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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即時還押

處理求情中。
下午繼續
~

裁決重點:

2019年8月3日大量人群聚集旺角彌敦道,警方多次警告命令散去不成功,最後驅散,速龍拘捕,再交予其他警員處理。期間拘捕眾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罪,此外D1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21名警員做供,包括PW1當晚最高級指揮官莫慶榮PW2馬家X,11名調查人員。以及另外17名警員,其中9名速龍,8名押解證物工作。速龍交代如何在案發地方拘捕。

所有控方警員證人證供被接納。即使有記事簿/書面口供與庭上不符,也認為無心之失、語文程度不好、只屬於枝節不至於影響證供可信性可靠性。

被告方面除了D8 D10其他人選擇不作供,而二人證供法庭不接納,認為他們說法不合常理,令人難以置信。

法庭裁定當晚的確大量人群集結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他們不肯散去,挑釁警員,必然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如果不是集結,彌敦道大量商舖不會9點關門。

回應辯方質疑警方警告只有驅散沒有警告拘捕/過度武力/證人證詞不盡不實,法庭稱:

*核心是示威人士有否干犯非法集結,而不是警方是否曾警告拘捕。橫街路口可以選擇離開但不見示威者離去。人數眾多,四五百黃格位置,尖沙嘴方向也有其他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後退,明顯一起集結,擾亂秩序

*所有速龍衝出後當時仍在馬路上的人必然是在參與非法集結。唯一可能是示威人士混入圍觀人群不可能是相反。

D3,D4投訴警署被要求穿裝備拍照:
法庭裁定證人從未以任何威逼利誘強逼被告拍照,本席肯定被告自願拍照。拍照不等於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正如前述,控方立場是拍照作用如人形公仔穿裝備拍照,不構成招認。沒有理由拒絕照片呈堂。

D3,D10 投訴警員過份武力
法庭裁定制服方式的確可能引致受傷,但並不至於不適合。受傷是事後發生,不影響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事實。

D2,D7與錄影片段中被錄影片段中警員指稱為他們者裝備不符

D2被搜獲證物豬嘴與片段中豬嘴不同
官稱:
不肯定片段中必然是D2,但肯定D2在人群之中。不相信偶然過路,肯定非法集結。

D7 證物的長傘有兩條白線
錄影片段中傘只有一條白線
官稱:
考慮到只需要有兩把雨傘,示威時打開一把,不能以此否定D7 就是錄影中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D1蕭(17),D2鄧(17)D3,陳(20),D4韓(24/F),D6廖(23),D7陳(36/F),D8伍(25),D9方(21),D10蘇(24/F)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枝雷射筆D1)

D1
控罪一 參與非法集結
D1-D10 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罪名成立

判刑:

第七被告已經36歲,其餘被告年齡介乎17-25歲現在,案發時部分被告更只有15歲,全部初犯。求情時,很多相同求情因素,並非出於私利,案發時無證供證據顯示,暴力破壞行為,D1手持木盾,雷射筆,但沒有其他武器,無正宮支持任何一位被告叫囂、以雷射光照向警務人員行為。片段拍到在人群之中,而個人何時參與的實質時間並不清楚。

求情信件,形形色色,家人議員老師,基本都是提及各人干犯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不高,要求輕判。部分良好學歷正在尋求大學教育,部分被告說法家人很關心她們,本席不禁要問,為何求情時有人關心是重點,但犯法時不考慮其他人被你們阻礙影響呢?前途勢必因為定罪影響,但各被告都無悔意,不認罪,這是你們的選擇,接受後果不能有扣減。

18-21歲之間的被告法律規定了要為你們索取相關報告
似乎有講法求清階段同類案件中較為輕微,本席不同意,事件涉及人數非常多,數以百計,同意沒有嚴重暴力,投擲汽油彈,只是堵路,但如果有這種情況可能已經以暴動起訴,不是非法集結。集結行為堵塞了全港最重要道路之一,必然影響道路使用者,巴士行不到,影響多少人,難以估計,兩旁商舖大多關門。當日早有批准的遊行,如果有意見要表達,已經有足夠機會。

