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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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元朗

吳(38)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日09: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陳詞和求情,辯方需在開庭前三天交陳詞大剛,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12名被告(19-41)
提堂: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18

17名被告(14-27)
提堂: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19

兩宗案件的控罪同樣為:(1) 暴動. (2) 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應法庭上回指示,控方申請張兩宗案件合併,之後根據不同案情再分拆為三組,分三宗案處理,排期在2021年審訊。

17名被告中的第九位被告律師,作出反對當事人被編排入第一組,因為該組的爭議事項最多,冇任何片段拍攝到被告,只係有警員見唔到被告有所動作,審訊過程只需簡單盤問,無需要等待其他人的審訊過程,認為放在第三組較為恰當;控方反對,因為控罪係暴動,就算只係審訊第九被告,都要播放全部影片,證明現場發生暴動;法官接納控方說法。

控方就三組的審訊提出安排,因為第一組的爭議最大,例如:有冇暴動發生和影片的真確性,被安排在最先審訊,希望處理所有爭議之後,有助之後兩組的審訊,第三組爭議最少,被安排在最後,法官不同意審訊的先後次序,提出反駁,雖然是同一套證物,但不同法官不同律師會有不同睇法,第一個審訊的裁決唔會有blinding effect 影響到之後兩個審訊,而且,第三組最少爭議,預計審訊時間最短,應該先處理;最後法官指示控方安排先審議第三組。

小休後,控方呈上新的控罪書,將兩宗案件的被告合併,變成D1~D29
D1:馬(24) / D2:鄭(21)
D3:劉(18) / D4:郭(21)
D5:李(27) / D6:吳(21)
D7:男童X (14) / D8:譚(22)
D9:廖(25) / D10:張(17)
D11:梁(19) / D12:莊(24)
D13:羅(21) / D14:聶(24)
D15:黃(21) / D16:楊(21)
D17:黃(19) / D18:羅(19)
D19:粱(25) / D20:蕭(23)
D21:吳(27) / D22:韋(25)
D23:潘(26) / D24:羅(22)
D25:卓(23) / D26:陳(29)
D27:陳(32) / D28:潘(41)
D29:林(21)

再分拆為三組:

第一組:D5, D7, D9, D12, D13, D14, D15, D18, D20, D23 & D24
在2021年12月3日做審前覆核,在2022年1月3日至2月23日審訊

第二組:D1, D2, D6, D8, D16, D26, D27 & D29
在2022年1月28日做審前覆核,在2022年2月28日至4月11日審訊

第三組:D3, D4, D10, D11, D17, D19, D21, D22, D25 & D28
在2021年9月24日做審前覆核,在2021年11月2日至24日審訊

法庭知悉今日所有被告都有法律代表出席,全部被告不認罪。

保釋安排:
D1申請撒消凌晨的宵禁令,被告係社工,因工作需要在晚上接觸青少年,雖然控方反對,法庭批准。

D17律師郭大狀代表所有被告陳詞申請撒消宵禁令,因為事發在2019年8月11日,而案件被安排在2022年審訊,各被告要承受2-3年的宵禁,累積嘅時間根本唔合比例,心理壓力好大,而且D17在過年一年四個月無干犯過宵禁令,希望法庭可以撒消所有被告的宵禁令。

控方反對,因為係告暴動罪,冇咗宵禁令,警方難以監控被告,被告人如有需要,可以個別申請;反對獲法官採納。

D3申請減少報到次數,不獲批准
D6申請在2021年1月至7月到英國讀書,獲批
D7申請到沙田警署報到,獲批
D10申請取消人事擔保,獲批
D13申請在2021年7月至8月期間離港,獲批
D16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申請到大嶼山警署報到,獲批
D2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5因工作需要,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撤消宵禁令,獲批
D28申請撒消在25/12和1/1凌晨的宵禁令,都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法律爭議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00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
📍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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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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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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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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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400超過70人排隊

⚠️同層一庭有突發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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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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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14: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已有)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保釋條件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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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D1 黃之鋒13個半月監禁
D2 林朗彥10個月監禁
D3 周庭7個月監禁

周庭申請保釋刑期上訴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拘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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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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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