召的證人。同時原本列於未被使用文件、經辯方消除聲音及字幕的TVB新聞片段列為P50。

PW7 警員6180 崔嘉麟
現任東九龍反三合會調查科,為本案證物警員之一。

9月6日 0345時由觀塘警署報案室撿取D2 財物,包括:腰包、一把斷開長遮、縮骨遮、口罩、電筒及電話。0350時希望撿取D1財物,但得知D1正於聯合醫院留醫,因而帶同D2財物返回慈雲山警署。0430時,PW7於慈雲山警署2樓行動室為D2財物拍攝照片製成P41相簿內1-8及15-50號相片。P41(1-4) 相片為D2衣物,在2115時於聯合醫院17號病房撿取,當時D2已經換上醫院衣物,拘捕時身穿衣物放於房門附近的膠袋內。隨後PW7帶同D2衣物返回觀塘警署,此時PW7得知D1毋須留院已返回觀塘警署,於是在2330時撿取D1衣物。 9月6日0000時返回慈雲山警署,0030時拍攝證物1-8。PW7稱處理兩人證物時有使用兩對手套、兩張白色紙為背景,再分別獨立放入證物袋封存。所有證物於0200時放入警署儲物櫃。

被問及為何不直接交予證物房處理,PW7指證物房有「朝九晚五」的工作時間,但他於9月15日將所有證物交予證物房,同時警員4848立即將證物提取送往化驗所。他曾於9月5日寶琳站內提取PW1的案發衣物,後與警員14902駕駛回警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結案陳詞 30/8
首日結案

辯方聯合申請將本案法律爭議押後處理,原因為希望等待上訴庭對梁頌恒案判決,因此所有就控罪恰當性的爭議將留待不日再處理。裁判官認為非法集結本身已有大量案例可作參考,控方亦指HCCC408/2016 梁天琦案等已經就控罪元素有深入的探討。辯方認為該案對本案不具約束力,故是日只會就事實部分爭議。

D1辯方陳詞,首先提及非法集結當中「共同意圖」一點需由控方提及被告如何及具有何等意圖,亦提醒法庭控方開審時提及本案基礎為「兩被告包圍站長,作出擾亂性挑撥性行為,使得站長受驚」。辯方認為PW1於影片及庭上作供時沒有提及自己感到害怕,相反PW1行為就正正符合控方的控罪元素。此外,PW1並沒有選擇最直接的巴士前往將軍澳醫院而選擇使用港鐵,並在站外觀察示威者10分鐘後依然內進,被包圍後多次有離開機會亦沒有離開月台範圍,由此可見PW1並不是感到害怕,相反辯方認為PW1只是在發洩,作供時PW1亦表現出此等情緒。

辯方認為PW2的證供,因
1. PW2口供為案發後短期內錄取的,此後PW2亦承認作供有參考當時口供,所以口供的準確性應等於PW2整體證供的可信性
2. PW2於口供內聲稱沒有參考其他警員的口供,但他的口供卻可以清楚道出被告的衣著、身形、當刻情況等,甚至拘捕後短時間内可以記住被告身份證號碼等等。PW2 指他有注意並記住兩人,但能夠單靠記憶記住身份證號碼下,已經可以合理地懷疑PW2有參考他人證供。辯方認為若PW2並非具有強大記憶力,就只是講大話以提高自己證詞表面上的可信性。
3. 他聲稱他觀察期間一直有移動,但在主問下PW2卻否認有跟隨人群。他指稱可靠人群罅隙觀察黑衣人的衣著特徵,但影片可證明環境不可能容許距離30呎的PW2觀察所有細節,盤問下他更加曾質疑自己口供。
4. 他於口供及作供時皆有提及只有在2351時有人大叫「有狗」,但影片展示實際上有兩次相類似的事件,他的證供帶有內在不可能性。
5. 即使他的證供屬實,影片有影向他聲稱身處的位置而沒有拍下與他當日聲稱衣著吻合的人。PW2的口供只可以為錯誤或他相距人群比聲稱更遠。
6. 若他當時身處更遠的位置,他不可能清楚觀察兩人的衣著特徵

PW3 被問及是否知道有便衣存在時他不置可否,但他於主問是卻表示清楚當日行動安排,兩者矛盾。更甚者他認同當日曾與PW2交談、移交被制服的被告。當然,PW3本身與案關係不大,即使法庭信納亦不太會影響結果。

辯方認為衣物纖維化驗可信度低,證物鏈亦充滿疑點。例如PW9同意檢出證物後沒有即時封存,更加作出「每次拍攝證物有更換墊底紙」的證供,辯方質疑為何每次墊底紙出現摺痕地方相同。PW7聲稱用左手處理證物、右手拍攝,PW8拍攝的記事冊紀錄為後補的,但恰好記錄後補的時間為PW7於同地、使用同一部相機拍攝證物的時間。更甚者,所有處理證物警員的做法就似乎「一早知道需要做纖維化驗」。就纖維化驗報告,辯方指PW4作為專家證人亦無法百分百肯定兩者接觸、亦無法得知或否定二次傳播的可能性。