有部分被告受傷,提及後遺症,但執法時需要一定程度武力才能制服,本席不認為這些傷勢會有什麼重大影響。

16-21避免即時監禁,要強調阻嚇。沒有標準的判刑方法,但本席認為一定阻嚇力,阻嚇被告日後再干犯,或阻嚇其他人模仿。

多為被告大律師建議社會服務方式,但本席看不到任何被告有悔意,真誠悔意是社會服務令重要考慮因素,因此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考慮各被告年紀後,本席索取報告:

D1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
D2 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3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D623歲勞教中心報告
D9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

其餘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四人申請保釋上訴獲准

保釋金提升至5萬港元

警署報到次數提升至每周4次
(注:由於D4D10為女性,即使年紀不足25歲亦都冇得入勞教中心,被判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4/2]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31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4/2]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31開庭

1028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到2020年10月2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證人控辯盤問完畢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押後到2020年11月20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二庭)續審,期間被告擔保照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0939開庭

仍有不少公眾旁聽席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作供完畢
辮方另一證人伍(本案原第一被告,早前簽保守行為獲不提證供起訴)出庭作供完畢


休庭至明早九點半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7/2]

鄭(3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已經向法庭呈遞書面陳詞
鄭官表示需要時間作處理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7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裁決 #判刑 (#0913紅磡 #無線電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罪名成立

判刑:罰款$5000 從擔保金扣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昨天(24日)的裁決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裁決 #判刑 (#0913紅磡 #無線電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簡短裁決理由:

📌裁判官裁定PW3,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PW3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所以沒有在書面口供提及對講機合情理。他亦裁定PW3對事件經過的記憶清晰,認為對講機是在背包大格搜出。

由於PW4承認記不起對講機在那裏搜出,裁判官認為他的口供對本案重要性低。

📌裁判官裁定DW1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認為只要DW1拿走電單車車頭盔便能把2部對講機放在一起;而且2部對講機在修理後頻譜仍然不同,不能對話,裁判官認為並不合理,所以不接納DW1證供。

📌裁判官認為D2是知道自己擁有對講機:

裁判官認為以被告以往所做的職業,即使他與DW1相識多年,也應特別小心別人給予自己的東西,因此不相信被告因相信DW1而沒有檢查後者給他的物品,裁定被告是知道自己背包內是有對講機。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可豁免牌照擁有無線對講機:

裁判官接納PW1及PW2證供,由於涉及複雜的數據及法律內容,故不在此詳述。

綜合以上,在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是一個稱職和負責的義務急救員,具有良好品格,有服務社會的心。

辯方呈上由家人,朋友,前同事所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有樂於助人的心,可依賴,經常會在緊急情況時為受傷人士進行急救,亦因此而主動考取相關牌照,亦願意為了救活人而捐自己的骨髓。他此外也加入了救傷隊進行社會服務,另外在肺炎爆發時擔任亞博館和老人院舍的義工,他亦有參與派口罩的活動。最後律師指出,此案已令被告留下案底,無法從事理想職業,冗長的案件提堂及審訊也為被告及家人帶來困擾,希望裁判官可以輕判。
———————————————
🛑判刑:$5000,部分金額從擔保金扣除
———————————————
證物處理:2部對講機被充公,背包及腰包交予被告,其他證物交予法庭存檔。
———————————————
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聲援💛
注:已隱去被告私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何(37)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速報: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6/2]
深夜補充,非即時
補回2020年10月28日審訊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繼續審訊
🟢控方盤問-辯方證人梁小姐

當時大概四至五點到灣仔天樂里,個時灣仔一帶同平時一樣平靜。當時嘅裝束係同平時出街 一樣,t-shirt牛仔褲。無印象有無避免著黑色衣物。個時無帶帽,但係唔肯定有無帶口罩,因為帶左成年。

