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20網上言論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已索取法律文件,將交付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4日 14:30 區域法院作答辯。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20網上言論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已索取法律文件,將交付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4日 14:30 區域法院作答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報告‼️🛑
(如此報告不合適,會考慮直接判監)
‼️‼️‼️‼️‼️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報告‼️🛑
(如此報告不合適,會考慮直接判監)
‼️‼️‼️‼️‼️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註😕: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註😕: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21) 🛑已還押近9個月
👤D2:吳(23) 🛑已還押近9個月
👤D3:張(22) 👤D4:張(22) 👤D5:嚴(21)
⚫️D3-D5目前在深圳鹽田扣查中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粗體以示修訂控罪)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3)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4)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蘇,李,賴,彭,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子彈;以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爆竹、煙花、伸縮棍及鐳射筆等物品。
❗️D1,2均無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擔保權,繼續還押。❗️
就修訂控罪1,2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以進行交付程序
就控罪3,4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200東區裁判法院作提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21) 🛑已還押近9個月
👤D2:吳(23) 🛑已還押近9個月
👤D3:張(22) 👤D4:張(22) 👤D5:嚴(21)
⚫️D3-D5目前在深圳鹽田扣查中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粗體以示修訂控罪)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3)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4)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與蘇,李,賴,彭,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子彈;以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爆竹、煙花、伸縮棍及鐳射筆等物品。
❗️D1,2均無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擔保權,繼續還押。❗️
就修訂控罪1,2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以進行交付程序
就控罪3,4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200東區裁判法院作提訊。