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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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

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埋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

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

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前覆核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案件預計需要8天審訊,控方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會準備證物,警戒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和會面紀錄。另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準備承認事實,控辯雙方承諾會於審訊前三個工作天呈交承認事實。

D4希望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法官認為沒有特別理據使被告能因今天上庭而豁免到警署報到,因此拒絕申請。

期間所有被告保釋條件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

(注:陳手足心情不錯,臨走時有向旁聽席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毀壞
(即刑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025大埔 #審前覆核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D1、D3認罪‼️

D2不認罪

D1、D3需賠償總共$5000。

D1、D3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D2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7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所有unused material 。

裁判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

各被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抱歉,親友人數眾多,直播員無法進入🙇🏻‍♀️麻煩旁聽師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0945 法庭宣布押後半個小時,待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旁聽師讓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警員24271 (pw7 )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am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d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d7 關於第五項控罪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d2a )
1背包(證物d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d2c)
1錘(證物d2d )
2鉗(證物d2e)
1螺絲批(證物d2f)
相片25張 證物d3(1-38)
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

控方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D2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法庭表示下次會轉用大一點的五庭,以讓更多人進入旁聽~天氣轉冷,各位記得穿多點衣褲保暖~再次感謝旁聽師讓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盤問完畢。
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

1140 休庭15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盤問完畢。
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

1140 休庭15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