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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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圍
#判刑

王(31)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控罪指出,他和本案D1於今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摘自《明報》2019.9.17)
(*)本人有作少許修改
(*)本案D1較早前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早前被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41
———————————————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被告表示願意接受中度服務令。

判刑如下:

裁判官指出本案案情嚴重(破壞公物),監禁是合適的選項,而社會服務令亦是一種替代選項。

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展示口頭上的悔意、有穩定工作、良好家庭、沒有案底及承諾日後會奉公守法,因此認為可以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指出被告已經就交通燈的損壞作出賠償,希望藉判處中度社會服務令,令被告有更大的發省(上述提及到被告只是有口頭上的悔意)。

判刑如下: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有以下條件:
-與感化官合作
-保持良好工作態度

裁判官指出如果被告違反上述條件,則可能會判處即時監禁。

控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副本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臨時轉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07沙田
#提堂

黃(28)

控罪:在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通往A出口的地方非法打鬥,當日兩名被告有爭執,🚹周耀輝🚹被示威者於港鐵站內圍著,出於恐懼而從右邊褲袋拿出摺刀防止示威者攻擊,不幸傷到黃﹐導致黃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周耀輝事發後在在月台掉棄摺刀。🚹周耀輝🚹事後提堂時在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被判處6個月監禁及$2000罰款,而黃則不認罪,本案在2020年9月10日初次審訊,但是因控方第一證人拒絕出庭,案件押後至今日再度提堂,處理證人事宜。
———————————————
今日控方確定將會傳召同案第一被告🚹周耀輝🚹以取代原有控方第一證人(某警務人員)。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但是尚未訂立新日子進行審訊/提堂。

💛感謝旁聽師們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判刑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本案已確認是社運案件,而案件今日已經作出判刑,被告不用還押。

由於被告希望把案件低調處理,因此本文不會提供任何案件資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谷(17)(原案D2)

(D1早前已經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使用箱頭筆塗鴉)

詳細案情:
於2020年6月12日,當日在各商場有唱歌活動, 控方第1至3證人於廣場內巡邏,當中第1證人看見被告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後來被警察搜出寫有「光復香港」的旗幟及一對手套,而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認罪‼️

控方就上述損毀申請$4500賠償,獲得裁判官接納,並要求被告於14天內繳交賠償予受害人公司。

被告求情內容:

被告表示在日後希望前往外國升學。現在她與母親及外婆同住。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樂於助人,為人善良,對事件表達內疚及抱歉, 自己願意承擔後果及賠償。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參考第一被告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決定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方申請將證物1至6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

被告暫時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1112馬鞍山

呂(17)

(*)在之前已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於是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裁判官決定。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上次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
(*)為保護被告,部分內容將不會顯示。

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高程度的刑罰,以下是部分理由:

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以及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他們引用上訴庭在處理 #0930天水圍 一案的方式,希望法庭可以改判較重刑罰。

辯方律師的簡單回應:

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沒有忽略案件嚴重性。他引用上訴庭某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而且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最後他指出被告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裁判官經考慮後,得出以下結論:

他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惟在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他續指,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可以以$1000保釋等侯裁決。
———————————————
按:再次感謝旁聽師趕來聲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大水坑 #答辯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大水坑站以噴漆損壞屬港鐵的牆壁

‼️認罪‼️

願意賠償2000元清潔費予路政署

呈上母親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要求索取感化報告

關在日本攻讀大學,為政治系二年級學生
法官特別提醒因為被告在海外讀書,要與感化官合作,討論感化條件,否則因此而違反感化令或會有更嚴厲罰則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毋須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被告仍在聽律師解報告,未開庭,有心人可繼續前來,在外等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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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心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快訊】
控罪1-2 更生中心
控罪3 200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
D1
(2)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5) 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D6
(6) 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D2代表律師聲稱已去信律政司洽談,惜相關要求被拒絕。D3-6均請求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文件及遷就被告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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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控罪(1),裁定D1罪名成立。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求情
D1代表律師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願意承認控罪。案件牽涉政治事件,被告事後意識到刑事毀壞不是表達理想的最佳方式,已感後悔。要在偌大法庭、眾目睽睽下,承認如此長的案情,對一名充滿理想與熱血的少年來說,並非易事;然被告方才坦白承認控罪,足見悔意。

辯方呈上來自校方、社工及被告父親的求情信。校方信中提及,被告於校內積極主動,參與各種課外活動(此處隱去被告詳細活動資料);社工信中表示,被告已感內疚,自認衝動。

被告現與祖父母同住,願意與家人同甘共苦,更主動提出省下補習金錢。儘管身負刑責,仍向親戚尋求學業幫助,終在本年度考試中獲明顯進步。D1又以自己零用錢,賠償港幣$4,000予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證其主動承擔責任。

辯方最後表示,基於被告成長過程中無犯罪傾向,適當開導對其成長及更生,或有更大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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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6案件12月3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期間眾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眾被告身穿校服到庭。所謂求學與做人兼顧,如是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