平時裝束都係深色為主。工作地點係荃灣,平時可以搭巴士同地鐵往返工作地點。係2019年11月10號個時無印象街頭有好多抗爭活動。平時有睇開新聞。唔知道個日夜晚已經有街頭,因為無收到通知,平時係急症室嘅時候,如果有抗爭活動嘅話,部門主管會同我地講第二日要小心返工路途。當我到九龍塘五六點已經發現街頭抗爭活動,以自己理解,當時有人係商場裡面聚集,而且叫佢地走。被告當時裝束係黑色t-shirt、黑色牛仔褲、帽都係黑色。被告平時有帶帽習慣,衣物都係白色黑色為主。當時2019年11月已經知道街頭抗爭活動。個時無同被告講過唔好著個啲衫。當日自己提議去九龍塘,睇電話同埋行街。梁被問到點解放工係天樂里咁近銅鑼灣,可以行街睇電話,唔係銅鑼灣個區買,佢回答佢去慣九龍塘買開同維修開,以及個時rush hour 驚港島塞車,所以過左海先。

知道被告居住係鑽石山。當日夜晚想約潘。個時係無直接去旺角,因為荃灣之後先決定約佢。潘住太子界限街個頭。梁被問到點解係九龍塘點解逗留成個幾鐘,差唔多一個小時,佢回應因為佢哋首先搵左泊車位,之後再去地鐵站出口入又一城。當時知道警察要攔截,但係因為其他入口無封,所以照入左。當時入左去唔出黎,係因為入去個個路口有其他認
人行緊街,所以照係入面。

其後係九龍塘去左荃灣,因為被告送自己返屋企,當時大約八點鐘左右。後尾去旺角係因為佢哋三個第二日休息,同潘傾開計,所以搵埋潘一齊食糖水。杯問到點解係九龍塘遇到街頭抗爭活動,點解仲要去旺角,梁回應因為係荃灣出旺角,出發時唔知道有。當時潘無講話有咩特別,亦都無問。被問到點解唔問潘,個啲活動會阻礙你地食糖水,梁回應覺得無需要。記得當時被告裝束,被告有腰包係身。

[睇證物P9 第十副相]
唔肯定係咪相中嘅袋,但知道係黑色類似嘅。

被告一時時攞住呢個腰包出街,有時唔孭袋。被告2019年11月10有帶。被告係荃灣爭鮮時無特登展示過個袋。被告無攞嘢出黎俾自己睇。佢個時攞左雷射筆同埋釣鉛俾佢望一望。
被問到點解當時會攞出黎,梁回應因為當時閒談講到釣墨魚,分享心得嘅時候,自己問咩意思,之後被告就話係袋裡面有,所以攞出黎俾佢睇。被問到同被告識左咁耐,個晚先傾釣墨魚?梁回答係。當時被告攞左出黎俾你睇。

[睇相集第14幅相]
相中個支?好似
黑色長條?類似
鎖匙扣係後面?唔敢肯定

當時無開到,亦見唔到有電芯。被問到釣墨魚要用魚絲,被告有無攞出黎俾你睇?梁回答無。當時被告唔係示範俾自己睇,純碎自己問咩樣,然後被告就攞左出黎俾佢睇咩樣。

其後佢哋攞車去旺角,大概十一點幾到。到旺角之後,搵位置泊左車。杯問到上次話十點離開爭鮮,十一點左右去到旺角?梁回答搵車到攞。當時荃灣去旺角無阻礙,無街頭抗爭,無警察驅散,唔知道有人掉汽油彈。當時夜晚十一點好平靜。係十一點半至十一點九有警察突然黎但唔知做咩。之後現場有催淚彈,但唔知放黎做乜。個時十一點幾到,被問到點解唔搵正式車場?梁回答話旺角難泊,同埋無揸車經驗。個時泊係花園街,唔清楚係咪正式泊車位。泊車之後知道潘未到旺角。被問到十一點之後好趕見潘?梁回答唔趕,因為無約實。
被問到被告有無試過去停車場睇有無位、梁回答因為唔識泊車個啲,所以唔知。泊好車之後打俾潘,跟住點知潘話未黎到。潘無講幾時黎到,佢剩係話未得。被問到點解當時唔問,梁回答因為佢成日遲到,所以無問。