就影片的內容,辯方認為法庭當然可以以 黃楚成案(七警案)上訴庭處理手法對照相同衣著的人士。

D2辯方結案陳詞,大致採納D1辯方陳詞,但針對D2上指出數點:
1. PW2聲稱任職地鐵令他特別留意被告眼型,但他不但主問時只能指出被告的衣著,亦不能記起被告是否攜有一把遮。PW2聲稱D2「眼大大似IQ博士嗰個宇宙大王」正正展示PW2認人方面並非專業。再者,他當時真正能近距離觀察D2雙眼的時間為制服D2後的2-3秒間,根本不能夠作出任何仔細觀察。
2. 證物鏈不完整,因PW4同意化學劑可改變衣物纖維顏色而PW10不能確定沒有作任何清潔;而且化驗結果亦非肯定為被告與PW1的接觸導致的。
3. 當時包圍的人群所有人皆是身穿深色衣物,不能確定包圍人士等於兩被告。
4. 就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本案欠缺共同意圖,就周諾恆案,任何人理應能表達意見甚至厭惡;就控罪元素中「使他人合理地害怕而受驚」一項,PW1作供時充滿偏見,甚至對類似示威者的惡意。


10/9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至法庭存檔,控方陳詞列為證物P58,辯方陳詞分列為D3及D4。按裁判官指示雙方各自呈遞影片截圖時序等輔助文件

控辯雙方早前押後等待梁頌恒案HCMA179/2019上訴結果,控方認為上訴庭說法偏向控方立場。控方就憲法爭議陳詞,認為案情指出兩被告阻擋PW1離開,PW1亦有迴避而不斷走動,影片亦有顯示後來人群與PW1有拉扯甚至跌倒。當日PW1作為一名普通地鐵乘客,既然不在當值期間自然毋須回應人群質問。如果人群需要質問有關調景嶺站8月31日封站的原因等,理應詢問港鐵。上述行為亦即符合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D1辯方回應控罪元素的爭議,指即使梁頌恒案偏向控方亦希望保留判詞。據控罪元素3B而言,若果就梁頌恒案的判詞的理解,如果有人在一地被警察執法時嚇到,即代表警察能夠被控參與非法集結。但事實上的處理為相反,顯示此論點並不能被法庭接受。

D2辯方回應指技術上梁頌恒案與早前其他相關案例對待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態度相反,梁天琦案的關連性較大應優先考慮,即控方應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具的意圖。而且就本案而言真正直接針對被告的證供主要來自PW2,而PW2能夠穿越人群而視線曾經斷開的情況下留意到被告的衣著特徵此點值得商榷,控方亦沒有解釋為何認為毋須認人程序就可以肯定包圍人士當中有兩被告。化驗報告亦不能直接證明轉移的纖維肯定屬於被告,亦不能排除被化學品破壞的可能。

引用梁國雄案,D2辯方認為控方有責任作出被告於集結的關連而非單以聚集入罪,亦須明確表示共同目的的詳細內容。D2辯方提醒法庭並非作道德判決,法庭應客觀檢視控方是否能夠作唯一合理情況下證明被告符合所有控罪元素。梁天琦案顯示控方應證明被告為故意的,人群中部分人士可能的確較進取,但考慮破壞社會安寧一點需要考慮暴力程度及即時性等條件。

按:補回審訊內容完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一週總結 (截至2020年11月7日)

被判入獄(10名)
1. 2年 - 陳(32) - 發佈警員及親友資料
2. 4個月 - 鍾(23) - 非法集結 #0904寶琳
3. 6星期(緩刑18個月) - 甘(35) - 因連儂牆導致事主受傷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4. 6個月 - *(15) - 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 #0803旺角
5. 各4個月 - 2名被告(20-22) - 非法集結 #0803旺角
6. 3個月 - 梁(30) - 擲垃圾桶蓋
7. 3個月 - 何(22) - 非法集結 #0904寶琳
8. 55天 - 鄭(30) - 在馬路留下一個鐵罐
9. 2星期 - 李(39) - 拒捕

被判入更生中心(2名)
1. *(17) - 管有雷射筆
2.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 *(16) - 非法集結 #0803旺角

被判入勞教中心(1名)
1.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 陳(18) - 非法集結 #0803旺角

新還押(3名)
1. 2名被告 - 認罪 #魚蛋革命
2. 許(24) - 認罪 - 非法集結、管有投擲器 #0805深水埗

律政司 #上訴
1. 改判社會服務令(原判:感化令) - *(17) - 管有鐵枝等

被告 #上訴
1. 被駁回 - 莊(64) - 襲警 - 早前被判監5星期,現需服刑
2. 減刑至可即時獲釋(原判:判監8個月) - 李(32) - 管有汽油彈、雷射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4寶琳 #判刑

D1:何梓聰(環保北選區參選人)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在2019年9月4日,近百名示威者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名被告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後來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指他們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上次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83
D1判監三個月,但保釋申請等候上訴獲批
D2已判監四個月

早前去信法庭,申請撤回上訴,繼續服刑

‼️‼️‼️三個月即時監禁‼️‼️‼️
(板仔離開前有👍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