跟住嘅情況就係警察放催淚彈。被告之後留眼淚,手部有紅疹。成個過程都係同被告一齊。
有去唐樓茶餐廳暫避。自己個時有睇眼水,因為對催淚彈反應無咁大。被問到當時孭緊咩袋,梁回答係依家身上呢個,即30cm長 20cm寬 深10cm 嘅灰色背囊。袋裡面有2-3個外科口罩同3M口罩。有一個3m口罩。有生理鹽水5支左右,唔多過10支,仲有啲女性必須品,水、鎖匙、銀包個啲。水好似係樽裝水。被問到平時需要咁大架?梁回答平時都係孭呢個袋出街。被問到你話同被告去唐樓同茶餐廳躲避,其實你唔洗避?梁回答係,因為自己無特別受影響。被問到其實無呢個情節?梁回答唔同意唔同意。當時附近有車派冰袖,之後就俾左被告,派冰袖嘅人係唔識嘅。唔清楚個個司機係唔係明顯係協助街頭抗爭。被告有紅疹出現,情況嚴重,但個個唔同。見唔到腫,但手腕泛紅。

[睇相集](聽唔清第幾張 請見諒)
認到係被告?係
觀察到佢手無紅疹?近手踭有紅點
你睇法係唔同意相中顯示唔到被告紅點?同意
相顯示唔到?有保留,因為唔知幾時影
控:張相係0145時影

被告有流眼水,自己無。

[睇相集第13副相 ]
有五支?係
你俾被告個啲?係
過程係點,點解無端端俾佢?因為佢當時流緊眼水,佢好痛苦同刺眼,所以就俾左佢,叫佢有需要就攞黎沖眼。
當時無幫被告滴。控指出鹽水係被告嘅?梁唔同意。再指出唔係你俾佢嘅?梁唔同意。

之後有警察出現,無見到警察俾汽油彈擊中,跟住先落車。被問到見到警察位置係亞皆老街同花園街位置?梁回答接近亞皆老街花園街交界,被問到你地經歷催淚彈之後都無搵潘?梁回答無。被問到點解唔聯絡潘?梁回應覺得無需要。控方再問點解被告出現較大過敏反應,仍然唔取消聚會?梁回答認為當時需要去安全位置,而且唐樓同茶餐廳唔係自己地方,所以決定先去太子。

其後係離開過程中,梁冇同被告拖手,但一直起被告隔離。當時突然有人叫「走呀」,下意識便跑了,亦冇求證係邊個叫,因為對方冇指名道姓係對邊個講嘅。梁當時確定唔到幾時同被告失散,但肯定係一條街嘅距離,位置係花園街街頭,轉身就唔見被告。之後梁係附近徘徊咗半小時都搵不到被告。當時有好多警察,他們唔俾人走過去,所以最終同被告失散咗。當時冇同警察解釋係因為警察唔俾證人入去,而當時亦諗唔起去解拜話拉錯人。

事發後一陣,梁收到有關被告被捕嘅相片,因為自己較早前同友人表示同被告失散,所以友人有留意以及將相傳送俾證人。其後梁係大約00:00致電潘,話食唔到糖水。係警察發射催淚彈同逃避過程,完全冇同潘聯絡。

控方想證人指出:
當晚證人同被告起各區參加抗爭活動?證人唔同意
被告向證人展示佢準備用黎照射警察嘅雷射筆?證人唔同意

鄭官質疑證人:
點解你唔幫被告滴?
點解你地遇到催淚煙之後唔往返?
點解被告咁樣嘅情況下仲要堅持食糖水?

🟢控辯雙方無覆問🟡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2019年11月20號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罪名成立🛑

*鄭官讀得好好好細聲,恕直播員未能作詳細裁決直播
被告入犯人欄時狀態不佳,雙眼泛淚

休庭至153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報告‼️🛑
(如此報告不合適,會考慮直接判監)

‼️‼️‼️‼️‼️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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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